邓安庆教授的论文《分析进路的伦理学范式批判》甫一问世就受到学界的关注,主要原因是他明确反对把语言和逻辑分析作为伦理学研究的核心进路的分析的伦理学传统,旗帜鲜明地主张伦理学应以存在论为基础,并把如何过良善生活视为最高旨趣。 在作者看来,元伦理学或分析的伦理学是当代道德哲学的失败事业,主要理由有两方面。其一,分析的伦理学无关乎人伦之大道,无法切中伦理学的真正问题:“没有任何道德语词的明确含义是单纯由概念分析而确定的,没有任何道德行为的理由必须经由分析哲学来为我们确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应该如何行为和如此行动的理由(价值)的最深层根据必须在存在论上才能解答。”其二,在摩尔之后,道德哲学热衷于“贴标签”的“站队式”研究,使伦理学领域日益支离破碎。不仅以古今对立来把握德性论与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分歧,区分为自然主义与约定主义,认知主义与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与理性主义,而且在德性论、义务论与功利论内部传统制造出各种区分,使道德理论成了相互之间无法沟通的语言游戏。“如果任由这个局面延续下去,当代道德哲学的彻底失败就是无法挽回的了。” 作者对当今道德哲学的批评直截了当,他的解救之道亦立场鲜明。作者认为,只要承认伦理学还是哲学,就必须从概念思维进入到本原思维,该思维从性质上说应该是存在论的,而不是知识论的,更不是语言和逻辑分析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应该如何行动和如此行动的理由(价值)的最深层根据必须在存在论上才能得到解答。”笔者非常认同作者的意图和核心观点,但有两点与作者商榷。第一,到底是应该把分析的伦理学理解为一项错误和失败的事业,还是理解为有正当作用但往往被错误地自我理解的研究方法?第二,如何走出分析伦理学的困境,并恢复伦理学思想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从摩尔和其他人的文本中可以看到,元伦理学传统一开始并非把自己视为伦理学知识本身,而是把分析哲学的方法运用于伦理知识,澄清其错误理解的特殊研究方法,在这个意义上,它是20世纪初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在伦理学领域的特殊表现。在这一传统的奠基者G.E.摩尔那里,元伦理学是由其元问题所定向的,而一切伦理学的元问题就是“善”这个概念的意义。以往的伦理学的问题是把自己理解的特殊的善等同于善本身,因而未意识到善的普遍性。摩尔说:“正像化学致力于发现随处一再出现的氧气的性质,而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特殊的氧气现象形式的性质一样,决疑论致力于发现随时一再发生的何种行为是善的。在这个方面伦理学和决疑论无区别地被算作像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这样的科学,而跟历史学和地理学这样的科学全然对立。”在这里,摩尔明确认为伦理学类似于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等等,而不像历史学和地理学。为什么?因为前者把对象的普遍性质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就如伦理学把一般的善作为研究对象。在摩尔看来,把一般的善混同于特殊的对象物的性质正是“自然主义谬误”的根本特征。摩尔认为,善是不可定义的,它只能诉诸每个人自己的直觉。摩尔把对善作为目的本身的道德判断称为一阶(first class)判断,认为这类判断是无法证明或反证的,只有诉诸人的直觉;他把对具体的正当行为或义务的道德判断称为二阶(second class)判断,认为它们是可以通过后果进行证明或反证明的。摩尔始终把自己的分析性工作放在对关于善概念本身的自然主义批判上,而非要以自己的伦理学取代以往的伦理学。 如何理解摩尔以及其他分析哲学家的工作?与邓文对分析的伦理学传统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不同,笔者认为,如果把元伦理学视为一种有限范围内起作用的方法,而不是理解为一种独断的排他性的理论立场的话,它的合理性应该得到承认。传统的伦理学很大程度上混淆了特定的道德主张与道德本身的性质。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生活作为道德的来源,康德把理性事实作为道德义务的基础,功利主义把感官快乐与痛苦作为道德的基础,如果不对自己的概念和历史前提进行澄清,都容易走向自然主义。分析的伦理学家强调,道德概念的意义、道德判断的性质问题与具体的道德偏好问题是有区别的。摩尔对善的意义持直觉主义的态度,其作用类似于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其意义是清除认识真理的自然主义障碍,从而为我们打开重新思考道德概念的可能空间。 分析伦理学传统的失误不在于它坚持对伦理概念的语言分析,而在于它忘记了摩尔关于善的非定义性和开放性所包含的难题,在这里,我们要区分分析伦理学家所做的工作与分析伦理学家们对它的错误理解。如果伦理学家把自己从事的道德概念和道德命题的性质的分析的元研究等同于整个伦理学事业,就是以偏概全或僭越自己的界限。正如石里克所批评的:“要求伦理学除了任意地确定一个语词的意义之外什么也不为,这简直是完全荒谬的。”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分析的伦理学对打破伦理学中普遍存在的自然主义和独断论的错误态度所起的积极作用,不能把小孩与洗澡水一起倒掉。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走出分析伦理学的限制。笔者看来,一个完整的伦理学理论起码包含三个层面:对道德知识来源的历史解释;对道德知识的概念分析和道德规范的证明;对道德的社会任务和社会效力的评价。 在第一个层面上,道德哲学家不是规范和价值的生产者,正如石里克所说,道德规范是社会生产的:“‘善的’(包括被认为是有道德的)这个词的含义是由人类社会的意见所决定的,社会是确立伦理要求的立法者。”社会是个体互动的领域,人们在相互依存中需要调节个体自身的不同要求和与他人相互间行为的规范,并把某些行为模式或生活方式视为有价值的。对任何轴心文明来说,道德都不能等同于任意的实然性的社会规定,它总是包含着超情境的普遍含义。一个规范之所以是道德的规范,一种权力要求之所以是合法的要求,总是依赖于摩尔所说第一类“善”的观念。因此,我们需要进入到第二个层面,即对道德概念和判断的语言分析和道德主张的证明。关于善的含义有许多理解的方式,义务论、功利主义、决断论、直觉主义、情感主义,甚至尼采的权力主义都是理解它的方式,并发展出自己的道德话语。分析的伦理学在这个层面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道德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澄清道德规范的语义学特征。道德命题不是描述性命题,也不是自我表达的命题,而是定言式的规定性命题,二是元伦理学的分析工具可以帮助各种伦理学去完善自己的理论,澄清其模糊和矛盾之处,达到理论的明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