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证实”与“不可说”之间的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庆熊,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针对目前关于“分析进路的伦理学范式”的讨论,本文尝试给予回应并作出进一步的思考。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厄姆森在《论分等》中,揭示出分析进路的伦理学所存在的问题。早期分析哲学存在着元伦理学的、严格逻辑实证主义的、维特根斯坦的和石里克的四种伦理学进路,通过分析维特根斯坦和石里克伦理学的观念之争,可以发现分析哲学本身在“可证实”与“不可说”之间的内在矛盾。这使得他们要么把伦理学作为“不可说”的形而上学加以拒斥,要么接纳伦理学就势必抛弃逻辑实证主义的纲领。随着分析哲学成为一种学院哲学,更存在一种玩弄分析技巧的危险,导致伦理学逐渐远离真实的生活,甚至根本不关心生活的意义问题。伦理学应该脚踏社会生活的实地,在社会生活中阐明伦理规范的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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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当前,在关于“分析进路的伦理学范式”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引人关注:“科学性的描述,使得道德既不通达‘天理’(因为形而上学被否定了),也不脚踏实地(因为‘道德’变成了对概念的词义分析,变成了单纯的‘知识’,而不指导生活和行动)。”①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作出回应,并澄清一些问题。

       按照笔者的理解,邓安庆在《分析进路的伦理学范式批判》一文中所做的并非是对分析哲学本身的批判,也不是对整个分析进路的伦理学的批判,而只是对那种不适当地把分析哲学方法应用于伦理学研究的某些“范式”进行批判。事实上,分析哲学的大师对于经验证实和语言分析的方法能否应用于伦理学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早期的维特根斯坦明确主张伦理学属于“不可说”的范围。后期的维特根斯坦论述了“规则”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复杂关系,揭示出文化与价值的问题远非简单的逻辑分析框架所能容纳。此外,正如邓安庆所指出的,维也纳学派代表人物石里克在其《伦理学问题》中反对把社会规范与社会事实割裂开来,并探讨人的追求幸福的意愿和伦理规范如何融入到社会生活中作为善的东西的真理问题。②但是,分析哲学自身存在一种内在矛盾:如果坚守早期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证实和逻辑分析的纲领,势必把伦理学当作形而上学加以拒斥;如果鉴于伦理学对社会和人生的重大意义而接纳它,则势必抛弃逻辑实证主义的纲领。此外,随着分析哲学成为一种学院哲学,它就容易成为一种玩弄分析技巧的把戏,逐渐远离真实的生活,甚至根本不关心生活的意义问题。以这种方式研究伦理学,不仅损害了伦理学,而且损害了分析哲学本身。

       下面笔者将接着邓安庆所讨论的有关“自然主义谬误”的话题再举一个相关例子,说明滥用分析范式所导致的在伦理领域内的失误;然后将这一话题引申到维特根斯坦同石里克讨论过的伦理学问题中去,揭示石里克的伦理学所包含的分析哲学的内在矛盾;最后,笔者将尝试解说社会生活中应然与实然的统一性问题。

       一 厄姆森的分析伦理学的进路

       牛津学派是分析哲学中的重要学派。该学派继承了摩尔和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日常语言的分析方法,并把它用于伦理、法律和心灵等领域的分析,取得了杰出成果。然而,在笔者看来,其中的一些分析似是而非。因为,通过观察这些分析,尽管从他们列举的例子本身看是正确的,但一旦把他们通过这类分析得出的结论推广到涉及人的真实生活的伦理领域,就会出现种种问题。牛津大学哲学家厄姆森(J.Q.Urmson)于1950年在《心》(Mind)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论分等》(“On Grading”)的论文,该文收录于《逻辑和语言》(Logic and Language)第2辑③,在分析哲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视为将分析哲学方法应用于伦理研究的一个范例,是继摩尔之后揭示“自然主义谬误”的一篇杰作。不过,在笔者看来,该文恰恰适宜作为揭示“分析的伦理进路”所存在问题的范例。

       厄姆森区分了两类句子:一类是涉及评估的句子,如“这是好的”、“这是坏的”、“这是一流的”、“这是平庸的”;另一类是涉及自然现象的句子,如“这是红的”、“这是圆的”。这两类句子表面上语法形式相同,似乎都是在用谓词刻画主词所指的对象的属性。但厄姆森认为,这两类句子实际上存在重大差别:前者是评估性的句子,后者是描述性的句子;前者评估事物的价值,后者描述事物的属性。伦理学中所存在的问题是,把对伦理价值的评估混同于对自然现象的描述,因而犯下了摩尔所称之为的“自然主义谬误”。

       厄姆森对具有评估功能的句子的分析,从简单平常的评估苹果开始。让我们设想,在一个苹果分销工场内要挑拣两类苹果,一类为优等,另一类为次等,即只用“好”和“坏”两个标签来给苹果分等。一只苹果被评估为“好”的或“坏”的,依据于苹果的各种自然属性。“好”的苹果必须要达到一定的体积、成熟的程度、没有污损和没有畸形等。如果我们用A、B、C来表示这些属性,那么“好”的苹果就是符合A、B、C标准的苹果。

       现在的问题是,“好”的苹果是否可以还原为具有A、B、C自然属性的苹果呢?厄姆森认为不能。尽管从苹果本身看,一只放入“好”的苹果标签箱子里的苹果在自然属性上并没有多出什么东西,“好”这个词似乎就是“这是A、B、C”的简称。由此看来,价值评估中的“好”的概念可以用来描述一定组合的自然属性。厄姆森认为,这就是伦理学中“自然主义”的基本主张,而他所要揭示的,恰恰是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何以是“谬误”④。

       厄姆森反对自然主义伦理观的一个基本理由是:价值评估是与对自然属性的经验描述不同种类的活动,对不同属性的东西进行分类不一定就是对不同属性的东西进行价值评估,恰如一个地质学家区分不同的地质地貌并不等同于他对此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是把一类东西放在另一类东西之上或之下的一种活动,即分等的活动。说某类东西在另一类东西之上,是说依据某项标准(如果没被提到,那么就是被预设的),它是更值得推荐的。使用“这是好的”这一句子,是在进行分等。分等不是命名,也不是描述;分等有其特定的意义。就对苹果的分等而言,“好”的苹果意味着可以出售得贵一些,次等苹果则意味着售价低或不允许出售。“这是好的”这一句子,其使用是由某些标准来支撑或论证的,但句子本身却不能被还原为这些标准。句子“这是好的”在某些方面可以说与句子“我批准”或“我推荐”相类似。说“我批准”或“我推荐”不是在描述“我”正在做的事情,因为它本身就是在做某件事情,即“批准”或“推荐”。这也同样适用于说“这是好的”。总之,说出一个进行价值评估的句子就是在进行分等和推荐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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