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发展特性刍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钱金飞,云南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世界历史

内容提要:

传统的德意志特殊道路理论认为,自19世纪起,德意志便走上了一条“偏离西方但最终回归西方”的特殊道路。然而,把德意志特殊道路起源放在19世纪的说法遭到许多质疑。不少学者认为,以普鲁士为代表的专制主义传统至少可以追溯到16世纪。16—19世纪德意志历史发展所体现出的政治发展的多元性和近代早期议会制的民主性表明:除专制主义传统外,联邦制、民主制、法治也是近代早期德意志的重要传统。这些传统在19世纪之后的第二帝国、魏玛共和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联邦德国中并没有被放弃,而是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议会民主制并非“西方”国家所独有,专制主义也只是德意志的传统之一。与其说19世纪以来德意志走过一条“偏离西方最终又回归西方的历史道路”,不如说其走过了一条“偏离传统最终又回归和扬弃传统”的历史发展道路。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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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806年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解体后,受十八九世纪民族国家观(即将国家视为一个有明确疆域、实行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影响,学术界对这个皇权弱小、中央不够集权、地方势力过于强大、多民族的帝国总是持一种负面的评价。认为它是一个与时代精神背离的、腐朽的、为大家所鄙视的东西。伏尔泰曾评价道:“神圣罗马帝国既不神圣,也非罗马,更不是一个帝国。”在19世纪之后那些主张以普鲁士为主导的、以“小德意志方案”统一德国以及那些推崇“强大国家”(Macht Staat)的历史学家的著作中,1648年之后的那个帝国是一个阻碍德意志走上民族国家发展道路的落后的东西,1648年之后的那个时代就是一个“坍塌和衰亡”以及“走向覆灭”的时代。

      两次世界大战的经历以及随之而来的欧盟范围内的欧洲一体化,使得人们开始批判“把民族国家当成历史发展基本框架、把民族国家看成是历史发展的最终目标”的看法。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学术界便开始用一种新的视角来审视近代早期德意志帝国中的那种曾经被认为是反中央集权式的政治结构安排。20世纪60年代,卡尔·奥特马尔·福赖尔·冯·阿雷廷(Karl Otmar Freiherr von Aretin)和其他一些学者发现,16世纪以后的帝国并不是一个空壳,尽管存在着18世纪奥地利和普鲁士之争,但帝国的机构直到18世纪末期都一直发挥着作用。无论是对其内部事务,还是在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关系上,都是如此。这种修正主义的观点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地得到认可,帝国也不再因为其被分裂成若干“割据国家”而被视为阻碍德国发展的障碍。人们将研究的重点从以前的“专制主义”(authoritarianism)转向了揭示1945年之后德意志民主传统的近代早期起源之上。这重新开启了人们对于德国历史发展延续性的探讨。然而,德意志历史的延续性在很长一段时间都被“德意志特殊道路”的理论所掩盖了。因为“德意志特殊道路”的理论认为:自19世纪起,德意志的发展就偏离了那种理想的西欧议会民主制模式,最终走向了“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①

      笔者认为,只有在全面借鉴和吸纳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更深入地揭示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发展的特性,准确地把握“德意志特殊道路”理论本身,才能更好地理解近代以来德意志的历史发展之路。

      一、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发展的主要内容

      近代早期是西欧国家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的时期,对于这一时期的德意志,我国传统史学界是以“德意志封建制长期延续”来解释的。该理论认为:16世纪后,英、法等国那样的绝对君主制没有能够在帝国层面上得以建立,德意志帝国是“分裂”的。三十年战争后,帝国名存实亡,帝国历史发展并没有展现出一种“整体性”。与此同时,“绝对君主制”却在诸侯领地国家中得以建立和强化。18世纪之后,德意志帝国的历史更多地被以普鲁士、奥地利为代表的各个邦国“个体”的历史所代替;18世纪后德意志东部的普鲁士还出现“农奴制的再版”。这种“分裂”和“再版农奴制”使许多学者认为,德意志并没有经历一个近代早期政治转型的过程,德意志的封建制是19世纪后在外力作用(主要是拿破仑战争的打击)下被消除的。这不但是德意志近代早期政治发展的主要内容,也是不同于英、法等国的特殊之处。

      国内外史学界研究的新进展表明,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发展的主要内容就是一种“多元性”政体的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元性政体的构建首先表现为帝国逐渐由一个“皇帝的帝国”转变为“皇帝与帝国等级的帝国”,帝国的政治权利由皇帝和帝国等级共同分享。“帝国中只有一定数量的人才获得代表皇帝在某个领域行使更高一级政治权力的资格”,这些人就是“帝国等级”(Reichsstnde)。他们代表自己的封臣参加帝国议会(Reichstag),与皇帝一起决定帝国的事务。“帝国等级”是由是否获得帝国采邑(Reichslehen)来决定的(帝国骑士除外)。“自1480年起,帝国就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混合制的君主国,由少数诸侯选举出来的皇帝与90个世俗和教会诸侯领、226个伯爵、主教和修道院院长、83座帝国城市的统治者们一起分享政治权利。”②“帝国等级”的封臣被称为“领地等级”(Lndersstnde),是皇帝的间接封臣,出席领地议会(Landstag),与他们的封君一起决定邦国事务。每个等级都声称代表更低一级人员的利益,都把扩大“公共利益”(Gemeinwohl)当作自己的义务,都认可和推行“只有在得到各重要社会等级代表的同意,那些影响大家生活的重要决定才具有约束力”的原则。“领地等级”的构成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包括主要的领地城市、当地的教士和领地贵族的代表。③

      第二,多元性政体构建的第二个表现就是帝国同时也被发展成为一个联邦。1500年后,通过帝国改革,逐步建立起一种新的政治体系。三十年战争后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确立了一种联邦式的政治体制。④在这个联邦式帝国中,虽然皇帝没有获得英国国王、法国国王、西班牙国王那样的专制权力,也不是以一个绝对君主的身份来统治这个帝国,可帝国并不是一盘散沙,帝国各个机构还是在有序地运转,直到19世纪初期。⑤帝国机构包括皇帝、帝国大首相、帝国议会、帝国法院、帝国行政区(Reichskreise)。“帝国负责国防和司法制度,帝国行政区负责帝国决议的实施和基础设施的管理,领地邦国负责治理和训导臣民。”⑥各个机构权限明确,⑦相互配合,共同承担起帝国的行政、司法、税收、防御等国家功能。⑧许多证据表明,只要人们承认帝国的这些机构与同时期西欧其他中央集权式民族君主国中那些相应机构有差异,那么帝国的司法、法律维护、财政、军事机构也还是颇为有效的。⑨帝国机构“精确有效地实施了帝国作为一个整体所代表的功能:不但维护了已经破碎的最高主权、弱者和强者的权利,而且还维护了复杂多变的、作为德意志封建关系基础的政治关系”⑩。虽然国家的许多功能由领地邦国完成,领地邦国也拥有邦国法,但整个帝国并没有因此而解体。帝国机构的有效运转仍然把各个邦国黏合在一起,帝国的法律为各邦国所遵守,拥有共同的首脑(即皇帝)。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近代早期德意志帝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联邦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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