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伟大杰作,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加速的城市化极大地推动了全球城市的扩张,人类的经济生产、权力运作、感知结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及生活世界全面而深入地根植于我们所生活的城市空间之中。然而,城市的客观进步性在推动人类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突出的城市空间问题:空间剥夺、空间贫困、空间极化、空间等级化、空间控制、空间霸权和空间生态环境问题,等等,这些空间问题使人们没有权利自由地选择和创造不同的空间,无法公正地获得住房、交通、公共空间和社会福利的权利,无法享受正义的空间分配安排的权利以及无法实现以使用价值为主的空间生产的权利,无法获得满足于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资源的权利,从而使权利的侵蚀剥夺和漠视践踏成为严重的城市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市权利”成为人们揭示空间问题成因、处理城市空间问题、表达空间利益和空间理想、保持人类文明之城市实践正确航向的有力话语体系,但这种话语体系和回应唯有建基于坚实的基础之上,才能保障人们城市权利的有效实现。对“城市权利”进行深入的剖析,找出“城市权利”自身成立的可能逻辑条件,为“城市权利”奠定坚固的基础,进而为进一步思考和解决城市问题做好准备。 一、“城市权利”的理论背景 国外学者对城市权利的相关研究开始于社会科学领域深刻的空间转向及其产生的问题,“空间转向”使学者们纷纷从空间的角度来剖析社会发展问题,国外空间批判研究从以下三条路径展开:一是以福柯为代表的后结构主义以及谱系学,立足于后现代主义立场对启蒙和现代性进行批判,以空间性思维阐释权力和知识的运作逻辑,对资本主义权力和道德的空间性进行批判。二是以列斐伏尔、哈维、卡斯特尔、索亚等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批判,试图从空间视角分析资本主义城市化中社会关系的建构、资本积累之历史动力的矛盾、金融危机的城市根源、资本主义变革的原因及替代性方案,其实质是全球化时代资本积累方式和空间政治的反思,提出空间正义的强烈诉求,彰显了激进批判与解放政治的逻辑。三是以吉登斯、布迪厄等为代表的在现代性构架下的空间批判,吉登斯将权力纳入到社会的空间化本体论之中,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源分配结构和运行机制进行考察;布迪厄则对由资本总量和资本结构所建构起来的资本主义的多元社会空间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厘清了空间与阶级之间的复杂关系。 从空间批判的角度对“城市权利”进行的解放政治的研究主要是由新马克思主义城市学批判来开拓和推进的。作为理论界空间转向的开拓性人物之一,列斐伏尔认为“城市权利本身就标示着一种处于首位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在社会中有个性的权利,有居住地和主动去居住的权利,进入城市的权利、参与的权利、支配财富的权利(同财产权有明晰的区别),是城市权利的内在要求”①。强调城市权利是一种自由的权利,一种具体而非抽象的权利,与人们因需要而对城市空间的选择、创造、进入、拥有和使用等空间实践密切相关。“进入城市的权利所指的,就是一种有待实现的总体性……它指的是城市居民的权利……它所依靠的,是都市空间最核心的本质或属性:构成性中心。”②以此强调城市权利的属人性、丰富性和空间性特质。哈维认为,“城市权利远远超出我们所说的获得城市资源的个体的或群体的权利,城市权利是一种按照我们的期望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③。这旨在说明城市权利的集体性和参与性,城市权利是一种人类集体改造城市的权利,他是针对资本对城市的控制及引起的城市问题而言的,强调通过共同参与来管制和规范资本的空间运作。索亚认为,“这个更为广泛的城市化进程视野与寻找空间正义的斗争紧密相连,而空间正义斗争就是关于城市权利的斗争”④。城市权利就是要在城市中寻找如何建立起城市空间正义,城市权利最终要通过空间正义来实现。 我国学者从空间批判对城市权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城市权利的内涵和概念界定,二是城市权利的作用方面。前者的概念研究上,从城市权利主体方面,认为城市权利主体具有属人的特性,“所谓空间权利也就是人的主体性在空间向度、空间问题上的具体展开。空间权利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微观化”⑤。空间权利与人的空间实践密不可分,人的主体性是城市权利的重要内涵。从城市权利的对象上看,“城市权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在广义上,城市权利泛指一切与城市和城市发展有关的权利……在狭义上,城市权利特指由于城市发展所产生或带有鲜明城市性的权利”⑥。这从权利的对象的角度对城市权利做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说明了权利对象的广泛性和特殊性。从特征上看,“‘城市的权利’就是公民控制空间社会生产的权利,城市及其居民有权拒绝外在力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驱动等)的单方面控制”⑦。一方面是人们自由地控制空间生产的权利,另一方面,这种自由的关键在于资本、政治等对空间权利的侵蚀。 从上述引证可以看出,学界虽然对城市权利进行了不同维度和角度的讨论,其深入程度也不尽相同。但归纳来看,主要还是从城市权利主体、对象、性质等方面做出了相关阐述,反映了城市权利的复杂性,而这种复杂性也正是对当前全球城市化现状的综合反映。因此,我们如果要深刻把握城市权利的内涵及外延,就不应仅仅只从城市权利的理论分析中寻找答案,在汲取理论资源的同时,更应该深入而全面地分析产生城市权利争论的现实状况,都市社会的到来使空间生产成为社会的主导生产模式,这种生产模式与资本主义的内在非正义深深交织在一起,无法实现空间“生产工具之集体拥有和经营”以及“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对生产的社会管理”⑧,造成了严重的空间问题:空间选择与进入问题、空间资本化问题、空间住宅与娱乐问题、空间极化与再生产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剥夺了人们在城市中的相关权利,因而,对城市权利的诉求也是对当前空间问题的积极关照。所以要从理论出发,并结合时代现实背景,历史地、具体地、辩证地挖掘城市权利的内涵和产生的逻辑条件。在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城市权利的核心内涵。 城市权利不仅是一种“按照我们的期望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⑨,即空间意义上的集体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个体的权利,即个体在城市中所享有的空间权利。总体而言,这是人类与城市空间的一种关系,但根本上,城市权利是一种空间权利,对空间及其要素的生产、分配和使用的权利。作为一种集体权利,它是立足于普遍城市化和“城市性”不断发展的现实,特别是资本化的内在事实,强调人类性和文明性,突出对当今资本主义发展中所面临的个体权利问题的当代表达,并暗含一种解放的政治途径,这是从宏观的、集体的和人类文明的角度来说明的。但这种集体权利却又不是空洞的和僵死的,它深深地根植于个人尊严、日常生产生活管理及自我发展和实现的基本权利之中,它充满生机,这是从一种微观的、个体的和生产生活管理的层面来阐述的,是集体权利得以存在的价值根据和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