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作为决定企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基础,技术创新成为历届政府推动高端制造、发展“制造强国”的战略任务和重点。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引导下,我国的自主创新取得了许多进展,但这些进展主要集中在国家主导的战略技术领域,作为创新主体的广大企业,其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都无法令人满意。中国企业的研发经费总额虽然仅比美国和日本稍低,但研发强度等评价创新能力的核心指标却与两国相距甚远①。从创新产出来看,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或服务普遍较少,更不用说像微软、苹果、谷歌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了②。在自主创新薄弱的背后,是“模仿”和“微创新”的“蔚然成风”。即使是金立、腾讯、360、小米等知名企业,也不时被消费者诟病其对国外技术的模仿。 不可否认,模仿是后发国家企业成长的重要途径,它能够节约成本,使得企业以更快的速度推出新产品。然而,依靠模仿而非创新对企业长期发展却是不利的:失去了创新,企业就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比如,经历了初期依靠营销手段而非创新优势所带来的“速度与激情”,小米的增长步伐开始放缓。的确,失去了创新这一核心竞争手段,企业只能生存于产业链中的低附加值环节,诉诸价格优势而非品牌优势。在我国沿海地区,由于缺乏创新优势、同质化严重,许多企业不得不依靠低价竞争或出口加工为生。由于利润空间很小、生存机会渺茫,不少中小企业已经陷入了“不接单等死,接单找死”的悲惨境地。 为改变现状、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若干政策,如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2007年共同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印发了《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全面部署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任务。同时,一批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改革措施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如“南京9条”、“武汉黄金10条”、“济南11条”。 要使得中国的企业尤其是众多民营企业保持持久旺盛的创新势头,政策刺激在短期内可能有效,但制度保障尤其是产权制度保障从长期看却更为重要(North,1990)③。制度会显著影响企业的战略选择及其结果(Sheng et al.,2013),是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来源。制度体系直接决定了企业创新的独占机制(appropriability regime)(Teece,1986;Pisano and Teece,2007),即企业可以从创新中获得多少经济租金。显然,如果“事后”的创新租金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企业家在“事前”进行自主创新或技术引进的动机也就不复存在。发达国家市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稳定的产权和缔约制度,可以很好地保护专利、版权、商标等创新成果(Ceccagnoli,2009;Durand et al.,2008)。相比之下,由于体制转型尚未完成,我国的制度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仍然不健全,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行为和绩效。那么,制度体系或环境是如何影响企业的创新行为的? 本文认为,作为转型经济制度不完善的重要特征之一(Pisani,2015),来自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的灰色竞争是阻碍企业创新的重要原因之一。非正规部门游走于政府管制和法律的边缘,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尤其是欠发达和转型国家。据统计,全球30亿劳动人口中大约2/3的劳动力在非正规部门就业(Williams and Youssef,2013);发展中国家中,非正规部门创造的GDP占本国GDP的比例从1/4到3/4不等(Goto and Mano,2012)④。非正规部门的活跃程度与政府管制息息相关(Hudson et al.,2012;Dutta et al.,2013;Diankov et al.,2002),这也解释了非正规活动在发展中或转型国家异常活跃的原因。面对过重的政府管制,企业不仅需要支付正式管制成本,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与监管机构(税务局、工商管理局等)打交道(Ahlstrom et al.,2008;Li and Zhang,2007)。通过采取非正规的经营状态,企业则可以躲避“苛刻”的税收、行政审批和管制以及可能的官员“寻租”(Jia,2014),从而获得“可观”的不公平竞争优势(Pisani,2015)。研究证实,我国及其他转型经济的非正规部门的巨大体量显然与过度、模糊、繁琐的管制制度相关联⑤。 非正规部门为国民经济和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其逃避管制、剽窃技术形成的不公平竞争,也对正规企业运营造成了明显干扰。世界银行(2006)关于14个拉丁美洲国家的调查显示,38.7%的企业将来自非正规企业的竞争视为经营的最大障碍之一(Gonzalez and Lamanna,2007)。世界银行(2012)的调查结果显示,灰色竞争已经成为影响中国企业运营的主要阻碍。许多企业家抱怨他们在经营过程中遭受了“不道德行为”、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的明显损害⑥。如果听之任之,则创新企业的租金将会在非正规部门的竞争中趋于耗散,简单的政策鼓励也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 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提及的灰色竞争不同于管理类文献研究中的恶性竞争(dysfunctional competition)。二者虽均为正式制度不健全或失灵的产物,但其主体存在本质区别。灰色竞争的主体是逃避政府管制和法律约束的非正规企业;恶性竞争则指注册或登记在案的正规企业旨在打击竞争对手的不合理、不公平甚至是违法的行为(Li and Atuahene-Cima,2001),如恶性压价、虚假新闻等。以往研究主要关注正规企业的市场竞争或恶性竞争的影响(Li and Atuahene-Gima,2001;Li and Zhang,2007;Sheng et al.,2013),考察非正规企业竞争行为影响的文献寥寥。此外,本文定义的灰色竞争主要体现在生产和销售方式上。通常情况下,非正规或未注册企业存在走私、侵犯知识产权、逃税、生产或销售仿制品以及“打擦边球”等旨在避开法律制约的不道德或者非法行为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