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创新条件下的治理模式举证

作 者:
刘方 

作者简介:
刘方,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改革

内容提要:

从治理的角度思考创新,对于创新研究而言是一个新的视角和分析范式。根据国家对于创新系统的干预程度和国家与其他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程度,可将国家在创新系统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概括为四种治理模式:市场治理模式、国家治理模式、合作治理模式和共同治理模式。市场治理模式与市场主导创新系统相适应,国家治理模式与国家主导创新系统相适应,合作治理模式与三螺旋理论相适应,共同治理模式与开放创新系统相适应。共同治理模式代表了国家创新系统进行治理变革的方向和趋势。共同治理模式要求将创新系统中一些最基本的特征应用于治理中,要求治理本身要体现创新系统本身的特征,治理模式要与创新模式有机契合,这种治理基于知识、分享、竞争、开放和共同演化等逻辑,强调系统的嵌套性和不同系统之间的协调。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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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创新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凸显。迈克尔·波特将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战略称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他认为,国家竞争力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能力,尤其是科技创新能力。[1]世界各国都将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增长有机结合作为各国重要议程之一,并且系统地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创新的战略、政策和措施。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与此同时,学者们对于创新的研究更加深入。国家创新系统的概念一经提出,就对创新研究和创新政策实践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奥罗拉·特谢拉对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进行了文献计量学分析,讨论了研究的演化、起源和影响,研究得出纳尔逊、伦德瓦尔和弗里曼是三个引用率最高的作者,他们分别主编和撰写了有关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著作或论文,从不同层面讨论了国家创新系统的内涵和外延,对国家创新系统这一研究领域的形成作出了突出贡献。[2]OECD很多国家直接以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为基础,推进其成员国国家创新系统建设。

       如何对国家创新系统进行有效治理?国家应该在国家创新系统中发挥什么作用?什么样的治理模式有利于国家创新系统的绩效?这些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对进一步推进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研究,还是对描述、诊断和设计国家创新系统的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这些问题无论是创新理论的研究学者,还是公共管理学者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于国家在国家创新系统中作用的讨论,更多是从制度和政策的角度去思考。较少从治理的视角进行思考。这里从治理理论的视角探讨国家创新系统,讨论国家与其他不同创新主体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互动模式及作用方式,将研究焦点放在国家创新系统的有效治理上,思考何种治理模式能够更有效地推动国家创新系统本身的创新绩效。

       一、国家创新系统的治理模式:一个分类框架

       国家创新系统这一理论的最大洞见是提出了两个核心观点:一是从系统的角度思考创新,认为创新是一个系统性活动;二是“重新发现国家”在创新中的作用,为国家对创新干预提供了完全不同于“市场失灵”的理论基础。伦德瓦尔在一篇回顾国家创新系统的论文中,对国家创新系统中“国家”、“创新”和“系统”三个概念进行了分析,他将国家创新系统划分为“内核”与“外围”两个构成部分,内核构成了系统及其要素,外围构成了系统的环境。而国家创新系统能否发挥作用,能否促进创新,能否提升经济绩效,其关键是国家创新系统是否能够进行有效治理。[3]

       现有研究虽然认识到国家的作用,也认为国家创新系统具有“系统特征”,但是都缺乏如何使得国家创新系统实现有效治理的讨论。通过对国家在创新系统中发挥作用的程度,以及国家与创新系统中其他主体之间的合作程度,可以区分出四种不同的国家创新系统治理模式,即市场治理、国家治理、合作治理与共同治理(见表1),这四种治理模式只是“理想类型”,是对现实的抽象。如果考虑一个更广阔的国家区域,很可能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分别存在不同的创新治理模式。国家创新系统不同治理模式的提出,为描述、诊断和设计国家创新系统实践奠定了基础。

      

       通过表1可以看出,市场治理意味着国家在创新中发挥作用较少,其他主体之间合作不多,创新更多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竞争的结果,创新活动更多属于企业和市场的活动范畴。国家治理意味着国家对于创新系统的干预程度越来越大,国家开始发挥其在创新系统中的作用,甚至开始主导整个创新过程,其中日本比较典型。合作治理是对国家治理的修正和完善,强调国家在对创新过程干预的同时,与学校、企业、研究机构、金融机构等不同主体之间合作,它属于“强干预—强合作”范畴,其中三螺旋理论是这种治理范式的理论基础。而共同治理则是合作治理的进一步优化,它在吸收“合作治理”中“合作”要素的同时,主张国家适度退出创新系统,形成“弱干预—强合作”的范畴,开放创新系统理论是这种治理范式的理论基础。表2阐述了不同创新理论与治理模式之间的内在关系。

      

       二、公共物品、国家干预与市场治理模式

       从严格意义上说,市场治理模式是没有国家创新系统时的治理模式,属于国家创新系统处于缺省状态的治理模式,也可以说是国家创新系统理论产生之前人们对于如何实现创新的理论思考。市场治理模式的核心是市场失灵理论及政府与市场关系模式,它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市场是否能够很好地实现创新,二是如果在创新领域存在市场失灵,政府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对于经济学理论与创新之间的内在关系,伦德瓦尔曾经从分析视角转型的角度,提出了2×2的四分维度[4][5][6],区分了新古典经济学、创新管理、奥地利经济学、演化经济学等四个分析范式(见表3)。根据伦德瓦尔等学者的看法,国家创新系统的视角强调将“创新”与“学习”有机结合,很显然,属于演化经济学范畴。而市场治理模式则是新古典经济学或创新管理范畴,它主要是从理性选择的角度讨论资源配置问题和创新问题,它们在本质上将创新作为一个市场活动过程,而在创新活动领域是否存在市场失灵则成为这些理论研究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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