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障和救济的制度分析

作 者:
李琨 

作者简介:
李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030 李琨,上海交通大学法社会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原文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数量庞大,其受教育权的缺损所导致的问题已经成为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国家急需治理的大事。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权利至上、权利具体化和不平等补偿为原则,以“法律认定”为基本方式,从程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行政法律构建的设想,试图把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完成“应然”到“实然”的转变。本文重点是立法不作为引起的行政给付诉讼的初构和救济程序提起主体扩张的设想。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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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布兰代斯(Brandeis)法官曾经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①

       受教育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社会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权利或义务是一种基于其出生而天然取得,但教育本身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政府和立法机构也同样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了整个社会的稳定,个体将主要义务让渡给国家。

       一、现状与问题

       作为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城镇化的过程表现为以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为特征的人口流动。城镇化过程必然包括流动人口的持续性增长,随之而来的就是适龄儿童的教育问题。2015年5月13日,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结果。数据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流动家庭与留守家庭正成为常态家庭模式,流动家庭的比例接近20%。显而易见,流动儿童的问题解决不仅仅关乎某一群体的利益,因为这种法律制度的完备其实是一种共同富裕的理念,而且能够为解决其他诸如留守儿童、农村留守人群给予意见和指导方向。更为重要的是,流动儿童因为受教育权缺损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凸显,由此导致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突出,已经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②考虑到各国的现实情况,思考符合国情的普惠的全面平等义务教育制度是必要的。

       (一)概况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流动人口进城成为当代中国最重要的社会事件。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城市劳动力缺口的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进一步便捷,流动人口在九十年代中后期进一步扩大,并且结构进一步调整:从个人流动变成全家流动。流动儿童的问题随之突出。

       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流动儿童的问题尤为突出,数据显示,在北京,截至2014年底,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为112.8万人,其中非京籍47.08万人,占全市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41.74%。在上海,目前18岁以下青少年人口已出现“倒挂”现象,所谓“倒挂”,就是外来人口超过本地人口。

       当前,我国流动人口(包括流动儿童)面临着严峻的社会问题,流动儿童违法犯罪问题已经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受教育权及其特征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与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此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一项基本权利。③从概念上看,受教育权,本质是一种权利,核心是平等,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受教育权是一种以公民为主体的权利。早在1919年受教育权就被写进德国《魏玛宪法》,开创了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受教育权的先河。之后,全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把受教育权纳入宪法,这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综合来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根据“社会契约论”④的观点,宪法是公民让予权利给政府后为防止政府侵犯其权利而与政府签订的一纸契约⑤。那么,公民的受教育权自然是一个国家的应尽职责。在我国,宪法的每一次修订,都把受教育权规定在基本权利范围内。现行宪法的第46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受教育权的地位非常重要,关乎每一位公民的命运,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乎一个地区的稳定,因此,受教育权也是国际公约和地区条约关注的对象,联合国大会早在1948年成立之初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就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如此”。随着社会的进步,知识信息时代的到来,受教育权更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种情况下,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在泰国举行的世界全民教育大会上颁布。《宣言》中阐述“每个人——儿童、青年和成年人——都应能获得旨在满足其基本学习需要的受教育的机会”。

       第二,受教育权核心是平等。《世界人权宣言》、《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等都把受教育权的主体描述为“每个人”、“人人”,强调了受教育权主体的平等性和普遍性。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我国全体公民,“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是我国《教育法》第9条的规定,也是对我国宪法第46条的反馈。⑥平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人人都应平等享有受教育权,不应该因为其种族、宗教、性别、出生地等原因受到区别待遇。诚然,每个人由于自身先天的资质、后天的努力程度、家庭环境的影响等原因会造成不同的受教育情况,但这不妨碍公民平等地享受受教育权。

       (三)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出现的问题

       2013年5月10日,全国妇联在北京发布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⑦,根据该报告数据显示中国流动儿童3581万,比2005年增加超过四成,数据之大、增长之快令人震撼。其中6岁至14岁儿童共1472万,占流动儿童总数的41.1%,比2005年增加347万,增幅略低于整体增幅,但与学前流动儿童和“大龄”流动儿童相比,仍然是最大比例。况且,这还没有考虑很多“大龄”流动儿童“事实上”仍然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状况明显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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