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革命后30年间的选举政治

作 者:

作者简介:
哈全安,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天津 300350)

原文出处: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选举政治在伊朗伊斯兰革命后30年间成为常态,具有史无前例的多元性、竞争性和民众参与性。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选举政治表现为政治派系之间的权力角逐,而派系政治尽管并非政党政治,毕竟包含政党政治的若干元素,代表不同的政治倾向和施政理念,在选举政治的框架内成为民众表达诉求和实现参与的政治平台;争夺选票无疑是不同政治派系角逐政坛的首要方式,而民众参与决定着不同政治派系之间的力量对比和政治天平的历史走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生态包含宗教与世俗的双重元素,民众选举具有鲜明的世俗色彩,承载着共和制基础上的世俗政治实践;不同政治派系的竞选纲领大都内含着诸多的世俗元素,折射出常态化选举政治的世俗倾向。由于宪法规定之安拉主权与民众主权的双重法理原则,非民选机构与民选机构的长期并存,加之宪法监护委员会作为非民选机构对于选举政治的干预和影响,选举政治无疑存在诸多局限。然而,选举政治并非徒具虚名和流于形式,选举结果具有非操纵性和非确定性,不同政治派系在政坛的消长取决于民众的选票和选民的意志,而选民的投票意向无疑是决定选举结果的根本因素。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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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37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6)02~0084~14

       20世纪可谓伊朗历史上之革命的世纪,从宪政革命到伊斯兰革命标志着伊朗政治生态的剧烈运动,伊斯兰革命则是伊朗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节点,其政治影响力至今尚存。然而,关于伊斯兰革命后建立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进程,学术界众说纷纭,研判中不乏微辞,甚至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现行政治体制视作宗教独裁制,强调伊斯兰革命后建立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无民主可言,民主制依然存在于民众的理想之中。笔者曾经撰写《从白色革命到伊斯兰革命》和《伊朗现代化进程中的世俗政治与宗教政治》两文,从宏观层面论述伊朗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轨迹。①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结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教俗二元的国家体制和宗教政治与世俗政治消长转换的背景环境,以选举政治作为切入点,分析伊朗民众的政治参与模式,考察伊斯兰革命后30年间伊朗民主化、世俗化和多元化的演进历程。

       一、选举政治的常态性

       伊朗选举政治肇始于20世纪初的宪政革命。1906年宪法及1907年宪法补充条款作为宪政革命最重要的历史遗产,在伊朗历史上首次引入世俗主义和民众参与的现代理念,阐释诸多具有现代内涵的政治原则,进而奠定选举政治的法理基础。1906年10月伊朗举行史上首次议会选举,由此拉开选举政治的帷幕。1941~1953年可谓伊朗议会制框架下选举政治的活跃期,是为民主化政治实践的短暂尝试。1953年起,巴列维国王强化威权政治和君主独裁,选举政治逐渐淡出。伊斯兰革命后,选举政治重新登上伊朗的历史舞台,提供了民众表达政治诉求和实现政治参与之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根据1979年颁布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国家的权力合法性来自民众的选举,年满16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2009年大选前,改为年满18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公民选举总统、议会成员以及地方权力机构和专家会议成员,而专家会议至少在法理上负责选举最高领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通过选举的方式表达民众的意志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常态化的选举政治,可谓伊斯兰共和制区别于巴列维时代之传统君主制的核心标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强调,选举是现行体制的重要基石,参与选举不仅是公民的世俗义务,更是穆斯林的宗教责任。②伊斯兰革命后30年间,伊朗经历4次全民公决、4次专家会议选举、8次议会选举、10次总统选举以及3次地方选举,表明民众选举业已成为政治常态。“伊斯兰共和国的选举并非徒有虚表的化妆舞会”;③自下而上的选举而不是上层集团的政治角逐提供了国家权力移交的合法途径。常态化的选举政治作为沟通国家与社会的基本纽带,既是伊朗伊斯兰革命后政治生活中最具影响力的民众参与实践,亦是伊朗民主化长足进步的核心标志。

       伊朗选举政治的起点,是关于确定国家政体和颁布新宪法的全民公决。1979年3月,伊朗就革命后的政体之选择君主制抑或共和制举行全民公决,约2000万选民投票表决,超过98%的投票者支持以共和制取代君主制。④同年8月,伊朗再次举行全民公决,投票率为51.7%,从428名参选人中选举产生73人组成的制宪会议,负责制定伊斯兰共和国宪法。⑤同年12月,伊朗举行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全民公决,约1600万人参加投票,投票率为70.4%,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支持率达到99.5%。⑥1989年4月,霍梅尼针对新的政治局势和社会环境,在弥留之际授意组建包括25人在内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订1979年颁布的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同年7月,伊朗举行第四次全民公决,投票率为54.5%,宪法修订案以97%的支持率获得通过。⑦

       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伊朗设立专家会议,负责选举、监督和罢免法基赫,并有权修改宪法。专家会议设83个席位,由选民按照各省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全国设30个选区。⑧专家会议成员无职业限制,任期8年,可以同时担任议员或在政府任职。专家会议主席由专家会议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2年。1982年12月,举行首次专家会议选举,投票率为77.3%,168人申请参选。1985年,专家会议召开特别会议,选举蒙塔泽里作为法基赫的继任者。⑨1989年6月,专家委员会根据修订后的宪法第108款,以60票赞成、14票反对和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选举哈梅内伊继任法基赫。⑩1990年10月,举行第二届专家会议选举,投票率为37.1%,183人申请参选。1998年10月,举行第三届专家会议选举,投票率为46.3%,396人参选。(11)2006年10月,举行第四届专家会议选举,投票率为60%,495人申请参选。(12)

       议会选举无疑是伊朗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根据1980年2月颁布的选举法,议会实行一院制,设270个席位,议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每15万选民设1个议会席位,每10年进行人口统计,以根据选民人数的变化调整议会席位;2000年,议会席位增至290个(实际议员人数包括死亡者、辞职者和随后增补者,故历届议会议员人数不尽相同)。议会选举按照选区分配席位,议员选票来自其所在的选区,不得跨选区竞选和投票。全国设196个选区,每个选区根据选民人数不同而分别选举议员1名或多名。德黑兰选区是最大的选区,设30个议员席位,大不里士选区设6个议员席位,伊斯法罕选区和马什哈德选区分别设5个议员席位,阿瓦士选区、拉施特选区、设拉子选区和乌尔米耶选区分别设3个议员席位。非穆斯林少数族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议会设5个非穆斯林少数族群席位,包括拜火教徒和犹太人各一个席位,亚述和迦勒底人基督徒共同占据一个席位,北方亚美尼亚派基督徒和南方亚美尼亚派基督徒各一个席位。(13)议会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两轮投票的方式,竞选者须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选区内超过50%的选票方可当选,1989年改为获得选区33%的选票者当选,2000年改为获得选区25%的选票者当选;第二轮投票在得票最多的两位参选人之间举行,赢得简单多数票者胜出。(14)参选人必须具有伊朗公民权,具备大学学历,年龄在30~75岁之间,没有不良记录,拥护伊斯兰革命,身体健康,具有读写能力。参选人的竞选期限为20天,竞选方式包括广告、媒体宣传、清真寺聚礼和大学的演讲,不允许竞选者举行竞选集会,禁止法基赫和聚礼伊玛目介入竞选。参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投票日参与对投票和计票的监督,不允许外国观察家监督选举。(15)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新一届议会选举须在前一届议会届满之前举行,以避免出现无议会的状态,除最高领袖外,任何人无权解散议会。(16)议会是制约总统权力和政府职能的重要机构。(17)“除以色列议会外,伊朗议会是中东诸国最具独立地位的议会。议员在议会公开地和激烈地批评政府的政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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