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的辩证法:历史化的先验逻辑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南湜,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 300073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内容提要:

《资本论》中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思辨逻辑有着根本的不同,是一种近于康德的“范畴对感性有效”的历史化的先验逻辑。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基于历史性的生产方式的思维范畴对于感性经验的重构,是思维对于世界的一种独特的把握方式,其产物是一种类似于康德之现象界的存在领域,而决非如黑格尔的“客观的思想”所标示的那样,是实在自身的自我产生、自我展开;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一种类似于康德的幻相的逻辑而揭示出资本主义之永恒性乃是一种背离了科学逻辑的先验幻相,从而证明了资本主义乃是一种历史性存在。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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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6)01-0005-13

      人们大多都会同意,马克思早期思想中混合着“人本”与“科学”的“双重逻辑”。《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的与黑格尔思辨的历史哲学相对立的“历史科学”概念,标志着双重逻辑的分离和科学逻辑的发展。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资本论》,其“历史科学”臻于成熟。但大家并非都能认同的是,笔者对这一双重逻辑的分离进一步做了一种近康德式的阐释,即认为“这一‘历史科学’,一方面像一般近代科学一样将感性世界把握为抽象的数学或逻辑结构,另一方面为描述与自然世界不同的历史过程而发展出了一种‘拟历史目的论’”[1]。这一近康德式的阐释意味着,《资本论》从根本上讲乃是一部为“科学逻辑”所支配的“历史科学”著作,而在马克思眼中,他所理解的作为历史科学的《资本论》,在本质上与作为科学之典范的自然科学著作并无实质上的不同。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得很清楚:“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2]在这里,马克思对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对象做了明白的区分;而且很明显,他是将自己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归结到科学的范围内的。对于这段话,人们往往只是注重于前半段关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而忽略了后半段对于“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与“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之间所做的区分。而马克思正是借助于这一区分,为自己的“历史科学”划定了界线,那就是只有“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变革”,才“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而其他领域则只能属于非“科学”对象的“意识形态”领域。这一区分当然不意味着马克思不再研究或关注非“科学”的意识形态领域了,而是说,马克思将其“历史科学”限定在了“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的经济生活领域,而对“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意识形态领域,则需要以其它方式进行,如社会批判、意识形态批判之类方式。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资本论》的方法问题。如果《资本论》从根本上说是一部“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对社会生活加以描述的科学著作,而科学著作中起支配作用的自然是一种科学逻辑,那么,当我们谈论《资本论》中的辩证法时,便意味着这其中的辩证法与科学逻辑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或者甚至可以说,《资本论》作为一部科学著作其中的科学逻辑正是一种辩证法。于是,问题便成了《资本论》中的科学逻辑如果也就是一种辩证法的话,那么,这又是一种什么样的辩证法?这涉及辩证法的形态或分类问题。

      关于西方哲学史上的辩证法形态,如果不考虑后人牵强地放进去的赫拉克利特式的“古代过程哲学”的话,那么,一般研究者多认为可分为古代哲学所定义的作为“意见的逻辑”的辩证法、康德意义上的消极辩证法以及黑格尔的积极辩证法。对此一分类,王天成教授的一篇文章说得颇为清楚,兹引述如下:“辩证法作为一套特定的思维形式以某种特定的对象为内容。从形式和内容统一的角度看,历史上有三种具有特定对象的辩证法,即意见的逻辑、幻相的逻辑和思辨的逻辑。意见的逻辑和幻相的逻辑分别是‘意见’和‘先验幻相’之不确定性在形式上的表现,因而具有消极意义。思辨逻辑作为辩证方法、辩证形式与辩证之体(内容)的统一,既是真理在其形式之运演中的自身证明,又是真理在其内容之发展中的自我完善或自我证成。这决定了辩证法在思辨逻辑的形态上第一次成为形上真理的确定性的形式,成为‘真理的逻辑’,摆脱了通常人们所理解的贬义。”[3]但在康德那里,先验逻辑是被划分为作为“真理的逻辑”的先验分析论和作为“幻相的逻辑”的先验辩证论的,或者说,幻相的逻辑乃是知性范畴的超验使用所导致的否定性结果,是一种“先验幻相”,因而,康德意义上的辩证法也可以说是一种否定性的先验逻辑。进而,根据后来人们对辩证法的广泛意义上的理解,康德的知性范畴的合法使用亦可称之为一种肯定的辩证法。这样,康德哲学中便有两种意义上的辩证法:肯定的“真理的逻辑”和否定的“幻相的逻辑”,且都可归在“先验逻辑”之名下。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辩证法有三种形态:意见的逻辑、先验逻辑和思辨的逻辑。这种改写的意义,此处先按下不表,后面我们就会看到。

      现在的问题是,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辩证法归属于何种类型的辩证法?笔者的看法是,既然《资本论》本质上是一部科学著作,其中起支配作用的是一种科学逻辑,而科学逻辑也就是康德为说明科学的合法性而构建的先验逻辑,那么,作为历史科学的《资本论》中的逻辑自然也就是一种先验逻辑,但不是康德意义上的先验逻辑,而是一种经由马克思改造过了的、新的先验逻辑。当然,这是需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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