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一般定义的唯物辩证考量

作 者:

作者简介:
陶富源(1944- ),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 芜湖 241000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研究

内容提要:

在哲学界,“哲学不可有一般定义”的观点长期流行。其理由是:哲学不能通过说“是什么”去加以定义;哲学只有“家族相似”,而无共同本质;哲学只有时代特殊性、民族特殊性、个体价值性,而无所谓一般哲学或哲学一般;至今没有哲学家们所共同认可的哲学定义等。这些理由有的主观武断、有的似是而非、有的概念混乱、有的以偏概全,因此必须加以系统的、根本的澄清,借以说明哲学有其存在的客观根据,因而可以有一般定义。哲学是以普遍方式把握人与世界关系的理论。理解哲学的一般本质有助于消解人们对哲学的隔膜与迷茫,激发其学习和应用哲学的热情。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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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哲学不可有一般定义”的观点,被一些论者,包括某些名家不时谈论和予以肯定。为此,他们提出了种种理由:哲学只能说不是什么,而不能说是什么;哲学只有“家族相似”,而无共同本质;哲学只有时代特殊性、民族特殊性、个体价值性,而无所谓超时代、超民族、超哲学家个人的一般哲学或哲学一般,没有所有哲学家所共同认可的哲学定义等。在我看来,这些理由恐难成立。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借以说明哲学有其存在的客观根据,因而可以有一般定义。哲学是以普遍方式把握人与世界关系的理论。

      一、“哲学不能说‘是什么’”的观点难以成立

      有论者认为,哲学不可定义,其理由在于,哲学不能说是什么,而只能说不是什么,于是不能通过说哲学“是什么”去给哲学下定义。为此,该观点引用了海德格尔在《形而上学导论》中的一段话来加以论证。海氏说:“哲学发展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开端都有自己的法则。人可以说的,只有哲学不是什么,哲学不能作什么。”①海德格尔无疑是当代有影响的哲学家,然而对他的这一观点,也不能无批判地信以为真。

      “是”或“不是”,作为对事物的一种判定,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彼此互为条件,在相互联系中存在的。也就是,说一个事物不是什么,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在说,它是另外的什么。当然,在许多情况下,通过“不是”所作的这种排除,可能需要进行多次。通过排除所有的“不是”,其间接道出的,自然也就是“是”了。

      对“是”与“不是”辩证关系的这种理解,可以从斯宾诺莎和黑格尔那里得到佐证。斯宾诺莎有一个著名的论断——“规定就是否定”②。在斯宾诺莎看来,个别事物是有限的。“有限”就是对事物的一定规定,即规定事物具有某种性状,这便是肯定。但就它不具有与此性状相对而言的彼性状而言,这又是否定。对斯宾诺莎的这一思想,黑格尔极为重视,并给予了进一步的说明。他说:“肯定的东西与否定的东西本质上是彼此互为条件的,并且只是存在于它们的相互联系中。”③斯宾诺莎与黑格尔在这里关于肯定与否定辩证统一关系的论述,用来对“是”与“不是”的关系进行分析,也是完全适用的。因为“是”是对事物指认中的一种肯定或一种规定,而“不是”则是一种否定。因此,“是”与“不是”也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因而,根本不存在那样一种情况,即对哲学只能说不是什么,而不能说是什么。

      事实上,哲学“是什么”与“不是什么”的辩证统一,对任何哲学言说者来说,都具有必然的约束性。除非你什么也不说,当你一旦说了哲学不是什么,那你实际是在间接地说哲学是什么。不仅如此,如果你对哲学的言说,不是三言两语,而是立论成篇,那么你还不得不直接去说哲学是什么。不然,其“论”就难以展开,其“篇”也无以成就。因为一篇论哲学的文章,总不能从开篇到结尾,只说哲学不是什么,而不说哲学是什么。如果是那样,恐怕只有天晓得,这文章如何写下去。

      就拿海德格尔本人来说,在他提出上述命题的《形而上学导论》一书中,也并没有按这一命题所要求的原则行事。他在行文中,不仅说了哲学不是什么,而且还说了哲学是什么。比如他说,“哲学本质上是超时间的”④,“哲学总是通过强调人类自身在其中所获得的意义”⑤,“哲学活动就是询问那超乎寻常的事物”⑥。不难看出,这里的列举,无一例外,都是关于哲学的全称判断,其所言说的,都不是某种哲学是什么,而是哲学是什么。由此可见,海德格尔所提出的哲学只能说不是什么的观点,既无理论依据,也无事实支撑,因而是一个假命题。有的论者对这样一个假命题,不加分析,拿来加以引申,用以论证所谓不能通过说哲学“是什么”,去对其加以定义,这种做法显然是草率的、不明智的。

      二、哲学的“家族相似论”似是而非

      有论者借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论”来说明各种形态的哲学无共同本质,因而哲学不可有一般的定义。何谓“家族相似”?有人以为它是指谓所有家族成员都有共同的相似之处。其实不然,且正好相反。“家族相似”作为维特根斯坦后期的一个特有概念,这里的“相似”并非指所有家族成员的相似,而是指家族成员中,一个成员与另一个成员在某一点上相似,而另一个成员又在另外一点上与第三个成员相似,如此等等。维特根斯坦举例说,比如一个成员与另一个成员形体相似,这两个成员再与另外第三个成员步姿相似,后者再与另外第四个成员的眼睛长得一样等。这样类推,家族成员间依靠这种两两的特殊相似来形成联系,而又没有一种相似是所有家族成员共有的,于是该家族成员也就没有共同的本质。有些论者用这一观点来看待哲学家族,借以证明:哲学家族没有共同本质,因而也就没有作为其共同本质规定的哲学的一般定义。

      维特根斯坦的这一观点看似有理,实际是经不住推敲的。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论”,所讲的“家族”是一个比喻。他是用作为人的家族来比喻作为人的一类活动的语言游戏,用以说明语言的各种用法只有家族相似,而无共同本质。用比喻来说明观点,这是人们常用的论证手段之一。但比喻要能成立,还须有一个前提,即对用来作比喻的事物,要有一个真切的把握,不然就毫无意义,甚至会造成误导。

      我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论”,就是这样一个造成误导的比喻。因为他用来作比喻的人的家族成员,并非如他所言,没有共同之处,而是有的。这个共同之处首先在于:这个家族的成员有一个共同的祖先。正因为源于同一祖先,所以其家族成员也就具有了生理上的共同性。不然,也就无所谓家族可言。如果撇开这一根本点不谈,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去谈论所谓家族成员中两两相比,或形体,或步姿,或眼睛等的相似,那就不仅离真实很远,而且还会引发歧义。因为上述任何一个方面的相似,在社会人群中不乏其例,可他们并非一定来自同一个家族。而这一点,是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经验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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