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纳税人纳税责任的递延,其实质是延期申报纳税。那么,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取得的收入可以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以下十种特殊情形的收入行为允许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①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②债务重组所得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③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④集团内部满足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待遇;⑤财政性资金五年后转为应税收入的,应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总额;⑥煤矿开采期间获得的补偿款,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⑦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⑧政策性搬迁所得,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⑨上海自贸区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额,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⑩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视情况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问: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的一项优惠政策,而纳税人利用不当的亏损弥补方式是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表现。那么,哪些情形下的经营亏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 答:经营亏损具体是指除政策性原因之外,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其成本、费用支出的差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十八种情形不得弥补税前亏损:①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②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③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④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⑤核定征收企业亏损不得弥补;⑥被投资企业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⑦资产损失造成的亏损应只能在所属年度弥补;⑧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⑨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⑩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允许在投资方扣除;(11)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12)一般性重组下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13)被吸收企业与存续企业的所得不能互相弥补亏损;(14)企业分立一般性重组亏损,相关企业不得相互结转弥补;(15)资本公积不能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16)汇总纳税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所得弥补;(17)资产转让、受让的亏损,转让和受让双方不得相互结转弥补;(18)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不得互抵亏损,例如国债利息和免税投资收益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 问:我单位在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后,发现有一项数据填写错误,请问是否可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假设现在还没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截止日期。 答:更正申报,是指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即在汇算清缴申报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前发现已申报数据错误需要更正的申报方式。适用于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更正申报的纳税人,“更正申报”必须持导出的数据到办税服务厅才能申报。需要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和对应的填报保存完毕的电子表单数据,拿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修改)申报。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一是纳税人信息填错应当更正申报,二是纳税申报有误允许更正申报,三是纳税申报期间出台新税政可以更正申报。在汇算清缴期内,一些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未出现错误,之后新税政策发布,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前对已经申报的事项进行更正调整。 问: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有何区别? 答: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无限期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不适用于上述一般规定。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比一般企业要高,超过比例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取消公务用车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一个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标准? 答:公务用车改革后,各级党政机关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