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易及估值调整的涉税处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莉娜,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丁铁成,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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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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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重组一直以来是我国股市的“热点”,2014年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含有条件通过,下同)的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共185项(包含终止的交易)。众所周知,企业的价值评估是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决策的基础,目前大多数企业估值采用收益法,但由于未来经营的不确定性,企业估值很困难。无法确定企业的公平市场价值和交易双方认可的交易价格,往往导致交易无法达成。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估值调整机制,在交易达成后,根据实际情况与据以估值的主观估计发生的偏离,调整交易的内容(包括交易价格和交易工具的调整,还包括优先权、投票权、控制权等事项的约定,以上称“对赌工具”),有助于平衡交易各方的风险和收益。

      估值调整机制,英文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或译之为“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在我国的上市公司重组交易中广泛应用,主要表现为业绩补偿和奖励。2014年证监会审核通过的重组交易中,其方案有175项包含业绩补偿的协议或条款,58项有业绩奖励的条款。此175项重组交易,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有支付现金、置换资产)购买股权,实现控股合并或吸收合并。本文以此为样本,简要分析股权交易及估值调整的涉税处理。

      一、股权转让方

      在上市公司重组交易中,股权转让方称为交易对方,是交易标的公司的原股东。前述175项重组交易中,涉及自然人转让股权的142项,企业112项,有限合伙企业76项,境外企业6项,行政机关(构)或事业单位4项。分而述之:

      自然人。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的行为,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上市公司重组公告对交易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有详尽披露,该交易价格经中介机构评估和交易各方确认。本文认为,该交易价格可以认为是转让时(初始交易)股权的公允价值(很多时候,公允价值并非客观存在,仅是主观估计,是可以和需要调整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次计税。本文认为,股权转让以同一项重组交易转让同一交易标的公司股权为一次。转让方个人根据交易合同约定,分期取得交易对价(现金和股份等)的,以每期实际取得交易对价的金额分期计税,股权原值和合理税费按比例扣除。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规定,采取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或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诺盈利、承诺(补偿)期,补偿安排等。前述175项重组交易中,约定股份补偿的有164项,约定现金补偿的有123项。补偿安排各不相同,有的方案是双重补偿,即同时补偿现金和股份;有的是补充补偿,即以股份或现金优先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或股份补偿;有的是选择补偿,即由补偿责任人选择现金补偿、股份补偿或现金股份结合补偿。一般而言,交易各方还对资产交割期(或称过渡期)、资产减值(亏损)和承诺期届满时资产减值约定补足义务和补偿责任。本文认为,转让方个人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是交易股权公允价值的后续调整,是一次股权转让的分步交易,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的减项,重新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退还前期多缴的个人所得税。补偿的股份一般由上市公司一元回购,股份补偿的金额按补偿的股份数和初始交易时确定的股价(交易后补偿前,如有转送派,该股价作相应调整,下同)计算。有观点认为,业绩补偿属于捐赠,不退还转让股权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文认为,业绩补偿是股权交易价格的调整,应按业务实质进行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收入因估值调整而变化,估值调整结束,股权转让所得最终确定。

      关于承诺期内现金分红。股份补偿的,如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一般约定将现金分配随补偿的股份返还给上市公司。本文认为,返还现金分红不宜按调整股权转让收入处理,个人返还现金分红给上市公司,分红已纳个税作退税处理。

      关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补偿。有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股票补偿不得以现金补偿替代,如补偿责任主体所持股份不足补偿,需要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本文认为,补偿金额不以股票购买金额确定,按补偿股份数和初始交易时确定的股价计算。

      关于业绩奖励。为激励交易标的公司或交易对方,部分重组方案有业绩奖励条款。业绩奖励一般由上市公司或交易标的公司支付给个人,支付对象可以是交易对方中的自然人、交易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或核心骨干员工等(具体人员由上市公司、交易标的公司或主要交易对方确定)。分析相关条款,业绩奖励依其性质可分为三类:一是职工薪酬,二是优先分红,三是合并成本。本文认为,个人取得业绩奖励按其性质确定收入(所得)的类别据以征缴个人所得税。如作为合并成本,则业绩奖励是估值调整的一部分,转让股权的个人取得业绩奖励,重新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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