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纳税及会计处理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丁静,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张钧嘉,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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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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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盈余公积的综述

      1.盈余公积的来源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础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是盈余公积的来源,都是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本,前者是以国家的法律或者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取。

      2.盈余公积的用途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弥补亏损,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2)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按股东原有比例结转,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3)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3.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经股东大会会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照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科目,按照票面面值和新派送股总股数计算的票面总额,贷记“股本”科目。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

      二、目前投资公司报表对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第6条,(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

      1.成本法下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投资方对其持有的子公司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的问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投资方根据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上述交易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只登记股份数的备查簿。

      2.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按照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比例作为投资企业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企业会计准则》认为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没有变化,故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没有变化,不进行会计处理,只做股份数的备查簿。

      三、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投资方对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处理方法差异比较

      1.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资方不作会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税法上也称为“送红股”。因此,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在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参照以上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的处理方法。即不论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采用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投资方视同分配股票股利,不进行会计处理,只登记股份数的备查簿。

      2.税法的处理方法

      (1)个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和第7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这部分应税所得的扣缴义务,第八条规定: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股数,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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