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扩围后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政策亟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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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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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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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实现我国由货物贸易大国向服务贸易强国转变,是我国“新常态”经济形势下调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优惠政策,是我国政府为推动服务贸易出口健康发展而采取最有力的政策措施。“营改增”后,我国已将部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对部分跨境服务实行零税率及免税政策,但由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政策施行过程中给政府和企业都带来诸多问题,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亟需完善。

      一、现行服务贸易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缺乏稳定性,立法程度不高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出口退税制度方面,货物贸易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体现,前者法律层次属于行政法规,后者属于法律,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与货物贸易出口政策相比较,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则主要是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大多以公告、通知、意见,甚至批复的形式出现,存在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约束力不强,立法程度不高等问题。如《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即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再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仅仅是试行办法,法律效力不高。

      同时在“营改增”进程中,相关省市会发布适用本地区的相应税收政策,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即出台了《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2号),导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在优惠方式、力度和管理上都存在一定的区别,极易造成行业税负在地区上的不均衡问题。除此之外,“营改增”至今,时间虽短,但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服务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多达数十个,政策改动幅度及频率都较快,缺乏相对的稳定性,这会给国家政策执行及企业相关操作方面带来诸多困难。

      (二)政策覆盖范围较小,以免税为主

      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仍处在初期阶段,只在特定行业进行了初步探索。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覆盖的行业范围较窄,涉税服务较少,尚未形成系统的政策体系。如金融、物流、保险等行业,服务出口潜力大,与其他产业联系紧密,带动性和引领性强,但营业税负高,重复征税现象突出,且尚未纳入进出口退税政策覆盖范围,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不仅不利于扩大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也不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

      此外,目前的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以免税为主,暂未实现彻底退税。例如,仅对符合特定资质的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等几类有限的服务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大部分跨境服务还只是免税,即免征出口营业税或增值税。因此,扩大服务贸易出口退税覆盖的行业范围和应税服务范围,实现彻底退税,是今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的目标之一。

      (三)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标准较严格,流程需优化

      与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相比,我国的货物贸易出口退税政策相对比较成熟,但仍一直存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环节众多,各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力,占用纳税人资金现象严重的问题。同样的,服务贸易出口退税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1号和第49号公告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资格认定、计税依据、增值税税率纳税申报和审核,以及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作了规定。但从两个文件的内容来看,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及纳税申报提供的资料繁杂,出口退税审核较严格。虽然随后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简化了部分程序,但对其他应税服务出口退税政策没有做出改动,而且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频、幅度过快,对征纳双方都带来一定困难,影响出口退税的进程。

      此外,目前我国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政策,大大刺激了我国服务外包业务的出口。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随着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和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分支机构发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我国企业从驻华分支机构接包、转包、分包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并不符合确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条件,而且除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外,其他城市不能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认定,导致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内其他地区的分支机构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政策。

      (四)服务贸易出口商品本身的特殊性导致的问题

      区别于国际货物贸易,作为国际服务贸易所交易的服务本身具有其特殊性。交易标的物是无形的,不可触摸与存储,不易运输,再加上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方式提供的服务也具有不同的特性,这就导致服务出口方式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当今,服务贸易行业门类广,差异明显,制定普遍适用的出口退税政策不仅困难大,还可能对征纳双方造成操作上和认定上的困难。

      除此之外,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往往是同时发生的,所以服务的生产和出口过程亦可认为是服务的进口和消费过程,出口和内销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而且服务业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服务业融合趋势也日益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的复杂化。在各国的国际收支表中,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和货物贸易统计数据一样能够体现出来。但在各国海关进出口统计上,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却无法体现,这会对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的监管带来挑战。并且对服务贸易的监控只能通过国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等行政手段来达到目的,涉及的法规形式和强度都是货物贸易所不可比拟的,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服务贸易出口退税制度的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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