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战争的伦理约束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怀宏,男,江西樟树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对待战争的问题上,在绝对和平主义与极端现实主义之间能够寻求一条什么样的中道?如何坚持一种恰当的战争伦理?我们常用来作为对战争进行道德评价的“正义战争”术语及理论是否还存在一定的含糊性乃至歧义的可能?在分析各种战争分类的基础上,有必要提出一种“对战争的伦理约束”,这种约束贯穿于从开战、作战乃至到战后的全过程,要求政治家和所有相关人不仅考虑参与战争的动机、意图和信念;也考虑战争的行为、过程和手段;乃至考虑战争结束之后的相对直接和比较长远的后果。当然,哲学上还应该考虑这种伦理约束的根据问题,即不仅考虑战争伦理如何能够成立,还有何以能够成立的问题,它直接涉及基本的生命原则。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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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 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6)02-0005-08

      我们习用的对战争的道德评价一般多采用“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术语,即从战争的性质着眼,但我以为笼统地说“正义战争”或“非正义战争”有它的含混乃至产生歧义的可能,即不易落到实处,不易具体和明确地评判,衡量与检查,甚至有可能为发动不当战争提供借口。为此,我尝试先对战争伦理进行一些分类,直接和明确地提出一种“对战争的伦理约束”,这种约束贯穿于从开战、作战乃至到战后的全过程,要求政治家和所有相关人不仅考虑参与战争的动机、意图和信念;也考虑战争的行为、过程和手段;乃至考虑战争结束之后的相对直接和比较长远的后果。在这一过程中,我也会讨论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对战争的伦理约束,以及这种伦理约束何以能够成立。

      一、战争伦理的分类

      对战争的分类我们可以分成两个方向来进行,一是形式的分类,借助于西方中世纪哲学家和法学家提出的分类框架,可以将战争伦理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战争权利的伦理,或者说开战伦理(jus ad bellum);一类是战争行为的伦理,或者说作战伦理(jus in bello)。沃尔泽在他近年出版的《论战争》中提出,还可以再增加一个战后伦理(jus post bellum)或者说战争责任的伦理。①这是一个有用的涉及形式范畴的分类。它们都涉及是否可以开战,如何作战以及怎样善后的正义或正当,但是它们有各自相对独立的一面,比如正当的自卫战争一方,也可能还是采取了不正当的作战方式;而不正当的战争一方,其中有些人也可能还是采取了正当的作战方式,等等。

      还有一种分类则是具有实质性观点和立场的分类,一种比较流行的分类是将战争伦理或对战争的道德态度分成以下三种:一是现实主义;二是和平主义;三是正义战争论。②有些学者或再加上一种:军国主义。③

      但为了更为清晰、防止误解和强调其中的某些思想起见,我现在想尝试一个新的分类,即将有关战争伦理的观点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将“现实主义”直接称之为“非道德主义”;第二类是将“和平主义”更贴切地称之为“绝对和平主义”;第三类是将“正义战争论”改称为“伦理约束论”。至于“军国主义”,由于至少目前不容易看到这样的明显理论和舆论空间,且也可将其归于一种“非道德主义”,所以不再单独列出。

      在流行的分类中,一般也是把“现实主义”视之为在战争中的非道德主义,即认为战争就是战争,战争与道德无关,战争中的任何暴行都是可能的,也是可以的,甚至为了自己国家的利益发动战争也是可以的,这方面一个古代经典的例证就是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里记载的雅典将军要将战争强加于试图中立的米洛斯人,而现代例证则更是多多。而“现实主义者”认为这就是人类的本性,就是权力的本性,战争的本性,政治权力必然要扩张自己,必然要争个你死我活,面对残酷的战争没有道德存在的余地,“在战争中法律缄默无声”,道德则更是要被丢弃一旁。

      但是,我虽然认为这种观点的确对现实的人性和权力相争的一面有清醒的认识,但将这种观点概括称之为“现实主义”却还是不甚贴切。“现实主义”还有更广阔的内涵。上述观点适合于被称之为“极端的现实主义”或者这个领域内的“非道德主义”。首先,许多被认为是、甚至就自称是国际政治领域内的“现实主义者”的人,并不否认在权力和战争的领域内仍然有道德的存在,并不否认对战争仍然必需有伦理的约束。比如著名的现实主义者摩根索所提出的“政治现实主义六原则”中就有两条涉及到道德,他说政治现实主义深知政治行动的道德意义,只是认为普遍道德原则不可能以其抽象的普遍公式应用于各国的行动,但又认为普遍道德原则必然渗透到具体时间地点的情况中。他又说政治现实主义不把某个特定的国家的道德抱负认同于支配整个世界的道德律令,但也认为道德的限制作用就在确立人的生命的神圣性,故而不允许以集体灭绝作为国家利益的目标。他还举出丘吉尔在德黑兰会议上坚决反对斯大林战后处决5万德国军官和技术人员的提议作为道德作用的例证。他也谈到,也许在法律上会对一些国际条约是否成立或效能会有争议,“这是由于对这些国际条约的禁令完全无视或违反引起的。可是对道德良知的存在是没有争议的,道德良知对国际舞台上出现的暴力,或至少某些类型的暴力感到不安。这样一种良知的存在,为通过国际协议使国际惯例与道德原则相协调的尝试所证实,也反映在被控违反国际协议进行抗辩时的一般辩解和借口上”。④这恰恰就是如沃尔泽所指出的“战争中的道德现实”。

      《二十年危机》的作者,同样是著名的现实主义者、甚至是带来了20世纪美国战争伦理从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转向的爱德华·卡尔,也认为说政治人只追求权力,就像说经济人只追求利润一样,只能是一种虚假的论断。政治行动的基础必须是道德和权力的协调平衡。他认为,以为先追求权力,然后道德自会接踵而来——这只是一种幻想;而以为先坚持道德,然后权力自会接踵而来——这同样是一种幻想。两种幻想同样是危险的。⑤当然,这些现实主义者看来在权力与道德的关系中更为强调权力而非道德,但的确还不是一种完全否认道德意义的非道德主义者。另外,他们强调美国的国家利益,后面又还有一种对于美国制度本身就代表着一种善的道德评价,这在摩根索那里尤其明显。⑥在常常被视为现实主义外交家和理论家的基辛格那里,他在最近出版的《世界秩序》一书中也是强调权力与合法性的平衡,而不是单单诉诸权力。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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