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善念的权利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文清,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如何认识和实现客观的道德价值是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核心议题。斯皮内洛把不同的道德个体与文化形态统一于普遍的人性,拒斥了道德相对主义,提出了以自然权利为核心的新的自然律,并从倾向主义视角认识善,为客观道德价值的证明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斯皮内洛的规范伦理不仅适用于跨国公司的道德建构,也同样适用于网络伦理、环境伦理等应用伦理学的诸多领域。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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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如何更好地认识和实践善是众多伦理学家一直尝试解决的问题。美国著名信息与计算机伦理(ICE)学者、国际伦理与信息技术协会(INSEIT)主要创始人理查德·A.斯皮内洛(Richard A.Spinello)通过对义务论、功利主义、美德伦理和契约论的审视,试图建构一种新的伦理规范。在其新作《全球资本、文化与伦理》一书中,斯皮内洛把权利作为善的核心,具体阐释了善念的内涵,确认了认识的路径,提出了相应的法则与原则,展开了对自然权利的论证。本文着重考察斯皮内洛的伦理建构过程与内涵,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斯皮内洛的规范伦理思想。

      一 斯皮内洛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拒斥

      斯皮内洛旨在为一种具有客观性的道德价值进行论证,因而,道德相对主义成为斯皮内洛首要拒斥的对象。他希望通过澄清道德相对主义的谬误,进而逼近对于客观的善的理解。

      一般而言,道德相对主义有两个主要分支:个人道德相对主义(personal ethical relativism)和文化道德相对主义(cultural ethical relativism)。

      个人道德相对主义的核心观点是“所有的道德原则是行为主体通过自我的接受进行确证的”①。这一点可以通过博伊曼(Louis P.Pojman)与菲塞尔(James Fieser)所勾勒的道德行为产生的一般性框架进行说明:“理性证成(rational justification)→生活方式(forms of life)→价值(value)→原则(principle)→判断(judgment)→决定(decision)→行动(action)。”②其中,“理性证成”会受到不同的道德理论、自由、知识和不偏不倚等条件的影响;“生活方式”涉及文化、信念、习俗、价值和实践等方面。通过博伊曼与菲塞尔对于道德行为产生的说明不难推断,个人道德相对主义主张道德主体在享有某些自由权利、接受某种道德理论的情境下,通过不同的文化、信念、习俗、价值与实践等要素的影响,形成不同的价值认识,产生不同的价值规范并不断实践,最终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体系。斯皮内洛认为,“个人道德相对主义本质上预设了一个前提,即个体间并不存在一致的善的基础”③,不同的个体最终会形成不同的道德理想与道德价值。而且,随着利奥塔(Jean-Francois Lyotard)与德里达(Jacques Derrida)等后现代哲学家对于个体差异的过分强调,个人道德相对主义更加呈现出一种极端化的倾向,严重破坏了道德哲学的形而上学假设,为拒斥客观道德的怀疑主义提供了条件。

      斯皮内洛对于个人道德相对主义的认识凸显了该理论自身的重大缺陷,即个人道德相对主义会陷入道德唯我论(moral solipsism)。个人道德相对主义为形成某些一致性的认识设置了巨大的壁垒,掩盖了主体的不同认识之下拥有一致性的可能,最终导致现实社会中对于纳粹、军国主义等问题产生错误的看法。然而,道德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不同于个人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它不会过分地突出个人的道德差异,而是更多地承认个体之间进行交流时相对于某种文化的一致性。对于此类文化道德相对主义,斯皮内洛同样给予了拒斥。

      文化道德相对主义者认为,“道德原则可以通过文化接受进行确证”④。与个人道德相对主义相比,它拥有某种一致性,即把国家或民族的文化视为道德的前提,由此形成道德价值与道德原则,进而进行道德判断,展开道德实践。具体而言,文化道德相对主义主要得到了两种社会学研究进路的支持: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descriptive cultural relativism)与规范性文化相对主义(normative cultural relativism)。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认为,不同文化或社会的道德价值与道德实践存在着差异,进而形成了道德冲突。其中,强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者认为,这种差异具有根本性,道德冲突不可消减;而弱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者则认为,差异的背后还存在着某些共同的信念基础,道德冲突可以得到缓解。

      同个人道德相对主义一样,描述性文化道德相对主义对于客观道德价值的形而上学基础也提出质疑和否定,从而为道德怀疑主义的产生创造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客观道德价值的怀疑者已然预设了某种道德相对主义的存在,在实现怀疑主义论证的同时间接性地支持了道德相对主义。牛津著名道德哲学家麦基(John L.Mackie)对于客观道德的怀疑与否定清晰地展示了这一选择。在拒斥“客观价值于世界构造之外”的论证中,麦基首先通过道德的相对性论证(an argument from relativity)从社会学层面提出:“道德的差异反映了人类对于不同生活方式的坚持和参与。”⑤例如,一夫一妻的生活方式客观地决定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而并非通过制度确立了生活的方式。以此为基础,他从形而上学与认识论两个层面否定客观道德价值的存在,对于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的认识给予了充分支持。

      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不仅为道德怀疑主义提供了条件,它也是规范性文化相对主义的重要基础,展现了对于道德与习俗的深刻认识。这一点得到了社会学家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的肯定。本尼迪克特认为,“每一个社会所形成的独特的道德特征都较好地呈现了该社会所允许的习惯”⑥。对于这种现象及其本质的认识决定了规范文化相对主义者的最终选择。如果规范文化相对主义者以强描述性文化相对主义的理论作为道德认识的基础,道德将呈现出一种决定于当地文化的特征。不同文化各自持有自己的道德观念,展开对与错的认识。它否定了不同文化间存在某种具有一致性的客观认识基础,道德权威最终来源于某种习俗或规约。如果规范文化相对主义者认为差异中存在某些共同的信念可以得到确证,那么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则成为一种可能,进而可以适当缓解道德冲突。但是,囿于其所具有的文化或社会的依赖性,规范文化相对主义者仍然坚持将文化或社会作为重要基础展开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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