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友兰在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写过一组重要的文章,对中国社会伦理、祭祀意义、神秘主义、新实在论、郭象哲学等作了重要研究,这些研究既是他自美国留学归国后对中国哲学研究的系列重要成果,也可以看作是他的中国哲学史写作的前期准备,和其新理学建构的准备,在其思想学术发展历程中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关于他对神秘主义的早期研究我已经有过专门讨论,本文专就这一时期他的社会伦理概念研究做一论述分析。 1926年12月,冯友兰写了一篇重要论文,这就是《名教之分析》。文章一开始就宣明“名教”是此文研究的主题: 我们常听人说“纲常名教”。纲自然是三纲;常自然是五常,这些名词的意义,都是极确定的。至于所谓名教,其意义就不十分确定了。所谓名教,大概是指社会里的道德制度,与所谓礼教的意义差不多。我们又常听说“名分”。名分,名教,这些名词都是早已流行。如《庄子·天下篇》说:“《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世说》乐广说:“名教中自有乐地。”本篇的意思,就在说明所谓名分,名教之名之意义。① 冯友兰认为,“纲常”的意义是很确定的,尤其是纲与常,但“名教”的意义不太确定。名教一词,从教的角度看与礼教的意义相近,从名的角度看又与名分的意义相近。他说名教大概指社会的道德制度,但冯友兰此下的论述并不是集中在制度,而是集中在理念。可见,这里以名教为道德制度的定义并不完整,他自己的具体解释和关注与这个定义也不完全符合。 我们学过伦理学或文法的,都知道名,即名词,有许多种类。有公名,即普通名词,有私名,即固有名词,有抽象名词,有具体名词,等等。不拘何种名词,其所指的,都是一个概念或观念,其全体或其一部分,是可知而不可感觉的。普通名词所指之全部,是不可感觉的。例如桌子,我们不能感觉“桌子”;我们所感觉者乃“此桌或彼桌”。“桌子”是概念,此桌或彼桌是个体。至于固有名词之所指,普通以为是可感觉的,但亦不尽然。② 普通名词即普遍概念,普遍概念是一类事物的抽象,所以,是不可感觉的,可感觉的只是此类之中一个个个体。那么,固有名词呢? 例如“北京大学”一名词之所指,其中之一部分是可感觉的。我们可以看见他的大楼,碰见他的教员学生,但“北京大学”一名之内涵——我以为固有名词也有内涵——决不只是几座大楼及几百教员,几千学生。他的二十多年的历史,他的教职员学生对于社会国家之贡献,以及他在社会上的地位,等等,都是他的内涵的部分。“北京大学”是一个观念。固有名词所指,皆是一个观念。不过固有名词所指,是独一无二的,他所指变,他的内涵也就随之而变。普通名词所指是一类;此一类中之个体虽少数有变,其结果不过是此少数不得属于此类,而此普通名词之内涵,则并不变……普通名词代表一概念;此概念的义蕴,即是此普通名词所指之物之要素,共相。这些要素或共相,若用言语文字表出,即是此名词所指之物之定义。说某某大学不算“大学”,就是某某大学没有“大学”之要素,不合乎“大学”之定义。③ 冯友兰从年轻时开始,十分注重概念的逻辑分析,这也是他此后一贯的学术特色。他认为名词的内涵就是一个概念,名词的外延就是其所指对象,固有名词的所指对象是一个,普通名词的所指对象是一类。普通名词的内涵即此名词所指的一类事物的要素或共相,这些要素或共相用文字表达出来就是定义。冯友兰这里所说的“普通”即是“普遍”。区分个体和普遍,是他的主要分析方法。 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上一个君字即是指的个体的君,具体的君;下一个君字是指普通的君,抽象的君、臣、父、子等类推。孔子又说:“觚不觚,觚哉!觚哉!”觚不觚,上一个觚字,也是指个体的、具体的觚;下一个觚字,也是指的普通的、抽象的觚。孔子主张正名,就是想叫个体的事物,都合乎他的名,合乎他的定义,换言之,即是各如其所应该。君应合乎君之所应该,臣应合乎臣之所应该。这就是所谓“君君,臣臣……”的意义。④ “普通的”即“普遍的”。一个个体要符合其所属类的普遍定义,这就是“正名”。一个君要合乎君的名,君的名即君的定义、标准、应该;一个臣要合乎臣的名,臣的名即臣的定义、标准、应该。这是现代中国哲学史学者最早用“普遍”“抽象”的概念解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正名”的意义。 在西洋哲学里,概念很重要。柏拉图特意为概念另立一个世界。中国人在理论方面,除了孔子讲正名,公孙龙讲白马非马外,其余哲学家都不讲概念。就是孔子及公孙龙所讲,虽是概念,但他们却也似乎没有自觉他们所讲的是概念。但在实践方面,概念在中国,却甚有势力。名教,名分,在中国有势力。名所指的就是概念。⑤ 他认为,名教、名分的名就是概念。道德实践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道德实践的重要方面,照他的理解,道德实践就是个体要符合普遍的概念。以下他便对忠孝等名教概念进行了分析。 就拿忠孝来说罢。臣为什么要忠君呢?有一种说法是:君待臣有恩,臣要报恩,若君待臣没有恩,臣也就不必报恩了。孟子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豫让说:“众人遇我,我故众人报之……国士遇我,我故国士报之。”(《史记·刺客列传》)⑥ 把忠孝解释为对君父的报恩,如君对臣有恩,故臣对于君的忠乃是报恩。这种说法是功利主义的说法,不是义务论的说法,冯友兰也指出这种报恩的说法不是中华文化传统的主流说法。但如后来冯友兰在《新事论》中所说,古代受聘做官者与未仕的人对于本朝的道德义务不同,道德标准不同,这也可以说属于恩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