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①战争罪行委员会(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以下简称“战罪委员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同盟国组织的关于战争罪行的国际法律组织,旨在为战后国际社会公正合法地惩治战争暴行、审判战犯提供法律依据。其成立后,主持指导同盟国对轴心国战争罪行证据的搜集和调查,对轴心国战争罪行性质、惩治原则、审判方式、法律程序等问题进行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开启了通向战后审判之路。其提出的惩治暴行原则及进行的罪行证据调查,保证了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等战后审判的顺利展开,使得国际社会萌发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个人战争责任的追究及战争犯罪的惩处意识最终得以实现。同时,战罪委员会的历史也是国际刑法发展中的重要阶段,在其存在期间对个人战争责任、战争罪行性质及适用法律处置等问题的探讨,较大地推进了国际刑法的发展。 台北“国史馆”保存有大量较为完整的战罪委员会的中英文档案,但这批档案尚未被学界充分利用。目前国内学界对战后审判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东京审判,对于审判的起源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②而日本右翼一直攻击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并以此作为抹杀日本侵略罪行、否定战争责任的借口。本文利用“国史馆”的档案和相关资料,就战罪委员会的设立过程、中国政府为“以同一原则惩治日军暴行”所作的努力、战罪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以及因盟国间的矛盾导致作为重要成员国的苏联缺席的原因及影响等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厘清战后审判的渊源、国际社会为把审判纳入“法”的轨道所作的种种努力,为全面客观地认识战后审判特别是东京审判提供一些参考。 一、从酝酿到成立 惩治德日法西斯的战争暴行,是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成立的目的。1939年9月1日,德国进攻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不久,丹麦、挪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希腊、南斯拉夫相继陷落。德国法西斯在其占领地内,不仅屠杀军人和俘虏,而且大肆屠杀平民,制造多起惨案,引起国际社会的愤慨。1941年10月,德军在法国南部针对平民的两起报复性屠杀,成为《惩治德国暴行宣言》发表的直接导火线。1941年10月20日,占领法国南得地区的德国军官霍兹被暗杀,德军追捕暗杀者未获,于是枪毙50余名法国平民作为抵偿。次日,在波尔多,又有一名德军军官被暗杀,德军又枪毙50名法国平民。消息传出,群情骇愤。流亡在伦敦的欧洲九国政府酝酿与英国政府联合发表宣言,谴责德军暴行,并拟采取共同行动,惩治战争犯罪。美国总统罗斯福得知德军暴行,于10月25日率先发表惩暴宣言,指出:“一人有罪,他人不负其咎,此种基本原则,早为文明各国所采用”,纳粹党推行恐怖政策,“日后当自食其恶报而已。”同日,英国首相丘吉尔也单独发表宣言,声明惩治罪恶暴行为此次作战主要目的之一。③ 1942年1月13日,欧洲被占领国家惩治战争暴行宣言会议在英国圣哲姆斯宫举行,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挪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自由法国、希腊、南斯拉夫九国代表出席,英国、美国、中国、苏联代表应邀列席,加拿大、澳大利亚、纽西兰(今译为“新西兰”,下同)、南非联邦、印度均派代表参加。会议由波兰首相主持,英国外相艾登致开幕词。会上,九国代表相继发言,揭露德国法西斯的种种暴行,声言必须予以严惩。会后,九国代表共同签署了《惩治德国暴行宣言》。 《宣言》指出:“凡所施行于平民之种种暴行,实与一般文明国家所公认之交战行为及政治犯罪之意义相违背”,基于文明国家的观念及国际公法,对于纳粹拘捕、放逐、屠杀人民,以及杀戮人质等战争暴行必须严惩;此次作战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对上述施行于平民的种种暴行之纳粹战犯与负责者,“无论其为主使者,或执行者,或从旁参加者,均须藉有组织的法律力量予以惩处”。为避免“以单纯报复手段制止此种暴行”,国际社会应采取一致行动:“(1)须对此种罪犯与负责者,无论其属何国籍,予以查缉归案审判;(2)须将判决执行”。④《宣言》不仅表明同盟国对战争暴行采取共同行动予以彻底惩处的决心,同时明确提出对战争的“主使者”进行惩处的主张,为战后对发动侵略战争的策划者、主使者、阴谋者等主要战犯的审判奠定了基础。 随后,各国就惩治战争暴行的问题进行多次商讨。1942年8月6日,英国外相艾登向各同盟国代表发出邀请,提议召开会议商讨关于战后处置战犯应采取之政策,并就英国政府草拟的一份初步意见书征询各国意见。意见书提出了惩处战犯的七项基本原则:(1)处置战犯应取之政策与程序(包括司法法庭)由盟国共同商定;(2)无论何种法庭,处置战犯,应采用现行战时国际法,不得采用特种法规;(3)惩处战争罪行,应于战事结束立即执行;(4)尽快开具罪犯名单及证据;(5)停战协定内应载明逮捕或引渡罪犯不得待至和约缔结后;(6)严防罪犯逃避中立国;(7)敌国罪犯应与盟国本国人为傀儡者有别,后者应依照国内法处理,不适用联盟国间之协定。在第3条下又特别声明:力求早伸正义:避免受害人在法律外寻求措施;避免审判连年拖延,以免妨碍欧洲和平空气之恢复。⑤ 意见书的内容显然吸取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审判战犯失败的教训。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虽然协约国在1919年6月《凡尔赛和约》第七章“惩罚”中规定了对元凶德皇威廉二世和其他主要战犯进行审判,但因威廉二世逃到荷兰寻求庇护,而荷兰以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拒绝协约国的解送要求,使其逃脱惩处。在协约国委托德国政府组织的莱比锡审判中,德国政府也多方抵制,协约国提出的896名重要战犯,实际受到审判的只有12人。原因之一是和约签订于停战数月后,审判延滞,战犯得以各种理由逃脱惩处。⑥为了避免一战后审判战犯中出现的问题,英国提出的意见书明确表示战后对于战犯迅速、彻底进行惩处的决心和态度。作为对英国政府的响应,8月21日,罗斯福总统发表《罗斯福警告轴心国进一步的暴行》声明,再次对纳粹法西斯提出警告:“对纳粹党首领及残暴的帮凶们,应该按名检举、逮捕,并将之送上在他们施行野蛮暴行的国家之法庭,依法加以审判,并偿还其罪责。”声明强调:“美国一直在收集关于轴心国对占领国平民的犯罪证据,比如人质;当胜利一旦实现,合理地利用与欧洲和亚洲侵略者的暴行相关的信息与证据,是美国,也是每一个联合国家的目标。”⑦随后,罗斯福建议同盟国间应立即设立一从事调查战争罪行事实之委员会,搜集、调查战争罪证。该提议得到英国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