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具有多樣性特徵,市民社會並非衹有西歐一種發展模式。中國特殊的文化傳統和獨特的社會政治背景,使得中國式的市民社會自有其不同於西歐的諸多特點。瞭解清末民初中國式市民社會與西方式市民社會的相似與不同,對於理解今日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具有某種提示性意義,也有助於從更高層次和多維視角來構建中國新型市民社會體系,從而進一步完善中國的現代社會治理。 一 晚清公共領域轉型與市民社會的孕育 公共領域轉變與市民社會興起的理論,本來是德國學者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用於分析歐洲早期資本主義社會興起過程時所運用的一套理論假設,他試圖以此解釋歐洲資本主義社會興起過程中一些帶有普遍性的特徵及獨有的路徑。然而,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一批海外學者,尤其是美國學者如羅威廉(William T.Rowe)、冉玫爍(Marry B.Rankin)、全大偉(David Strand)、杜贊奇(Prasenjit Duara)等對公共領域和市民社會理論是否能運用於中國歷史表現出異乎尋常的關注。他們大多認爲,中國在19世紀末期,隨着諸如會館、公所、書院、善堂、義倉等地方組織機構的擴展,已經導致晚清社會在某些地方和某些方面發生了體制性的改變,逐步發展出類似於歐洲近代初期所特有的那種作爲資本主義社會前兆的“公共領域”。冉玫爍甚至斷言,20世紀初年中國已經存在萌芽狀態的“市民社會”①。 針對上述學者的研究,部分西方學者,包括美國研究中國近代史的資深學者如魏斐德(F.E.Wakeman,1937-2006)、孔飛力(Alden Kuhn)等提出了不同看法,認爲近代中國與近代西方城市社會有着不同的發展道路及歷史特徵,並不存在類似於近代西方城市那樣的公共領域和市民社會,因而用“公共領域”和“市民社會”概念來套用、分析近代中國歷史是不恰當也是十分危險的,有將某種目的論的觀點投射於明清時期的中國之嫌。例如,魏斐德就明確指出:“我發現把哈貝馬斯的概念應用於中國非常困難。因爲,雖然從1900年起公衆領域一直在不斷擴大,但是在中國並沒有出現如通常所斷言的那種民權與國家相對立的局面。相反,國家則在不斷成長,大多數中國公民似乎主要從義務和互相依賴而非權利和責任的角度來看待社會的存在。”② 的確,魏斐德、孔飛力等人的擔心並非沒有道理,如果僅僅從明清時期行會組織和慈善機構一類相對比較傳統的團體的擴張,來論證當時的中國社會已蘊涵有某種近代意義的公共領域和市民社會,不僅十分困難,而且或許根本就是錯誤的。我們衹有弄清楚中國從傳統社會到近代社會公共領域發生、發展的全貌,並且明瞭中國式公共領域的歷史獨特性,纔能對是否有類似於西方近代早期那樣的公共領域和市民社會的存在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斷。 在探討中國傳統社會結構時,過去通常比較強調其對立的兩極:封建專制國家政權與構成該政權基礎的小農經濟社會,而相對忽略了溝通這兩極的中層結構:“公”的領域,即傳統的公共領域。“公”既區別於私,即由無數個分散的小農家庭所構成的經濟實體和社會細胞,又相對獨立於“國”,即高度科層化的專制國家機器,而具有自身特定的內涵和社會意義。恰如黃宗智等指出的,“公”是介於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中間領域”。其內容和範圍大致包括兩方面:一是地方(即地域社會)所共同擁有的“公產”,如公田、公房、社倉、義倉、書院、義學、善堂、會館、公所等;二是官府不直接管轄,但私人又無力完成的地方公事和公差,諸如保甲、團練、防火、防盜、修橋、鋪路、水利、民間賑濟以及育嬰、恤孤、養老、掩骸等慈善事業。“公”領域有別於包括家族、宗族、個人經營、朋友關係在內的“私”領域,但有時兩者又很難截然分開。根據日本學者小浜正子的研究,中國公領域的特徵之一,是社團所起的作用巨大,“慈善團體的活動則與地域社會整體有關,它完全以公領域作爲其活動場所。而會館、公所所從事的活動在某種程度上也與公領域有關”;“帝政後期,民間社會逐步發達,國家機構相對縮小。在這個過程中,各種社團開始發展,地域社會‘公’領域的公共職能,不少便由社團承擔起來;隨着社團履行公共職能,‘公’領域也成熟起來。直到近代,‘公’領域中社團的活動仍然是活躍的”。中國“公”領域的特徵之二,是國家與社會的協調性,以及官、公、私之間容易混淆的關係,“帝政後期公領域中所體現的國家與社會關係,並非是對立和對抗的,基本上呈現協調狀態”。③ 與西方近代早期公共領域主要爲社會公衆佔據不同,中國的“公”領域實爲國家與社會均同時起作用的領域。國家與社會均插足於“公”領域,其各自佔據的範圍則隨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強弱而演變。當民間社會佔優勢時,它可向上蠶食國家政權的權力範圍;當國家政權強化對社會的統治和控制時,它又可能向下伸入民間社會的腹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傳統的“公”領域中,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主要呈現出一種合作和協調的傾向,而不是相互對立乃至對抗。例如,明清時期各地爲調劑饑荒而設的社倉、義倉,雖係民辦,但又未完全脱離官方權力的控制。社倉通常是“民設官稽”,其存穀出入由公舉的社首決定,但地方官負有“稽查之責”。義倉因設於城鎮,有自己的田產,官方的參與和影響則更大些。以佛山義倉的管理爲例,清乾隆六十年(1795)立案之初,“其度支管鑰司於鄉紳,糶糴發收掌於官吏”,並逐漸形成“度支掌於紳,稽查歸於官,使互相查核”的規章,規定:凡開倉散賑,“先稟地方文武官員,出示曉諭彈壓,次即稟請本縣轉詳各大憲借碾社倉穀石,加具印結,俟秋後買補還倉”;又規定,“開倉散賑,先盡倉內之穀。倘有不敷,動借社倉穀石,必須稟縣轉詳大憲加具印結”。散賑完畢後,紳士稟請地方官弁炷香慶賀,“各衙門兵差地保,每給素菜一席,以酬辛苦”。④另外,在保甲、團練等地方治安管理中,地方長官與紳士的配合尤爲密切。清代地方實行保甲制度,“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正”,“一保之內,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變則同憂,常則共樂”。保甲並不屬於國家行政機構,而是遴選“品行端正,爲人公道,素爲一方敬服者”的地方紳耆擔任,地方官則負責監督和調節,“捕盜之事,責成在乎官,而防盜之法,合力在乎民”。⑤除社倉、義倉、保甲、團練外,官方與紳士發生密切關係的地方公事,尚有賦税徵收、書院管理、聖諭宣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