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治理理论研究:概念、内涵与规范性分析框架

作者简介:
李维安,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 李勇建,南开大学商学院、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优化与决策分析; 石丹,大连理工大学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可持续供应链和供应链治理。

原文出处:
南开管理评论

内容提要:

供应链治理是一种有别于公司治理的新型治理对象,是环境演化和组织变迁的结构性反映。本文通过回顾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方面有关供应链治理问题的研究,探索构筑包括供应链治理边界、治理机制、治理目标和治理结构的供应链治理体系框架。在对供应链治理必要性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文章界定了供应链治理的基本内涵。通过引入交易成本理论、资源能力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提炼出供应链的分析属性,建立了规范的供应链治理分析逻辑框架,并指出未来可研究的问题和方向。论文属于框架性基本理论研究,研究结果可对供应链治理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系统分析思路和基本框架。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05 期

字号: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寿命周期越来越短、品种数目越来越多、消费者对交货期的要求及对产品和服务的期望越来越高、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和时尚化等。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具备它所需要的全部资源,企业的资源配置并非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一个将内外部资源统筹、优化的系统。根据资源基础理论,战略性资源是企业核心能力或持续竞争力形成的关键,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积聚优势资源,形成战略优势。然而当企业不能拥有其发展所需的所有资源时,就需要以某种形式与外部进行资源交易、融合和共享,进而在内部技术、知识、信息优势的基础上整合形成自身的核心能力,这就迫使核心企业与其供应商、次级供应商、客户等保持空前紧密的关系,因此,21世纪的竞争已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然而,实际交易中供应链的失败率①高达50%-70%,[1]其根本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供应链多为利益相对独立的多个企业通过联盟或合作组成的分散式供应链,企业合作关系中存在潜在的机会主义风险。而治理恰恰具有缓解风险的可行性和效能。[2]供应链的兴起意味着新型治理模式的孕育和发展,对传统以股东为中心的企业治理结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供应链背景下,虽然恰当的治理机制能够抑制供应链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然而究竟应该怎么选择治理行为?各种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适用于哪些特定的条件?不同的治理结构/机制会产生什么样的治理效果?关于这些问题还没有一个系统性的理论分析框架,致使其理论存在诸多局限、争议乃至悖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有研究并没有理清供应链治理概念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对供应链治理组成要素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例如,一些学者直接将供应链治理的范畴等同于治理结构,[3,4]还有的学者单纯使用关系、信任、规范等治理机制来描述供应链治理。[5,6]其次,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何,在现有论述中也莫衷一是,这根源于对供应链治理内涵界定得不清晰。此外,虽然现有研究已经识别出了一些治理要素,但由于缺乏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致使这些治理要素同特定产出之间的关系研究结论出现争议。例如,Cooper等认为非正式的治理手段能够提高组织绩效,[7]而Jaehne等则认为正式的治理手段能够实现绩效的提高,[8]这种结论的不一致性正是由于在研究中忽略了治理的背景环境所导致的。

       显然,在研究供应链治理时如果没有一个科学定义和清晰的要素构成,很难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这也影响了供应链治理研究的科学性和对商业实践的适用性。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回顾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方面有关供应链治理问题的研究,分析供应链治理问题研究的理论情境和理论基础,探索构筑由供应链治理边界、治理机制、治理目标、结构和形式等要素构成的供应链治理体系框架,为供应链治理方面的研究提供切入视角和分析思路。

       一、供应链治理的必要性

       1.供应链治理的动因

       供应链治理的形成,是供应链的特征与决策者的有限理性双重因素作用的结果。供应链最早来源于彼得·德鲁克提出的“经济链”,后经由迈克尔·波特发展成为“价值链”,最终演变为“供应链”。从整体来看,它是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模式。然而从个体来看,供应链是一个松散型、开放性的组织,成员之间是相互独立、分散决策的。首先,每一个企业都是独立法人实体,成员企业有着独立的决策权和控制权,都在个体理性的基础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了供应链行为目标上的冲突。其次,成员之间的相互独立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现象,企业与其他节点企业进行商务往来时,为了在谈判中获得优势,通常会保留某些私有信息,如原材料或产品的成本、产品质量和企业生产能力等。这就导致了供应链中存在着并非其他成员都知道的“私有信息”,且这些私有信息往往是无法验证的,或获取及验证的成本过于高昂,因此就不可能签订有效的契约对供应链成员进行监督和控制,使得参与者处于被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掠夺的风险之下。

       决策者的有限理性也是导致不完全契约,从而引发参与者机会主义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有限理性使得决策者对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无法完全预期,因此就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都写入契约条款中,更不可能制定好处理未来事件的所有具体条款,由此也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可能带来事后“敲竹杠”以及相应的再谈判和利益分配问题。同时,由于预期到事后的问题,交易双方事先的选择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专业投资不足。为了最大化不完全契约关系下的交易效率(尽管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交易各方会在事前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以期避免事后的准租金分配问题。比如,交易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制定讨价还价的具体规则,并依据此规则来处理未曾预料的情况。规则制定与实施的过程就是所谓的治理,为达到治理目的而运用的一系列方式、方法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就是所谓的治理机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