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群主义之现代伦理学形态

作 者:

作者简介:
庞俊来(1978- ),男,哲学博士,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黑格尔道德哲学、中西伦理思想、马克思主义哲学等。江苏 南京 211100

原文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将西方社群主义伦理学从一种“流派”上升为伦理“形态”论来进行梳理与分析,其根本要义在于将社群主义的认识提升到一种体系性与精神性理解,而不仅仅处于一种知识论的工具性意义,从而使得社群主义更能切入中国社会的伦理道德生活。社群主义者们正是从形上的本体建构、道德哲学史的价值传承、实践视域中现实检验以及主体性的普遍个体认同等方面完善和建构了社群主义流派,使得社群主义在精神哲学层面上完成了形态论的终结。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桑德尔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从一种形而上学的逻辑分析架构中提出了与自由主义论争的核心问题: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麦金太尔的《追寻美德》从道德哲学史梳理中重构了共同体赖以存在的德性传统;沃尔泽的《正义诸领域》则直接关注共同体得以实现的实践论根基;泰勒的《自我的根源》则着力于在社群主义的认同前提下追问人类的主体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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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6)01-0025-09

       对社群主义作现代伦理学形态的分析,其基本的问题意识在于,试图尝试从一种中国式的伦理语境中去寻求对于西方社群主义伦理思想的实质性的理解。中西方伦理的重要差异在于“精神”与“理性”的差异,西方伦理的理性诉求“往往通过知性分析和知识表达的方式即可达到,但它所能达到的只是一种知识性的‘了解’,难以达到体系性和精神性的‘理解’。比如,我们可以指出林林总总的西方伦理流派,却难以把握和解释它们如何以及构成了何种西方伦理和何种西方伦理的精神生命,因而可能将一种西方伦理理论误当西方伦理本身”[1]。当前学术界对于社群主义的伦理学分析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知性”的流派介绍,而缺乏从根本上回答社群主义是“何种西方伦理精神和何种西方伦理的精神生命”。这个任务期待将社群主义的研究从一种西方的“学派观”上升为伦理学“形态论”。

       一般来说,我们往往将社群主义作为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流派”,20世纪80—90年代,欧美学界发起了一场对当代权利取向的自由主义的挑战,这场批判与其说是指向自由主义,不如说是对于罗尔斯以其《正义论》为阵地所建立的试图将自由主义全面普遍化范式的集中性围剿。这个围剿后来被冠以“社群主义”,产生了诸多代表性人物和代表性著作,如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1981)、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1982)、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1983)、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1989)等等。社群主义的兴起背景,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性的结论:一是社会现实的理论呼应。20世纪80—90年代,随着现实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冷战”开启,在这场意识形态的无烟战争中,社会制度的优劣越来越成为争论的焦点。争议的结果其实是相互学习,西方国家开始大量学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方面,福利国家得以成为西方社会民众支持的价值理念与政府机制。“已有的政治哲学和价值观念都难以适应这一变化中的社会状态……迫切需要一种有解释力的政治哲学和价值理念”[2],社群主义呼应时代的需求应运而生。二是西方政治哲学的复兴。社群主义又称共同体主义,社群(community)这个概念,“是社会科学领域中最模糊、最难以准确描绘的概念之一……它似乎意味着一切,又似乎意味着什么也没有”[3]。现代意义上的社群主义来源于communitarian,英国“宪章运动”的领导人约翰·古德温·巴姆比(John Goodwyn Barmby)创建了“普遍共同体者协会”(Universal Communitarian Association),第一次使用了现代意义上的社群概念。“尽管在西方历史上不乏对共同体理想的追求与尝试,但自巴姆比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少有人使用共同体者communitarian一词。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communitarian一词才伴随着一群政治哲学家——特别是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和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探讨共同善(common good)的重要性,以批判新自由主义,特别是个人主义和权利至上观念等的可观的著述而重获新生。”[3]三是在学术争论中,社群主义直接发端于对罗尔斯《正义论》的价值观念、逻辑架构、思想根源的全貌性批判。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使得柏林所认为的“那个时期(20世纪60年代)”政治哲学“几近衰亡”[4]的局面得以根本转变。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既是一个坐标……也是一个靶子”,“几乎所有的当代政治哲学研究者都以罗尔斯为坐标,无论他赞成罗尔斯,还是反对罗尔斯,无论他是自由主义者,还是反自由主义者,无论他是批评罗尔斯的正义观念,还是通过批评罗尔斯而展开自己的理论。每个人都从《正义论》得到了激发,罗尔斯也因此成为众矢之的”[5]。社群主义者是众多批判中最具特色、形成流派,也是最猛烈、最有成果的批判者。

       在社群主义流派出现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予以关注的是:社群主义者们几乎都不太承认自己是一个社群主义者。迈克尔·J.桑德尔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一书的第二版前言中说:“我想表明对‘共同体主义’这一标签的某种不安,这一标签已被贴到我所提出的观点上。”[6]1在泰勒的《自我的根源》中,社群根本就不是一个核心关键词。那么,这些人为什么会被贴上“社群主义”的标签呢?这个标签显然不是对于这些社群主义者的外在概括——那只是一种对于社群主义的知识论和工具论的归类——而是对于他们背后所表现出来的“社群主义精神”的内在认同。正如樊浩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一种伦理形态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对于“一种伦理精神生命绵延的倾听与追踪”,二是构成一种“体系性与精神性的理解”,三是具有“理论同一性与精神同一性”。[1]①

       因而,首要的基本问题是:社群主义表现为对何种“伦理精神生命绵延的倾听与追踪”呢?20世纪70年代以前,整个西方哲学是分析哲学的天下,语言的意义占据了整个哲学的天空,此时的伦理学与道德哲学也一直在“元伦理学”的视野下进行伦理道德语言的哲学分析。元伦理学所应对的基本伦理学主题是“事实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分析道德命令的可能,界定道德规范的意义。这样的道德哲学所面向的是语言世界、概念世界、纯粹的精神世界,缺乏对现实世界的观照。正如查尔斯·泰勒所言:“眼下的道德哲学,尤其是在英语世界,已经给道德性以某种过于狭窄的关注,以致我们要标画的关键的联系无法以其术语来理解。”[7]3罗尔斯的《正义论》终结了这一乏味而缺少活力的分析哲学一统天下的局面,开始关注正义问题,将哲学从语言分析引向了现实生活,开启了实践哲学的视野。罗尔斯之后,围绕正义等现实问题,出现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这场争论的道德哲学根基在于:将思想家们从关心“事实与应该”的元伦理学语言的概念世界中警醒,从追问我是谁、我应该如何行动走向追问我们怎样平等、公正地在一起。“任何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建构与实践都必须回答三大基本伦理学问题,即事实与应该、道德与利益、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的关系问题。”[8]23-24如果说古典伦理学回答的伦理学主题是道德与生活的关系问题,现代道德哲学回答的是事实与应该的关系问题,那么当代实践哲学回答的就是社会至善还是个体至善的问题。在实践哲学中,理念的确证与实践的应用往往相互印证,因而某种意义上说道德哲学就是政治哲学。政治哲学就是实践哲学,二者往往无法剥离。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争论正是实践哲学主题转变的标志与表现,我们看到的恰恰就是对于社会至善还是个体至善这一伦理道德基本问题的回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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