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休谟提出“是”与“应当”的质疑后,“能不能从事实推出价值”的话题就成了西方学界挥之不去的一大魔咒,纷争异议一直不见消停。其实,只要如其所是地澄清了“事实”与“价值”的核心语义,尤其是抓住了它们以“需要”为纽结形成的互动关联,我们不难揭开事情的谜底并发现西方学界的错谬之处。 先来看“事实(fact)”的概念:在理论话语和日常言谈里,它主要是指各种东西的“存在(being)”状态;所以,一旦人们指认了某个东西的存在,就会说它“是”一个“事实”,反之则会说它“不是”一个“事实”。就此而言,在人类心理中,“事实”总是与认知要素直接相关的:只有通过或感性或理性的认知行为,人们才能指认某个东西是不是存在,如果存在,其状态(现象或本质)又是怎样的。进一步看,所谓“描述”主要就是指人们在认知维度上指认各种东西的存在状态的观念或语句,因此可以说“事实”也首先构成了“认知性描述”的“对象(客体)”。西方哲学一方面主张“本体论”旨在考察各种东西的存在状态特别是终极原因,另一方面又强调“认识论”与“本体论”的紧密关联,并且十分看重试图揭示事物本质的“理性认知”的地位意义,也是出于这一理由。 在现实生活中,构成认知性描述的“对象(客体)”的,大多是像日月山川这样在人的主观心理之外“客观”存在的东西。所以,人们也常常在“事实”之前加上“客观”的修饰词;西方语言从“object”到“objective”的语义绵延,更是对此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不过,我们没有理由因此断言“事实”只能是“客观”的,因为倘若严格按照“在主观心理之外存在”的核心语义理解“客观”的概念,我们其实不得不承认:除了像“这里长了一朵花”这样的“客观事实”外,世界上还存在像“我梦见了猫”、“他暗恋张三”这样的“主观事实”,而心理科学的任务正是通过描述这类主观事实的存在状态揭示心理活动的本质规律。澄清这一点,对于我们纠正那种把“事实”限定为客观、把“价值”说成是主观的成见十分重要。 休谟质疑中的“是(is)”字也是围绕“存在(being)”的核心语义才与“事实”相关的。众所周知,古希腊哲学的“存在(estin、on)”概念原本就来自系动词“是(eimi)”,并且与理性认知密不可分。[1](P592-641)休谟虽然没有提到这一点,但从“上帝的存在”、“为理性所察知”等上下文语境看,他在质疑中对于“is”的选取明显也是基于这一传统的。值得一提的是,在作为系动词的现代语用以及“实事求是”等古代文本里,中文的“是”字同样关涉到事实的存在状态。 当然,考虑到日常语用的丰富多变,我们也不能僵化地以为唯有包含“是”字的语句才是或都是关于“事实”的认知性描述。一方面,“这里长了一朵花”的语句虽然没有“是”字,却像“这是一朵花”的语句一样属于事实性的描述;另一方面,“做个好人是张三应当达成的目标”的语句尽管有个“是”字,却首先构成了下面要讨论的“价值性诉求”(言说者表达自己希望张三成为好人的意愿态度),因此明显有别于“张三是位女士”的事实性描述。换句话说,当且仅当一个语句从认知角度指认了某种东西的存在状态时,它就是事实性的描述,不管其中是不是含有“是”字。 再来看“价值(value)”的概念:它相比而言要复杂一些,但我们也不难依据人们的日常语用,在最广泛的意思上将它定义为“某种东西对于人们满足需要具有的意义效应”,其直接表现形式就是大家熟知的“善恶好坏”。本来,在日常言谈里,正如“我觉得那块钻石价值连城”、“这本书对你没啥价值”等语句可以表明的那样,人们主要就是在各种东西对自己或他人具有的用途效应的核心语义上理解运用“价值”这个词的;就连“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等术语,也是旨在展示各种东西在现实生活特别是商品经济中对人呈现的不同意义。刚才的界定只是以此为基础特别强调了“需要”这个人生在世的原初性事实:人活在世上,都有这样那样的“需要”,只有满足了某种需要,他才能维系自己的某方面“存在”,不然哪种需要得不到满足,他的哪方面“存在”就会受到损害。 “需要”在此扮演的关键角色在于,要是没有与人的需要形成关联,某种东西对人发挥的单纯作用尚不足以构成它对人而言的“价值”,因此也不足以引发人们对它的“评判”和“诉求”。例如,阳光照着我热烘烘,就其本身而言只是对我的身体产生了“非价值”的作用(仅仅让我感到温度升高了),却还不具有“价值性”的意义(所以我单凭这种作用无从评判它的善恶好坏);只有在这种作用与我的冷暖需要形成关联的时候,它才会形成“价值性”的效应,并且引发我对它做出相应的评判(“阳光照着我真舒服”或“阳光快把我烤熟了”),提出相应的诉求(“我想晒会太阳”或“我要躲到树下”)。在这个意义上说,“价值世界”总是与人的“需要”息息相关的“意义世界”。 进一步看,区分善恶好坏的价值标准也在这里:既然“需要”只能靠这样那样的东西来满足,人们就得留心世上的各种东西对于自己满足需要是不是有帮助,并且把有益于满足需要的叫作“善”的,把有害于满足需要的叫作“恶”的。例如,我用大米满足了饮食的需要,就会把它当成这方面的好东西;你受到缺钱的阻碍没满足买房的需要,则会把它当成这方面的坏东西。正是基于这一点,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才会不约而同地将“善”界定为“可欲性”,如亚里士多德声称“善是欲求的目的”[2](P3-5),孟子宣布“可欲之谓善”(《孟子·尽心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