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视野下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批判思想探微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长成,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E-mail:lcc068@163.com。广西 桂林 541004

原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内容提要:

作为现代性核心的主体性原则赋予了单个个体享有独立的无限人格自由权利。通过构建劳动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近代劳动正义体现了个体自由人格的平等权利享有原则,规定了平等者应该得到非歧视的平等对待,核心问题是个人通过劳动获得财产的占有、享用和分配,目的是确保社会成员通过劳动交换实现互利性。马克思从方法、资本主义的内在结构和发展趋势、资本主义前历史起源等方面对近代劳动正义思想展开的多维批判是对现代性深层社会结构的历史分析和辩证呈现,充分揭示了资本支配活劳动的真相,消除了那种生产方式具有的天然正义假象。马克思劳动正义批判思想中存在无法否认的“悖论”。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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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4086/j.cnki.wujhs.2016.01.012

       现代性的核心是抽象的“主体性原则”①。这一原则在西方近代的确立不仅意味着个体自由精神的觉醒,传统伦理共同体的分崩离析,同时也意味着传统价值理念的颠覆,即将生命意义和伦理价值与超感性世界相分离,只让个人凭孤单的有限力量来支撑,“伦理价值只应属于作为个体的人通过自己的力量和劳动而获得的品质和行为等”②。在此视野下,马克思围绕劳动正义这一伦理价值现象展开的思考和批判,尤其值得关注和探讨。

       一、近代劳动正义思想的确立

       由于劳动是人在生存必然性的驱使下被迫从事的辛苦繁重的物质性活动,处于价值等级的末端,自古以来都受到“诅咒”。在古希腊,只有受人鄙视的奴隶和农奴才从事劳动③。哲学家在闲暇的时光中享受纯粹思维活动带来的心灵快感,公民们则在广场的公共空间中悠闲地通过言说见证城邦共同体的光荣和梦想。因此,劳动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古代,甚至近古的奴隶制度,并不是一种利用廉价劳动的手段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是一种把劳动排除出人类生活境况的尝试。”④这一悠久的哲学传统在物质与精神、变化与永恒、感性世界与超感性世界等之间画上了一道难以逾越的界限,其实质是“在劳心者和劳力者之间,在悠闲阶级和劳动阶级之间社会分工的剩余部分和表现”⑤。

       近代主体性原则在路德的宗教改革中得以初步确立。在此过程中,每个个体不再依赖于外界的权威,自由地直面上帝;此岸与彼岸开始和解,现实的感性世界成为对人有价值的东西,劳动开始被视为神圣的“天职”,个体依靠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财富由此具备道德的正当性⑥。传统的价值等级出现颠倒,劳动逐渐成为价值的源泉,劳动动物逐渐占据了传统理性动物所占据的位置⑦。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则使世界彻底“祛魅”,主体性原则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导原则,个体的自由权利获得制度化的保障。“正义”和“道德”的权威不再诉诸超感性世界的绝对律令,而是回到个人的内在意志本身。

       主体性原则赋予了单个个体享有独立的无限人格的自由权利,“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⑧。这一抽象的自由需要落实在具体内容上,而“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⑨。这一人权是每个公民任意地享用和处置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财产和收入的权利。这里可以初步表明,“私有财产的权利作为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现,它包含着抽象正义的原则”⑩,即平等者应该得到平等对待的原则。

       由此可以看出,建构劳动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关联是近代劳动正义确立的关键。论证这种联系正是整个自然权利论者的根本特点(11)。通过确立这种关联,近代劳动正义确保了现代性原则的实现,即个体通过劳动享有自由人格的平等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代劳动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其一,它是社会化的劳动。其原因在于当单个人单独地只为自己而劳动时,他的力量过于单薄;他在任何特殊技艺方面都不可能达到出色的成就;他容易遭到意外和偶然事件的袭击等(12)。每个人通过社会化劳动不仅满足了自己的需要,获得财富,同时也满足了其他人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形成全面依赖的相互关系;其二,它是抽象化的一般劳动。亚当·斯密指出:一个人不愿消费自己占有的货物,而愿意用其交换他物,这货物的价值就等于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13)。斯密实际上指出了财富的本质不是特定的劳动表现,而是抽象的一般化劳动。

       因此,近代劳动正义规定了平等者应该得到非歧视的平等对待的法则,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个人通过劳动获得财产的占有、享用和分配。“一个人的财产是与他的关系的某种物品。这种关系不是自然的,而是道德的,是建立在正义上面的。”(14)休谟指出: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障碍一方面是财产占有的不稳定和稀少,另一方面是强有力的利己感使人们的同情心受到遏制,人们不易被诱导自愿去促进他人的利益,除非他们想得到某种“交互利益”,且这样一种感情无法真正被压制,人们只能引导它(15)。因此,我们需要正义法则来弥补上述缺陷。这些法则或协议只是社会成员通过劳动交换相互表示出来的“共同利益感觉”,即相互得利、互惠互利的感觉,其条件是:“让别人占有他的财物,对我是有利的,假如他也同样地对待我。”(16)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出于等利害交换的动机,正义者的利他行为必须以相互性为条件”(17)。

       可见,近代劳动正义法则的真正根源在于利己心,这些计较个人私人利益的情感只有调整得符合某种行为规范体系,以一般法则约束自己,自己才可能在社会中获得相互利益。“当那个利益一旦建立起来,并被人公认之后,则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自然地并自动地发生了一种道德感。当然,这种道德感还被一种新的人为措施所增强,政治家们的公开教导,父母的私人教育,都有助于使我们在对他人的财产严格约束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一种荣誉感和义务感。”(18)这个包含每个人私人利益的体系实际上是黑格尔所谓的近代“市民社会”,它是个人私利相互争斗的战场,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对抗的舞台(19)。主观的利己心通过劳动这一普遍性形式的中介不自觉地转化为对一切人的利益有帮助的东西,并形成在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正是在此意义上,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中正义是一件“大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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