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深入参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承担“反对儿童暴力国内外法律政策比较研究”等多个国家级课题的研究工作。 近年,家长因缺乏法律观念,对儿童实施错误教育行为导致伤害儿童的事件时有发生,家长法制观念亟待提升。为此,我们邀请了张雪梅老师对家长法制观念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出于管教目的对孩子施暴”是违背法律的传统管教理念糟粕,但今天这个观念仍被社会大众默认,而社会的认可更加纵容了这种暴力行为。 记者:张老师您好。在强调依法治国的社会形势下,家长的法制观念也需要逐步加强。在您看来,家长的法制观念具体指什么? 张雪梅:我理解的家长法制观念包括三方面。 首先是家长作为一般公民的法制观念。其中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家长需要具备法律意识,会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如何教育孩子、保护孩子。第二个方面是家长要信仰法律,抵制自身的不良行为,给孩子做好榜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家长需要以身作则,因为家长只有信法,才有可能用法。第三个方面是会运用法律,当孩子出现了不良行为时,家长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孩子的问题和自己的教育,不要用违法的方式,比如家暴、遗弃、忽视等方式去解决教育问题。 其次是家长要有法律责任意识。作为法定监护人,家长需要认识到依法抚养、教育的义务责无旁贷,不能用其他手段代替自己的养育,更不能生而不养,养而不教。 最后是家长要有儿童权利保护的观念。现在有很多家长缺乏儿童权利观念,没有把孩子看成平等主体,当孩子的权利和自己监护、教育的职责产生冲突时,家长无法平衡这对关系。为了达到教育效果,部分家长往往在产生冲突时,忽视孩子的权利。在家长的法制观念中,儿童权利观念是至关重要的。 记者:您认为家长缺失法律观念的表现有哪些? 张雪梅:家长缺乏法制观念的表现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溺爱孩子。无限度满足孩子,导致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社会发展能力欠缺。例如李某某案件就非常典型,孩子吃不了眼前亏,产生冲动、暴力的行为。孩子在骄纵的教育方式下缺乏是非观念和底线意识,只知道要求不知道付出。家长以满足孩子的要求的方式表达自己对孩子的爱,实际上是限制了孩子的发展权益。最关键的是,这类孩子辨别、理解事情的能力与年龄并不相符,易出现偏激行为。 第二类是家庭教育缺失或没有家庭教育。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自身有严重不良行为、遗弃孩子、因外出务工常年对孩子没有教育的关注、由于家庭结构破裂导致教育中断等。 第三类是暴力教育。我们在针对2008年至2013年这6年间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报告里,总结了孩子遭受家暴的原因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错误的管教观念导致暴力训儿,占到11.05%。这个数据相当可观,主要体现孩子因撒谎或出现学习成绩问题,父母以管教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纠正。很多父母在事后表示“我打自己的孩子,别人管不着”“我打他是为了他好”“我打得并不严重”等,这种“爱之深责之切”的传统教育理念是家长缺乏法制观念的主要表现之一。2010年全国妇联针对中国妇女地位的调查报告显示,有52.9%的男童和33.5%的女童曾遭受过父母的体罚。时至今日,暴力教育的现象还是很普遍。二是家庭关系不和谐,家长不会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伴随对妇女使用暴力的同时伤害儿童,或因孩子弱小拿孩子撒气。这种情况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占25.82%的比例。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家长法制观念的薄弱,没有儿童权利的观念,当家庭关系出现矛盾的时候,拿弱小的人去泄愤,尤其是年龄小的孩子。 记者:您认为家长为什么会屡屡碰触法律红线,出现这些违法行为? 张雪梅:实际上这是一个社会对于家庭教育中法律观念认识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有的家长并没有把自己对孩子的暴力管教行为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不把打骂当暴力,认为只要打得不严重或是出于为了孩子好的目的就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违法行为。有些案件发生后,也很少有知情的邻居、老师或是社区人员报告,很多周围的成人都会观察到,但都采取了沉默的态度。 此外,此类案件在处理中的结果也不完全一样,有的是按虐待罪,有的是按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是按故意伤害罪论处。甚至有的基层办案人员也认为这是家长对孩子的管教行为,是一般的殴打,家长没有故意伤害、杀害的故意,只是管教过度、过失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可以说,这些认识和观念合理化了一部分家庭的暴力行为,更加纵容了家长的暴力。 记者:很多中国家庭认为打孩子是家事,外人是不该介入的。 张雪梅: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保护儿童权利的观念在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儿童保护的宣传还很有限,互联网时代宣传手段很发达,却仍然没有达到良好的普及效果。 大众也认为管孩子是家务事,不便干预,并且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出现家长打孩子的情况后没有报告的意识,认同暴力管教的存在,以往此类案件只要不出现严重的殴打后果,很难进入司法程序。这与之前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直接相关,即实施虐待的主体往往是儿童依赖的父母等,而且由于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制,儿童一般无法自己告诉,大部分亲属出于各种顾虑也不愿意帮助告诉,从而难以及时追究施虐主体的责任,纵容了实施虐待的主体,导致有的案件中儿童被虐待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