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产是企业用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产生的可带来预期收益的资源。加强对企业境外资产的审计,有助于监督国家对外经济战略的落实,促进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一、加强对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要促进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应按照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创新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监督方式,开展经常性的企业境外资产审计。 (一)找准审计监督的着力点,不断完善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1.以境外企业资产审计为抓手,促进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投入境外的国有资产,虽以境外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形式体现,仍需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股权多元化的情况下,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是国有股权的管理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经济责任。对企业境外资产的直接审计,可以有效地发现境外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解决境外资产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国有资产投入巨大的投资项目中,对境外资产进行直接审计尤为必要。 审计机关对企业境外资产的直接审计,应重点关注境外资产的运营情况,查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促进企业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一是对境外企业向母公司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关注境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监管合作协议,抽查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对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利润等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复核。二是对境外投资项目运营的情况进行审计。关注境外投资项目投入、产出是否符合预期,关注境外投资项目债务利息负担、投资回收的现金流管理是否安全。三是对境外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审计。关注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登记的规定,关注境外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是否以个人形式持有,以及境外资产产权是否因变动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四是对境外企业的金融投资业务进行审计。关注境外企业是否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从事高风险的金融投资业务,关注境外企业对金融风险敞口的管理情况。五是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关注境外投资项目融资的外汇结构与投资收益的外汇结构是否匹配,关注外币按照记账本位币进行价值重估所导致的外汇折算风险,关注境外投资净回收时的外币汇率折算风险。六是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关注境外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贪污腐败、利益寻租等违法活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2.以境内母公司对境外资产的管理审计为核心,促进企业境外资产管理能力的提高。作为境外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内母公司对境外资产的管理至关重要。从近些年审计和媒体披露的案例来看,境内母公司对境外资产的管理还不完善,有些企业一味追求“走出去”的政绩,急于将境外业务“做大做强”,忽视了境外投资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建设。境外投资业务复杂、专业性强,境外资产管理的核心在于境外投资的风险控制。提高境内母公司的境外资产管理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审计机关应加大对境内母公司境外资产管理的审计,重点关注境外资产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加强境外资产风险控制管理。一是对企业风险控制机构和职能设置情况进行审计。关注企业是否对境外企业风险控制进行指导,风险控制机构和职能设置是否满足需要。二是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管理流程进行审计。关注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是否充分,尽职调查和评估是否完备,项目筛选是否科学,项目过程管理是否符合程序,项目报告制度是否完善,项目结果评估制度是否建立等。三是对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进行审计。关注企业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是否建立和有效运行。四是对企业境外投资应急处置机制情况进行审计。关注企业境外投资应急处置机构和职能的设置、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制度是否完备并加以落实。 3.以对境外投资监管机构监管职能履行的审计为基础,促进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审计机关对境外投资监管机构监管职能履行情况的审计,应重点关注境外资产监管体系的制度建设情况,促进境外资产监管体系的完善。一是关注境外资产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定,确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推动公开、透明、规范的境外资产监管体系的建设。二是关注境外资产监管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三是关注境外资产监管的绩效。通过分析境外资产监管的成本与实绩,评价监管机构境外资产监管的绩效。四是关注境外资产监管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境外投资的企业从注册地来看属于外国企业,受东道国监管机构的管辖。我国监管机构应在维护我国监管主权的前提下,通过与境外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加强监管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畅通、合作共赢的监管协调机制。 (二)积极探索和研究“走出去”审计的规则、制度、方法,加强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的基础建设 目前从国家层面看,审计署主要对中央企业在香港的投资进行了一些监督,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涉及。障碍主要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境外审计实施细则,审计的职责、权限尚未明确。此外,法律上也存在一定障碍。企业在境外投资,接受其他国家法律规定,我国审计机关如何行使审计监督权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要积极探索和研究“走出去”审计的规则、制度、方法,加强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的基础建设。一是要研究“走出去”审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积极地“走出去”审计。2015年,北京市审计局安排了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和经营状况审计;云南省审计厅安排了对外投资总体情况审计调查,及时揭示境外投资领域的重大风险隐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完整。二是要促进相关主管部门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对“走出去”企业重大项目的决策、重大项目的投资、重大资金的调度使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管控。三是要加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职责,解决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四是要从方法制度方面提前思考、提前布局,促进国有企业真正“走出去”,能够科学发展,同时也能管得住,管得好。五是要建立统一管理平台,明确企业“走出去”数据采集报送清单和报送频率,推进企业“走出去”电子数据库建设,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审计核查问题、评价判断、综合分析等能力。六是要加强境外审计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境外审计的法规政策研究,并积极促进国际审计和司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