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盘点2015年一系列重大恶性儿童事件

作 者:

作者简介:
陆士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教授,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青少年社会工作、儿童福利,北京 100089;陈丽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青少年、儿童社会工作,北京 100089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2015年震惊民众也拷问社会良心的诸多儿童社会事件的发生,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儿童发展状况、政府的儿童工作状况不仅反映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基本情况,而且反映这个国家和社会的意识形态进步程度。2015年我国的儿童事件种类多样,群体性的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问题、个别性的儿童被侵害问题、儿童恶性犯罪等问题比较突出,反映了儿童社会生存环境和家庭环境的相对恶化。近几年我国有关儿童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置、儿童福利制度设计和家庭教育基本模式三个范畴。儿童工作的改进从理念、政策到行为上都还有很多事要做。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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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4日上午8时许,湖南邵东县发生一起凶杀案。邵东创新学校班主任滕某在办公室约谈学生龙某及其家长时,被龙某持水果刀杀害。这是邵东县近期发生的第二起学生杀死老师案件。10月18日,邵东县廉桥镇新廉小学一名52岁的女教师被3名未成年学生杀害,3名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1]。在一个县域内,一个多月时间,接连发生如此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令全社会震惊。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师同父,杀害老师如同弑父,属大逆不道。上述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挑战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受伤害的不仅是老师和孩子,还有整个社会。

       盘点2015年的社会事件,儿童问题占有很大的比例,每个月见诸报端的社会事件中几乎都有儿童的事,仅儿童间的欺凌与暴力事件,从5月至11月就有四十余起报道。以屡次出现儿童意外伤害的贵州毕节地区为例,继2012年5名十岁左右的男童死于城区一处垃圾箱内后,2015年6月,田坎乡4名留守儿童自杀身亡;8月,纳雍县1名12岁和1名14岁的留守儿童被杀;11月,鸭池镇十八村1名9岁的留守男童遭电击不幸身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多起拐卖儿童案件中,被告人马守庆伙同他人,从云南拐卖婴儿37人,他们视孩子为商品,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导致多名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这一年里,四川自贡留守少女毒杀玩伴、南京养母虐童、河南信阳救助站儿童死亡、湖南湘潭小孩车内窒息死亡、南京6岁男童17楼坠亡等恶性事件通过媒体披露出来,震惊民众,也拷问社会的良心。

       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的群体,是承受力最差的群体,他们是弱势群体中的一个特殊人群。儿童的生存发展状况和政府的儿童工作状况,不仅反映一个国家与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基本情况,而且反映这个国家和社会的意识形态进步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对待儿童的态度反映了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那么2015年我国发生在儿童群体身上的严重社会问题究竟有什么特点?为什么会一再出现这些问题呢?

       一、2015年儿童事件的分布特点与类型

       2015年,发生在我国儿童身上的社会问题在地域上分布广泛。以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事件为例,从5月至12月,半年多时间被媒体披露的就有8起,涉及北京、广东、河南、吉林、山东、四川等多省市;而从5月19日至7月5日,不到两个月媒体报道的儿童意外伤害事件就有7起,遍及湖南、海南、江苏、福建、广东等地。同时,儿童事件类型多样,严重校园暴力、虐待、非正常死亡、犯罪、自杀①等事件多次发生。盘点2015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儿童事件,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

       第一,群体性的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问题。这类事件仍不可忽视。困境儿童一般是指在特殊的、被限制了的环境条件下,基本需要不能得到满足的儿童[2]。民政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四个类别,其中孤儿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两类,困境儿童分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三类,困境家庭儿童分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四类[3]。根据这一划分,实际的困境儿童包括孤儿、上述“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应该说,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国家儿童福利事业的推进,困境儿童实际获得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救助不断增加,但总体上我国困境儿童的全面救助保护机制尚未建立。以留守儿童为例,该群体人数众多、分布广泛,2015年留守儿童群体事件数量多、影响大,其生存发展问题已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众多问题中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问题。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留守儿童约占农村儿童的四成,占全国儿童的两成多[4]。因为特殊的成长环境及经历,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教育、心理发展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家庭生活困难、得不到父母的监护、情感缺失、易出现逃学或辍学现象、接受高层次教育的比例低等,有的甚至受到犯罪分子的严重侵害,有的则受到不良影响或不法分子的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及新农村建设速度的加快,一些农村劳动力回流,在预期的一段时间里,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总体上会呈现递减的趋势。但产生留守儿童的一些基本社会因素,如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劳动力分配不均、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中国社会固有的社会结构和宗法政治文化等并不能在短时间得到根本改变,留守儿童作为我国困境儿童群体的一部分将会长期存在[5]。同时,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事实孤儿、童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大病重病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作为客观存在,其成长不仅仅是个体自身的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第二,个别性的儿童被侵害问题。这类事件屡次成为热点,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儿童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近年来,北京摔婴、河南警察摔婴、吉林盗车杀婴、南京女童饿死、山西男童被挖眼、女婴被针扎穿透内脏等骇人听闻的儿童被侵案件,一次又一次地震惊社会。以性侵害为例,猥亵儿童罪的受侵害对象以女童居多,其中50%的案件被告人是熟人,如邻居、亲戚、继父以及老师。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农村留守女童受到性侵害的问题,2015年4月24日《广州日报》报道,三年间广东省就有两千五百余名女童被性侵,其中近半数在14岁以下,65.74%的性侵者是熟人;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仅一年里该院就办理了19起农村留守儿童遭性侵害案[6]。这些犯罪行为给受害儿童带来了终身的伤害,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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