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6)01-0275-04 一、少年保护理念主导下的制度变革通向何方?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对象范围不仅包括少年保护案件,还包括少年刑事案件,即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少年实施犯罪的案件,后者可以说更为关键,也更能反映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面貌。如果以少年保护理念主导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在少年保护案件的处理上固然能天然地契合,但在少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将会面临巨大的困难,因为少年刑事案件本身就面临着教育少年犯罪人还是惩罚少年犯罪人的方向之争,①教育和惩罚之间的理念冲突,并不能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种流行的口号来缓和,在少年犯罪案件中,对少年的惩罚、特别是含有报应色彩的惩罚,背后隐含的是社会的保护,所谓的教育和惩罚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少年保护和社会保护之间的冲突。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通过改善、教育犯罪的少年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保护,但这只是从终极意义的层面而言的,在一种形而下的制度变革层面,少年保护和社会保护之间的张力是极为明显的:如果着眼于社会的保护,则会重点关注少年对自己的行为所负的责任,强调从社会防卫的角度实施对少年的矫正、改善,以这种理念为基础的少年司法制度带有一种报应主义的倾向,少年的保护、教育只能在行为责任已经确定的框架下实施;相反,如果着眼于少年的保护,则会重点关注少年通过自己的行为反映出的自身的问题,并追问什么举措对少年未来的福祉是必要的,即使这种举措对于当前的社会防卫有消极的影响,以这种理念为基础的少年司法制度,要求对少年犯罪问题采取怀柔的态度,从少年成长的角度提供相应的教育、帮助,即使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科处刑罚,也会优先选择剥夺较轻的社会化的刑罚方式。②如果以对少年保护作为中国未来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理念,就会在对少年犯罪人的处理上,过分注重犯罪少年的教育、保护,而把社会保护放在一个次要的位置。 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严罚传统是一个矫枉过正的理由吗? 尚处在创建阶段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有着深厚的严罚主义传统,为了加快少年保护的进程,是否就必须矫枉过正,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不加反思地拥抱少年保护理念,以扭转这个严罚主义传统?我们认为相当一部分中国学者之所以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高扬少年保护的理念,就是因为对当前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严罚主义传统矫枉过正的思考,③但是这种思考太过简单了。事实上,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严罚主义传统背后是根深蒂固的不宽容的民众心理,即民众在内心欠缺对少年犯罪的包容,没有把少年犯罪看做是少年需要教育、服务以回归正常人生轨道的征兆,而是看作一个需要惩罚来纠正的错误行为。如果不存在这种不宽容的民众心理,严罚主义的少年司法制度不太可能被创设出来,即使创设出来,也不可能正常运行。而这种不宽容的心理,并非一朝一夕形成,也非短时间所能改变,如果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对这种社会的心理背景视而不见,仅仅是出于对过去严罚主义传统的矫枉过正,创设出一种以少年保护为主导的少年司法制度,实际上等同于一种向民意开火的不智之举,很容易超出民众的承受力,招致民意的报复性反弹,并对少年犯罪持一种更加严厉的立场,最终会将以保护和改善少年为归宿的改革引入末路,因为不管这种民意是否理性,也不管是否喜欢这种民意,它都是改革不能回避却又攸关改革成败的决定性因素。正确的方式应当是,在改革的方案中融入对该心理背景的考虑,在追求对少年的保护和改善时,思考社会的承受力,并在社会承受力不断增强的前提下,相应提高少年保护的水准,通过渐进的方式,不断将主流民意疏导出严罚主义的传统。 对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严罚主义传统,采取一种矫枉过正的态度,进而以少年保护作为未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理念,在中国社会还面临着一种现实的障碍。当前中国面临着向现代工业社会的深刻转型,这个即将到来的社会可以说是个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里,现代科技既给人类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和物质上的舒适,也给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如汽车的普及给人们带来了交通的便利,也使交通参与者面临着交通伤害的危险,核电的开发给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电力资源,而核泄漏所可能引发的大面积的受害,也成为人们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这些无处不在的风险,将使民众的安全感极为脆弱,脆弱的安全感非常容易催生对政府管制的需求,特别是刑法介入的需求,容易造成刑法干预范围不断扩大、干预程度不断加深的趋势。关于这一点,跨过工业阶段的日本、德国给我们展现了一幅清晰的画卷,在德国、日本进入了被称为风险社会的阶段之后,因为民众安全感的缺乏,对政府的公共管制的渴求高涨,既导致了部分侵害人身犯罪的法定刑的加重,如醉酒驾车犯罪(日本)、伤害罪、对儿童的性犯罪(德国),也导致了刑法法益概念的模糊化,越来越多的行为因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被视为侵害了社会法益,呈现出行政违法、经济违法行为不断被犯罪化的趋势。④在这样一个民众缺乏安全感的风险社会中,要求对少年犯罪问题展现出足够的宽容,在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以少年保护理念为主导,为犯罪少年提供足够的教育,帮助其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却没有考虑到公众对社会安全的热切关注,这样的改革诉求恐怕民众并不买账,因为有足够安全感的人才会展现自信,相信少年犯罪问题不会冲垮现有的社会控制机制,不会恶化自身的安全处境,才能对犯罪少年的柔性处理表示谅解。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在即将到来的风险社会中民众安全感的缺乏,将成为以少年保护理念为主导建构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障碍。 三、二元价值理念的均衡:一个更为保守还是更为明智的思路? 从上文的阐述中,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本文反对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追求少年保护的理想呢?答案是否定的,与其说我们反对这种理想,不如说我们反对这种理想过于急切的实现方式,正如上文所述,这种急切的理想实现方式,不加思考地将少年保护作为建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理念,把改革的焦点放在如何建立一种少年司法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少年的福祉,而忽视了在制度改革中如何均衡性地考虑对社会的保护,将导致少年司法制度的回摆,摆向了严罚少年犯罪的方向,最终背离理想本身,因此,我们的立场是以一种务实的态度追求少年保护的理想,即在中国未来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必须预见到少年犯罪人的保护和民众的安全感之间的张力,在少年司法制度价值理念的确定上均衡性地考虑少年保护和社会保护,确保少年司法制度在保护少年的同时,充分考虑民众对社会安全的需要,从而策略性地达成少年保护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