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迎来了全新的发展前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少年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需要紧密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由易到难,积极、稳妥向前推进。本文就我国少年法庭的发展历程、域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情况以及少年法庭的改革方向等几个方面,谈几点思考。 一、我国少年法庭的发展历程和工作成效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其他国家一样,都是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以及预防、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世纪6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很少。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十年动乱”刚刚结束,社会进入转型期,青少年犯罪开始上升。后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进入高发期。据统计,1998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平均每年递增10%以上,上升幅度惊人,青少年犯罪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为加强少年案件审判,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成人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从那时起,我国少年法庭发展已经走过了31年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①。 第一阶段(1984-1988年),少年法庭的创设、探索阶段。继上海首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之后,各地积极效仿上海的经验和做法,相继建立了一些少年法庭。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第一次专门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明确指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领域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会后,各地法院迅速跟进,少年法庭由个别省市扩展到全国范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积极探索少年法庭工作方式方法,少年法庭的数量发展迅速。 第二阶段(1989-1993年),少年法庭的推广、普及阶段。1990年,第二次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正式下发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办案程序。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分别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确立了“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的工作制度②。在此期间,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首次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工作方针和原则,为少年法庭机构的合法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统一受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截至1992年6月,全国法院共成立少年法庭2 743个,共有7 049名审判人员和11 008名特邀陪审员从事少年审判工作,少年法庭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第三阶段(1994-2003年),少年法庭的巩固、规范阶段。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负责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工作,标志着少年法庭工作正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体系。1995年,第三次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明确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1998年,第四次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强调中级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议庭,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同年,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率先尝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审判的改革,随后,黑龙江、上海、河南等省市的一些地方法院也尝试集中管辖审理的做法,为探索成立少年法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少年法庭”的名称。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出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设想。 第四阶段(2004年至今),少年法庭的深化改革、健全完善阶段。2004年,在中央21号文件提出的“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要求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明确要求:“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1]2006年,第五次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的主题就是加快推进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启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确立了15个省(市、自治区)的17个中级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开展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是人民法院推进少年法庭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少年法庭机构发展进入新阶段。2012年,经报请中央政法委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增加32个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试点工作。 少年法庭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在10个方面:一是坚持“寓教于审”制度,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适当惩戒的同时,强化教育和引导;二是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使少年审判工作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直接推动《刑法修正案(八)》有关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的完善,促使犯轻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四是推行“圆桌审判”方式,营造宽松的庭审氛围,使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接受裁判惩处;五是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心理矫正和疏导,为法院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为判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六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可能和途径,对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七是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避免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失衡,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造效果;八是建立健全帮教工作机制,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工作,促使未成年犯真诚接受教育改造;九是拓展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途径,引入、创建“社会观护员”和“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创造性地提出“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等;十是推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实现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专门化和加强未成年被告人的诉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③。上述审判工作机制和理念创新虽然未必在每一个综合审判庭工作中都能得到体现,但是代表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发展的未来和方向,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