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福利制度:时代演进、现实框架和改革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丽茹(1985-),女,河北省衡水市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和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生,主攻社会政策研究,江苏 南京 210023;万国威(1986-),男,河南省濮阳市人,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政策研究,甘肃 兰州 730000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近年来,困境儿童如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单亲儿童等被侵害现象不断增多,使得有关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讨论再次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以广义儿童福利概念作为分析视角,系统地梳理了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时代演进、现实框架和改革路径,以期对现有儿童福利制度的建构方向进行理论上的反思。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在经历了探索时期(1949-1965年)、停滞时期(1966-1985年)、重建时期(1986-2005年)和转型时期(2006年至今)四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后,儿童福利政策、儿童福利机构和儿童福利项目已经初步构建起来,并业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和资金保障体系。但未来中国仍然需要在服务提升、责任优化和改革衔接等三个方面深化对儿童福利制度更加有效的构建,通过对既有制度框架的补充完善,进一步增强儿童福利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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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6)02-0182-06

       一、社会福利与儿童福利的概念争议

       在世界范围内,“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的概念内涵随着人类经济发展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提升而出现了明显嬗变。早期“社会福利”概念体现出较强的补缺型特点,其政策设计所针对的个体往往以特定困难人群为主,如美国社会保障署(Bureau of Public Assistance)在1950年将其界定为“包括发展和管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及其他旨在增强家庭生活和为特殊人群(儿童、老年人和精神、社会、身体残障者)提供照料和保护的社会服务”[1]。早期学者对概念的界定虽带有一定普惠特征,如弗里德兰登(Friedlander)在1955年将其界定为“旨在帮助个人及群体达到满意的生活和健康水平的福利服务”[2],蒂特马斯(Titmuss)在1968年将其概括为“公开提供或资助的服务”[3]。但其政策形式仍是以“社会服务”作为福利提供类型。1990年代以来,“社会福利”的界定开始出现三种更为积极的变化:一是福利提供形式开始从单纯的社会服务转变为法律保障、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并行的政策设计,如多戈夫(Dolgoff)在1997年将其界定为“旨在增强或维持人类的社会功能的所有社会干预”[4];二是福利提供内容开始从单纯的基本权利保障转变为生活质量的提升,如1991年迪尼托(DiNitto)认为“选择做或不做的、影响民众生活质量的任何事情都属于社会福利”[5];三是福利提供范围开始从特殊困难群体转变为所有公民,如美国《社会工作辞典》界定为“帮助公民满足社会、经济、教育和医疗需要的项目、待遇或服务制度”[6]。这三种积极变化体现出人类对社会福利价值的深刻反思,并直接反映出学理与实践领域的巨大进步。

       作为“社会福利”概念的自然延伸,“儿童福利”概念界定同样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儿童福利一般指“由特定形态的机构向特殊的儿童群体提供的一种特定服务”[7],而广义指“为立法范围内的所有儿童普遍提供的一种旨在保证正常生活和尽可能全面健康发展的资金与服务的社会政策和社会事业”[8]。二者概念差异与“社会福利”概念的两种界定类似,分别体现出补缺型福利倾向与普惠型福利倾向的本质内涵。目前,中国官方基本坚持狭义概念,凡是涉及广义概念时一般多使用“儿童权益保护”等概念进行表述,如2006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国通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来维护儿童的基本权益。形成对比的是,国际上对“儿童福利”概念使用则更为直接和频繁,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明确指出,“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与制度均可称为儿童福利”。

       如果对中国官方采用的“儿童权益保护”和国际上通用的“儿童福利”进行比较,便会发现二者的外延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二者的区别却反映出理念上的巨大差异。(1)“儿童权益保护”一词为法律保护术语,而“儿童福利”一词属于社会学的范畴。前者实际上着重维护统治阶级的基本利益,而后者则强调社会调控能力。二者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强调国家管制作用,还是国家服务功能。(2)“儿童权益保护”保障儿童个体的权益不受侵害,而“儿童福利”则保障儿童群体福祉。前者更多地强调维护个体的利益,而后者则更多地强调群体在公民权利上的一致性。(3)“儿童权益保护”在实践中将儿童福利事务视为民政福利的一个分支,其构建思路仍然具有补缺型福利制度的基本特征,而“儿童福利”则具有普惠型福利制度的特征,强调制度对于普通儿童的普及性。通过以上辨析可知,中国目前在儿童工作中比较重视权益保障问题,而相对忽视福利制度的构建,与国际上先进的福利思想仍存在较大差距。

       首先,从制度的实践运行来看,目前中国官方采取的狭义概念将儿童福利制度仅仅看作是民政部门为失依儿童所提供的一种服务保障,政策实践主要表现为针对孤残儿童、遗弃儿童、流浪儿童等极少数人群开展机构供养或家庭寄养服务。而国际上通用的儿童福利制度则包含两种子机制:一是针对所有儿童的普惠型的福利供应,即为所有儿童提供法律保障、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二是针对孤残儿童、遗弃儿童、贫困儿童等特殊儿童的优先福利供应[9]。其次,从福利提供内容来看,虽然在法律层面上中国狭义儿童福利制度包含了养育、生活保障、教育、医疗等内容[10],但在政策实践中仍多以养育为主;国际通用广义儿童福利制度则包含保障基本生活、健康、家庭生活、教育、休闲娱乐、社会生活、心理发展和免于剥削等内容,其福利保障内容更加丰富[11]。再则,从福利提供方式来看,中国狭义儿童福利制度以针对特定儿童的院内服务保障为主,西方各国目前开展的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则不仅包括各种形式的法律保护和儿童津贴,还包括大量院外的专业性照顾服务,其福利建构更为体系化。故笔者认为,对儿童福利的理论概念及其制度的实践建设采取广义界定,不仅更能够彰显中国未来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路径,而且有助于中国儿童福利制度与国际上其他各国儿童福利制度比较口径的统一。因此,本文采用广义的视角对中国儿童福利制度进行界定、分析,即在福利提供范围上将所有儿童纳入到制度视野中,在福利提供内容上将儿童需要作为基本出发点,在福利提供方式上将法律保障、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均视为儿童福利制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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