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381/j.cnki.issn1003~207x.2015.12.005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07(2015)12~0035~10 修订日期:2015-01-12 1 引言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之一。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小,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并且缺乏足够可资抵押的固定资产,融资问题非常突出[1~3]。 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供应链正在取代纵向一体化,成为国际上产业组织的主流模式[4~5]。从趋势上看赊销结算是一种替代传统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的供应链结算手段,目前全球贸易中大约85%的交易以赊销方式结算(“供应链金融”课题组,2009)[6]。据有关统计我国应收账款总量大约有5.5万亿元人民币,占企业总资产的30%左右,而大多数中小企业资产价值的60%以上是应收账款。由于位于供应链两端的中小企业抵押资产有限,为了使赊销方式结算下企业间产生的巨额应收账款得到很好的利用,银行常常有积极性开辟能高效利用企业间应收账款进行供应链融资的新途径。 从银行业务拓展方式的角度来看供应链金融工具有如下显著特点:银行对授信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不再强调企业所处的行业、规模、固定资产价值、财务指标和担保方式,中小企业可以获得比传统方式下更高的信用水平评估[7]。 Berger和Udell[8]指出供应链融资方式具备基于交易与基于关系融资特征,因为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的偿还贷款能力比银行有更清楚的认识,能更有效地解决激励问题,限制发生道德风险等优势,所以尤其适用于金融市场不健全、工业增长速度快的国家与地区。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融资方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相区别并不在于抵押品本身,而在于它是将抵押品作为还贷的主要来源,信贷风险主要依赖于抵押品价值,而不是企业的整体信贷风险[9]。Klapper[10]比较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与保理之间的区别:指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而不是出让其所有权,资金融入企业负有连带责任,这样的融资方式要求有很好的借贷法律、电子抵押登记、高效迅速的司法体系,所以在发展中国家应用得并不广泛;而应收账款保理则不需要好的抵押法律与有效率的司法系统,在很难缔结借贷合同、缺乏抵押品以及违约后资金回收困难时国家保理可能是一种有效的融资工具。 国内对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融资的研究并不多见。李勤和韩凯[11]用实证数据指出供应链融资在我国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国内供应链融资的发展仍存在企业供应链管理意识薄弱、供应链整体的潜在风险较大、核心企业积极性不高、企业信息技术滞后等问题。王文利等[12]讨论了供应链订单融资模式的最优运作策略,他们的研究表明银行风险上限等价于银行贷款上限,且随着零售商预订量的增加,银行设置的贷款上限会提高。白少布等[13]研究了银行和企业对贷款额度与利率的承受范围,分析了供应链融资参与主体间的无风险合约达成条件,提出了企业努力水平与贷款利率、贷款额度之间的激励关系。弯红地[14]研究指出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中小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但银企间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以上文献基本都是针对银行利用供应链进行债权融资问题的研究,与此不同,本文是存在应收账款的条件下兼顾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优缺点加以讨论的。 传统融资服务的还贷方式主要有两种:债权合同与股权合同。不管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都不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不能期望现实中只使用一种融资方式。两类合同各有优缺点:债权合同能有效激励中小企业经营者选择较高的努力水平,因为中小企业经营者可以获得努力的全部边际收益,但债权合同下中小企业经营者有谎报项目收益、将资金挪为他用投资更高风险项目的激励[15~18];股权合同能有效地约束中小企业经营者谎报项目收益、将资金挪为他用投资更高风险项目等道德风险行为[17],但股权合同会削弱中小企业经营者选择高努力水平的激励,因为银行将分享其努力所带来的边际收益。 综上可知,一方面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并没有得到长足发展,另一方面债权融资合同和股权融资合同都存在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都尚存在效率改进的空间。针对此问题,本文基于非对称信息博弈论设计了能够同时取债权融资合同和股权融资合同所长的条件合同,使之能够激励中小企业经营者不会谎报项目真实收益、不会违约投资更高风险项目,并且能激励中小企业经营者选择较高努力水平,进一步提高银行融资的效率。 2 存在应收账款条件下中小企业不足额质押的“条件合同”模型假设 假定某中小企业与某核心企业有一定的长期合作历史,并且合作中表现出良好的信誉。现该中小企业面临一系列项目可进行投资,这些项目在相同努力水平下具有相同的期望收益
。中小企业知道
,而核心企业与外部金融机构不知道。假定收益R为[0,
]上的随机变量,相应的分布函数为F(R,σ,e),密度函数为f(R,σ,e),其中e为中小企业的努力水平,σ为收益R的方差,σ∈[0,∞)。σ数值越小意味着企业选择的项目风险越小。不妨设所有项目都需要中小企业投入资金K,而该中小企业无可用的自我资金,需要全部从外部金融机构融资获得。假定该中小企业也缺乏足额可资抵押的固定资产,无法通过传统的抵押贷款获得融资。只是在核心企业处有一笔价值为Y的应收账款需要在项目后才能支付,W=G+Y≥Kr,W表示企业资产总额,G表示除这笔应收账款之外的企业其他资产,Kr表示银行对资金K的保留效用。再假定核心企业已经考虑到该中小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可能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长期合作过程中认为该中小企业拥有较好的信用水平,同意为该中小企业提供授信,三方结成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融资模式可定义为:在中小企业存在应收账款并且可资抵押的固定资产不足额条件下,由于核心企业愿意提供授信使银行同意向中小企业经营者放贷。很显然相比固定资产足额抵押情形中小企业可获得更多的外部融资。银行在这一融资模式下考虑更多的将是中小企业经营者可能发生的各类道德风险行为,而非逆向选择问题。假定银行先设定一个项目收益的阈值,当项目结束后,如果中小企业经营者报告最终项目收益高于这一阈值则要求中小企业经营者履行债权合同,银行获得固定投资回报D;如果中小企业经营者报告最终收益低于这一阈值则要求中小企业经营者履行股权合同,银行以固定比率E(0≤E≤1)分享企业总资产(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