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性偏好下的供应链金融委托代理模型比较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畴镛,男,教授,博士生导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省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和供应链管理研究;黄贝拉,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产业经济研究(浙江 杭州 310018)。

原文出处:
商业经济与管理

内容提要:

供应链金融是近年来兴起的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金融创新之一,但目前学术界的研究多以经典的委托代理模型为基准,忽略了供应链金融参与方之间存在着互惠性偏好的倾向。文章简要回顾了委托代理理论的发展脉络,结合行为经济学家Rabin提出的互惠性偏好理论,对委托代理模型进行了行为经济学层面的拓展,以当前流行的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与协作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为研究对象,比较分析了互惠性偏好引入前后各方的收益情况。文章首先构建了经典的Holmstorm和Milgrom模型,研究了核心企业和协作企业均为理性经济主体情形下的博弈收益情况;其次,通过将互惠性偏好引入到Holmstorm和Milgrom模型中,比较分析了各方收益的变化情况;再次,通过参数校准的方法,进行了具体的数值案例分析;最后对模型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研究结果表明:通过引入互惠性偏好,在一定的数学条件下,核心企业和协作企业之间的契约制度设计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空间。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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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2;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15)12~0052~09

       一、引言

       根据中华工商联统计,中小企业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0%左右,提供了城镇75%以上的就业岗位。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传统的银行信贷模式下,中小企业所吸收到的银行授信不足银行信贷总额的40%。中小企业之所以出现融资难困境,首先与其自身规模较小、资信水平低、可抵押变现资产不足等有关。其次,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估体系不健全,出于风险规避考虑,银行多选择有隐性国家信用兜底的国有企业和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民营企业作为授信对象。最后,中国尚未形成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体系还处于探索发展过程当中,对于不同风险类型的主体,缺乏相对应的风险投资主体。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融资难问题的频发,使得缓解或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公司金融研究的热点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供应链融资成本,加强供应链整体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之一[1]。

       在供应链环境下,中小企业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等。各种类型的企业围绕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进行合作,从而实现供应链上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协调运作。因此,通常将上述类型的中小企业统称为供应链上的协作企业。一般来说,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包括核心企业、协作企业、商业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3PL)。核心企业往往是资金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经营规模大的企业,在整条供应链上处于主导地位,在供应链的整体运作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协作企业通常是资金压力较大、信用等级偏低、资本规模相对较小,在供应链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企业[2]。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核心企业可以将银行信用引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从而改善协作企业的资金流状况。从战略合作层面来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帮助核心企业共同搭建销售和采购网络平台,将自身的金融服务嵌入其中,构建与核心企业新型的银企关系,从而拓展自身的业务范畴。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供应链金融不仅能够解决由全球性外包活动所引起的供应链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以及供应链节点企业资金流的“瓶颈”问题,还能够缓解后金融危机时代日益凸显并且持续恶化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也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3]。

       本文采用经典的委托代理模型作为研究的基本框架,该模型由Mirrlees和Holmstrom①首先提出[4],而后经过Holmstorm和Milgrom②(以下简称HM模型)系统性地简化和发展,成为研究委托代理关系的基准模型[5]。本文选择用HM模型作为本文比较研究的基准模型,之后将互惠性偏好引入经典的HM模型中,从而考虑供应链金融环境下的最优激励机制设计问题。

       二、引入互惠性偏好下的委托代理模型

       (一)传统视角下供应链金融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供应链金融通常涉及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协作企业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3PL)等多方主体,容易形成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供应链上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规避对象也从原先简单的协作企业扩展到包括核心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内的多方主体,从而增大了银行规避风险的难度。

       供应链金融各主体之间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如下[6]:(1)商业银行和供应链上的协作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供应链协作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差,管理不规范,缺乏核心竞争力,而商业银行是资金的提供者,是掌握信息较少的一方,受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差的影响,无法准确掌握中小企业的真实生产和财务信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是委托人。中小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是资金的需求者,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贷可能性等信息知悉程度远高于商业银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是代理人。(2)商业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监管能力以及对质押品掌握的信息远胜于商业银行,因此,在两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商业银行是委托人,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代理人。在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加强对质押物的监管能力,以降低与供应链中小融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3)商业银行和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供应链金融的核心业务是供应链融资,主要是商业银行向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授信支持,但由于中小企业经营信息不透明,商业银行和供应链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为降低供应链金融风险,在具体的业务操作时商业银行一般将核心企业的信用等同于中小企业的信用,从而与核心企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在具体的委托关系中,商业银行是委托人,核心企业是代理人。(4)核心企业与供应链上协作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核心企业为供应链上的主导企业,在供应链金融环境下通常代替商业银行与链上的协作企业之间产生信贷关系,核心企业虽然弱化了传统的信贷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是并未彻底消除供应链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核心企业与协作企业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核心企业是委托人,协作企业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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