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总机构在北京,分支机构在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地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该如何处理总分支机构因适用不同税率而产生的税款差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需要和总机构汇总缴纳吗?总分支机构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报送哪些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同时根据该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表、营业收支情况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因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进行核算。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应报送的报表应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问:税法所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含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五险一金中单位及个人各自负担的部分需要区别做账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税法所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不包括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的。五险一金中单位及个人承担的比例是不同的,并且单位及个人各自负担的部分需要区别做账。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单位负担部分:单位为员工支付的保险,要根据员工不同的岗位,计入不同的借方科目。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个人负担部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由此可见,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是不能计入职工薪酬总额的,而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则本来就是应该支付给职工的一种报酬,但应付未付,由单位代缴入其个人社保账户,作为员工享有的未来期间的递延收益。 问:我单位领导集体商议,将员工每月工资中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全部由公司承担,作为一项员工福利支出。请问这种做法可以吗?是否会产生涉税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贵单位的做法可行。但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支出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换言之,单位即使承担这部分费用,也是不可以抵税的。 问: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固定资产主要分为不动产和动产。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纳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按照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