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员工的医疗费用,是企业的一项重大支出,原《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以及原《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对单位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计入福利费。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2.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如果是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两项之外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支付医疗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和个人依法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国家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筹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该项基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共同缴纳。 (1)企业和个人依法缴付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另据财税〔2006〕10号同时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事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超过部分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如果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和个人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制度。狭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广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还包括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起到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 (1)企业和个人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举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5〕318号)以及财税〔2006〕10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并入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用于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之支出,也不得扣减个人所得税的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