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分析 1.增值税方面 (1)先从增值税方面看,自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一定要作为销售业务处理,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关键要看是否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基于此规定,如果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让则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汽车4S店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虽然基于上牌的需要自己为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因为不符合“转让货物所有权”的定义,所以无论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都不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开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对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进项税能否抵扣?关键要了解“营改增”前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以后,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被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以前,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因此4S店将购入的汽车转为试乘试驾车,即外购汽车由存货(库存商品)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应做进项税转出。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以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销售试乘试驾车如何计算增值税?关键要看处置的试乘试驾车购买时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这一规定明确了销售试乘试驾车增值税的计算办法:销售的试乘试驾车若是营改增前购买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的试乘试驾车若是营改增后购买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试乘试驾车增值税的计算办法的变化,源于试乘试驾车增值税抵扣范政策经历了不允许抵扣到允许抵扣的变化。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看,自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一定要作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关键要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这一点与是否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要看“是否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规定是一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即,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基于此规定,如果属于上述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且该资产在空间上并没有转移至境外,则该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就不用确认收入,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尚未结转的成本或尚未计提的折旧可继续在后期结转或计提。如果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或虽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但资产已被转移至境外,就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汽车4S店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虽然基于上牌的需要自己为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由于该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且该资产在空间上并没有转移至境外,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所以无论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都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