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工业化时期欧洲乡村的儿童劳动

作 者:

作者简介:
鲁运庚,临沂大学文学院、沂蒙文化研究院教授。临沂 276005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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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世纪初,工业革命以来的儿童劳动问题就已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并随研究的深入取得丰硕成果。①然而,工业革命以前的儿童劳动问题,却未得到系统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阿利埃斯《儿童的世纪》为代表,②“儿童”或“童年”开始成为史学研究的热门话题,③以此为契机,前工业化时期儿童劳动的相关问题开始进入学者视野。④60年代以来,这一主题被置于区域、国别或特定人群等视角下加以探讨。大卫·瓦斯伯格以16世纪西班牙农村未成年劳动者为研究对象,指出在当时劳动是未成年人为未来生活所做的准备工作和融入社会的主要方式。⑤大卫·尼古拉对中世纪后期纺织业较为发达的弗兰德尔地区青少年劳动研究的结果显示,乡村儿童的职前训练(pre-professional)远不如市镇儿童。⑥丹麦学者西门顿以少女群体为研究对象,指出女童在成婚前,通过做契约佣人(contracted servant)或者直接做雇工的方式培养持家能力和道德品质,并置办一定数量的嫁妆。⑦在整合既有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将考察视野由个别国家、区域拓展到欧洲,试图从宏观上对前工业化时期欧洲乡村儿童劳动现象及其特征加以把握和分析。⑧

       儿童劳动的普遍出现,与前工业化时期欧洲乡村的经济和人口结构变化密切相关。

       首先,农业技术的改进和耕地面积的拓展提高了粮食产量。尼德兰、德意志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开垦荒地、排干沼泽和围海造田等方法,拓展了耕地面积,加之先进耕作方法和施肥技术的推广,粮食产量提高。以英国为例,1200年小麦每英亩平均产量为6蒲式耳左右,1400年提高到6—9蒲式耳,1650年则达到12—15蒲式耳左右。⑨尼德兰、意大利以及法国等地农作物产量也有所增加。粮食产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乡村劳动力。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一部分成为乡村手工工场的工人,或从事个体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流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

       其次,城市手工业经济向农村扩展,农村和农民被逐渐整合进商品经济领域。在中世纪,城市手工业者为避免恶性竞争而组成行会。这虽然有利于保护小生产者,却不利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和新技术的推广。一些商人(包买商)开始离开城市到农村寻求新的发展空间。与城市相比,乡村社会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在某些行业——如纺织业,还拥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这些优势对包买商有利,他们很容易把城市手工劳动转移到乡村。欧洲的手工业一直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作坊式生产。通常情况下,师傅独自一人,或携同全家、若干帮工、学徒从事劳动。因此,乡村儿童参与到生产性劳动的机会大大增加。以纺织业为例,包买商将原料(羊毛)分发给农户,农户按照要求在家中加工。加工过程中,女性是主要劳动者,儿童从事辅助劳动。而且,在当时的家内制体制下,儿童只要具备了劳动能力就会被要求参加劳动。6岁的孩子如果不劳动就会被看作是游手好闲。⑩

       最后,农村未成年人口大大增加。17世纪末,欧洲人口快速增长。在新增人口中,15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婴幼儿占很大比例。以英国为例,当时其人口总数的45%是儿童。具体到乡村和城镇,这一比例有所差异。伦敦是33%,其他市镇是40%,乡村为47%。个别地区的青少年人口增幅更加明显。如1599年,伊令(Ealing)地区19岁以下人口的比例是45.7%,1695年利奇菲尔德(Lichfield)是49.2%,1701年斯托克特伦特(Stoke-on-Trent)是47.9%,其中15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婴儿占38%。(11)在法国,1701年巴黎60万人口中有15万人是2—17岁的未成年人。(12)

       这样的人口结构对欧洲经济发展构成挑战。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基本上是完全的消费者,(13)养活没有劳动能力的儿童给原本处于困窘中的家庭带来很大压力,对无地少地的农户来说更是如此。“父亲靠自己的钱根本不能养活孩子”,面对生存的困境,儿童只能提前参加生产劳动。所以,在“18世纪中叶,出现机器之前,英国的棉纺织业、丝织业、伯明翰的金属工业、帆布制造业、诺里奇的织袜业都大量使用5—7岁的童工。儿童只要一能劳动,就立即被投入工业劳动。”(14)

       如上所述,在前工业化时期,欧洲乡村已经逐步纳入到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商品经济之中;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增产释放了农村的富余劳动力,人口的增加和未成年人比例的增大,给社会、家庭带来了较大压力,这进一步导致劳动力的低龄化。所以,在这一时期,儿童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劳动力资源,儿童特别是乡村儿童参加社会生产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一、儿童劳动的基本类型

       当时的儿童劳动,大体可分为家佣劳动、农业劳动、手工业劳动、矿山劳动、军事劳动等几种类型。

       (一)家佣劳动

       本文所说的家佣劳动是指儿童离开自家,在别人家庭里充当佣工而从事的各种劳动。其身份类似现在的家佣儿童。(15)14—15世纪的欧洲社会中,8—9岁的儿童外出做仆役(servant)较为普遍。某些城镇中,15岁以下的儿童占仆役总数的10%以上。(16)1637年,瑞士苏黎世14岁以下的儿童占仆役人数的10.2%。18世纪初期意大利比萨地区5—14岁的仆役占人口总数的12%。(17)显然,这与当时“大多数家庭习惯于把孩子,尤其是幼子送到别人家充当仆役,学习技艺”以及“邻里之间易子而役的习俗”有一定的关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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