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结束后,日本加紧落实以《马关条约》攫取的侵华权益,而清政府也做过一些应对。这个过程的一个侧面,就是双方围绕在长江流域一些通商口岸设立日租界,在6年间进行的交涉。在近代长江流域与日本关系史上,这是体现质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已有一些论著,就当时双方交涉的脉络、黄遵宪和张之洞等人的相关主张及对中方举措的影响等,做了程度不同的叙述和论析。①但主要限于原始史料不足,加上论者旨趣各异,对于当时双方的相关筹划与决策,新开口岸官府与总理衙门共同抵制日本设立专管租界但终遭失败的历程,各口岸交涉的关联与异同,张之洞对日态度和举措的变化,以及日方的步骤和手法,为回避与英美冲突而最终放弃在上海设租界等问题,述、论还有一些欠缺乃至于偏差。近年来,有日本学者关注近代长江流域日租界的历史,兴趣主要在于日租界与周围社会的关系、日侨等在其中的经营与生活等方面,而甚少就日租界设立情况做深入研究。②笔者拟运用所见中日相关史料做些述论,希望有助于增强薄弱环节,并祈方家指正。 一、日本要求设立租界与清政府筹划对策 《马关条约》规定:中国新增苏州、杭州、沙市、重庆为通商口岸,并按照中西条约,重新订立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③但是,该条约中并没有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日租界的明文。然而,在日本政府看来,早已由西方国家设立的租界,正属于日本在华要一体均沾的“优例及利益”,故在着手以《马关条约》为基础与清政府恢复国交时,就将设立日租界的问题列入了日程。1895年6月1日,日本外务大臣陆奥宗光传令即将就任驻华公使的林董,强调:“我帝国在中国的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由此自然而来的结果,就是我帝国在中国的一般利害要迅速与欧美各国形成同一关系”,须“指挥驻中国的帝国领事进行调查,特别是在新开市场选定我租界等”。④ 林董和新任驻上海总领事并兼辖长江口岸日本商务的珍田舍己,于1895年6月下旬、7月上旬先后到任。⑤珍田舍己随即致力于在上海为日本商民取得特权,以“自由购买和拥有土地,用于建立厂房仓库等及其他晾晒场所”。而当时的日本外务次官原敬也明言:在上海设日租界,“对彼此都便利”,要“预选适合作为租界的土地”。⑥8月中旬,林董致电代理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认为在中国新增口岸“首先要办理的要务,是确定我租界的地位”,请为此向珍田舍己发出训令。⑦同时,日本要在杭州设立日租界的传闻,也出现于上海报端。⑧珍田舍己报告说:这种传闻使苏、杭地价上涨,外国人也开始动作,如日本不加快行动,好位置就会被他国占据,故请下令派总领事馆人员“到苏州、杭州等长江沿岸各口岸,考察设租界所需场所,并对该区域等进行调查”。⑨1895年9月30日,西园寺公望传令珍田舍己率员“巡阅”新增四口,调查将在四口设立的日租界的界址等事项,“会同各地地方官,将……认为适宜的场所作为预定地,向地方出示”。⑩10月6日,林董奉命为此照会总理衙门,请“电饬各该地方官与该总领事妥为商办,俾其顺便尽责”。(11)而珍田舍己则从1895年10月13日起(12),赴各新增口岸,选择日租界“预定地”。 从上述可见,日本政府将在华设立租界视为已到手的权益,要以新增口岸作为下手之处,并推及上海等向开口岸;而在着手实施时,所考虑的只是他国与日本争夺有利位置的可能性,以及拟设租界之处地价上涨对日本的不利影响,却完全不将设立日租界作为与清廷交涉的问题,只敦促其传令相关地方官府予以协助,其态度之骄横可见一斑。然而,出乎日本政府意料的是,清政府的应对,使其如意算盘不能轻易实现。 原来,《马关条约》签订后,光绪帝“力图挽救”,针对与新增口岸关系最为密切的第六款,传令“川鄂江浙各督抚预筹善策”(13),这些督抚也都迅速做出了回应。而1895年7月28日署理南洋大臣和两江总督的张之洞发给江苏巡抚奎俊等的电文,则是目前所见清朝官方就日本设租界表态的最早文件。该电文针对“苏州将设租界”的消息,表明了“急筹取益防损之道,早占先著”的立场,并提出了应对原则:不让日本单独设租界,不让租界设在交通运输便利之处,限定租界范围。(14)显然,日方不与清廷交涉租界设立问题,而要直接在张之洞所辖或影响的区域内推行,客观上把张之洞推到了对日折冲的正面。其后,一直到1896年10月日本迫使清廷屈服之前,张之洞出于对日本侵华的愤恨和掌控局面的自信,在租界问题上充当了应对日本的主导角色。其对策除了有关界址的上述考虑以外,最终目标是要设立面向各国侨民、而由中国掌握行政管辖权和警察权的通商场。这在1895年8月4日张之洞致宁绍道的电文中,就已和盘托出,内称:“闻洋人在宁波并无租界,谓之洋人寄居之处,中国官出款为雇巡捕,弹压保护,办法较他口为妥……拟于苏、杭新开等处仿照办理。”(15)8月26日,张之洞就《马关条约》上奏19条建议,其中第l条就是:“今日本新开苏、杭、沙市三处口岸……应照宁波章程,不设租界名目,但指定地段、纵横四至,名为通商场,其地方、人民管辖之权,仍归中国,其巡捕、缉匪、修路一切,俱由该地方官出资募人办理……不准日本人自设巡捕,以免侵我辖地之权。”(16)对此,总理衙门也表示赞成。(17)8月28日,清廷下旨,肯定张之洞所言“堪资采取”(18),将其确定为中方在各新增口岸与日本交涉设界问题的原则。 关于上述原则的形成,杨天石等推论当时任职于江宁洋务局的黄遵宪有可能产生过影响。(19)而日本所存1895年11月中旬黄遵宪在上海与日本总领事馆译员槽原陈政的谈话,不仅可以证明他确有影响,而且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张之洞等提出上述原则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