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之在的等级

——“价值之在”补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东屏(1955- ),男,辽宁大连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湖北 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能满足人需求的是价值之在而非价值,所以弄清价值之在的等级非常必要。它不仅是价值本体论的应有内容之一,更为重要的是,它能为我们的实践或价值追求活动提供轻重缓急的指导。关于价值之在的等级,可做这样的基本概括:首先,人的价值高于非人价值之在。其次,在非人价值之在中,好的存在者或正价值之在,可以按人的需求或目的来划分等级;而坏的存在者或负价值之在,则要根据其对人的危害性或危害度来划分等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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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6)01~0007~06

       “价值之在”是我在《论价值之在》①一文中提出的一个概念。由于我将价值定义为人在对象性活动中,基于自己的需求,用可还原为“好”或“坏”的词语赋予对象的意义。所以价值之在就是指被赋予了或好的或坏的意义的对象,而这个对象也就从此成为了有价值的存在者。使用“价值之在”这个概念,可以避免以往用“价值之物”概念等同所有价值对象时,将“人”和“事”也统归为“物”的不妥和缺陷。至此可知,好与坏或正价值与负价值,是价值之在的两种性质;价值之人、价值之事和价值之物是价值之在的三种基本类型或形态[1]。价值之在不仅有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种类,而且不论是正价值之在还是负价值之在,都存在等级上的差异。这就是说,同一性质的不同种类的价值之在,尽管都是由人赋予或好或坏的意义而成,但它们并不是都处于同等地位,而是有的位高有的位低,并且是正价值之在有高低等级,负价值之在也有高低等级。这个问题,当初在《论价值之在》因限于篇幅,还未论及。

       一、研究价值之在等级的意义

       以往的价值哲学研究者通常只谈价值不谈价值之在,导致他们只有关于价值等级的论述而没有关于价值之在等级的论述。但实际上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发现,他们所说的“价值等级”往往就是指“价值对象的等级”,也就是我这里所说的“价值之在的等级”。

       比如舍勒就是这样的。他认为,价值是客观存在,具有先天秩序,这种价值秩序可以按照五个等级标准来把握。一是持续性,即持续的价值胜过短暂的价值,所以一种价值越具有持续性,其等级就越高;二是不必分性,即较高价值不必分割也能被众人分享,而较低价值必须分割后才能被众人分享,前者如文学艺术、理论学说,后者如食物、钱财,所以一种价值在不必分割的前提下能被越多的人分享,其等级就越高;三是前提性,即高价值是低价值的前提,如快乐的价值要以生命的价值为前提,所以越是更多其他价值前提的价值,其等级越高;四是程度性,即给人满足程度高的价值大于给人满足程度低的价值,如同样是耕地,拖拉机会比牛拉犁给人以更大的满足,所以越是让人满足程度高的价值,其等级也越高;五是依赖性,即对肉体依赖性小的价值高于对肉体依赖性大的价值,如感官快乐就没有精神快乐的价值大,所以越不依赖肉体的价值,其等级就越高。根据这五个标准,舍勒将价值分为四个由低到高的等级,即感官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和神圣价值。其中,感官价值是与各个感官相对应、协调的对象;生命价值是包括微生物、植物、动物和人在内的一切有生命的对象,这些对象之间又存在卑贱与高贵的差异;精神价值是心灵的产物,与感官和生命有机体没有什么关系,其中又有美与丑、正义与不义、正当与不当的层次;神圣价值是由绝对对象显示的价值,它不能化约为精神价值,只能到宗教领域去寻找,人类中的“圣人”和超人中的“神”是其主要典型②。由此可知,舍勒的所谓“价值等级”其实就是“价值对象的等级”或“价值之在的等级”。

       虽然舍勒对价值对象等级的划分谈出了一番道理,但总体给人自相矛盾的感觉。一方面,舍勒认为价值是先于人且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又把“满足程度”、“对肉体的依赖程度”之类作为了划分价值对象等级的标准。此外,感官价值与生命价值的划分也令人疑惑:感官不是随生命而来吗,为何要单独列出来并被当作低于生命价值的价值?应该承认,对价值之在等级的划分可能存在多种方式,但不论用哪种方式进行划分,所用划分标准都要前后保持一致,且不可一会儿用这个标准,一会儿又用那个标准,更不可自相矛盾。

       不仅如此,弄清价值之在的等级的重要意义还体现为,从理论上说,它是价值本体论的应有内容之一。从实践这种对象性活动来说,它能让我们知道,在无以数计的价值之在中,哪些是值得追求的,哪些是更值得追求的,而什么又是最值得追求的;还有哪些是要予以避免的,哪些是尤其要予以避免的,而什么又是最要予以避免的;从而能够分清和把握价值追求的轻重缓急。

       二、人的价值高于非人价值之在

       价值之在的等级,首先体现为人这种价值之在高于非人价值之在,即作为价值之在的人,高于作为价值之在的物和事。

       这个命题或曰原则的道理主要在于,在所有的价值之在中,只有人同时还是具有元价值的存在者,即元价值之在,而其他所有价值之在,则都仅仅是价值之在。

       “元价值”也是由我创构的一个新概念(1993年)[2],我把它立为价值哲学的基本范畴,它不是被“价值”这个价值论域中的最一般的概念所能包含的概念,而是比价值概念更为基本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诸多本质性差异。

       首先,元价值是纯粹的,只有“好”或“正价值”这一种含义与表现形式,而价值则是复合的或不纯粹的,既有“好”或“正价值”的含义与表现形式,也有“坏”或“负价值”的含义与表现形式。至于“不好不坏”,属于无价值,并非价值的表现形式。其次,元价值表现的“好”,是本元的、自来如此的好,而价值则无论是表现为“好”还是“坏”,都是派生的,而非本来如此的好或坏。而派生者就是具有元价值的存在者,简称元价值之在。复次,元价值表现的“好”是无条件的好,即没有任何先决条件的好,而价值所表现的“好”或“坏”,则都是有先决条件的“好”或“坏”。而这个先决条件,就是必须有元价值之在的存在。再次,元价值表现的“好”是绝对的,始终如一的好,而价值所表现的“好”或“坏”则是相对的,存在着发生变化或相互转化的可能。这种变化之所以会发生,就在于价值对元价值之在的作用发生了某种变化。最后,元价值的“好”是无需证明的好或自足的好,而价值的“好”或“坏”,则都是有待证明的不自足的好或坏。而所谓“有待证明”,就是有待元价值之在根据价值对自己的作用来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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