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外来务工人员代际转移的逐步完成,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主体。相比第一代农民工,这批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及90年代的年轻人有着明显的群体特征,其“农民”身份特征已大体消解,自我认同度高、发展意愿强烈,外加务工环境发生了实质变化,使该群体自我利益的表达更为主动积极。随着近年来以青年工人为主体的“集体行动”事件数量的增多,学界对这一行为方式予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批研究者倾向于认为“集体行动”方式增加了工人与资方利益博弈的筹码,因而成为工人群体进行自身利益表达的主要方式(汪建华,2011;李琼英,2013)。这一观点在珠三角地区工人集体行动事件中得到了部分验证。 然而,在进行地区比较时,笔者发现这观点并不完全适用于浙江地区。不同于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浙江各地虽也存在大量劳资纠纷事件,但大规模集体事件却相对少见,青年务工人员自我利益表达方式“个体化”特征明显。参照现有劳动关系理论,对应“集体行动”概念,笔者将浙江地区青年工人群体利益表达方式概括为“个体竞争”,即强调这类形式分散的个体行为与学界传统“无集体行动”或“集体无行动”理论表述存在差异,青年工人致力于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实现个体收益最大化。本文主要讨论这一差异的实际表现及具体原因。 二、外来务工人员利益表达方式的地区差异及现有解释 “利益表达方式”指的是务工人员表达自身利益需要并寻求需要达成的主要方式。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工人利益表达方式在20世纪后期经历了历史性调整。不同于原有国企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营、外资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分离,导致工人成为市场环境中独立的利益诉求群体。这进而使得工人群体的利益表达方式多元,发挥作用的渠道及其影响有差异。就当下广州、深圳、东莞与浙江青年务工人员的利益表达方式进行比较观察,前者倾向采取“集体行动”,即通过集体怠工、上访等形式要求企业及地方政府满足其利益诉求;后者则多表现为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对工会或带有法团性质权益组织的依赖相对有限。 具体而言,2010年广东南海某汽车制造企业发生工人集体停工事件,该事件在当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此次事件前后,以东莞、深圳、广州为代表的几大制造企业聚集地先后发生多起较大规模工人集体抗争事件。相较之下,浙江省近年来虽也同样存在劳资纠纷,但其青年务工人员并未出现向“集体抗争”方向发展的趋势。中国劳工通讯数据显示:2011~2012年发生于广东一地工人集体事件数量达142起,而浙江省全省仅有13起,且参与者多为当事人家属、朋友及老乡,很少出现同事、工友性质聚合(中国劳工通讯,2014)。此外,具体分析当地劳资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者指出该地区职工往往多选择“自己找老板理论”(42.9%)、“自己找劳动保障部门投诉”(31%),而容易引起群体事件的“找其他相同遭遇的人一起想办法维权”或“找工会进行集体维权”选项比例只有13.4%和6.1%(杨建华、张秀梅,2009)。据此,我们有理由做出判断,即浙江地区务工人员在解决劳资纠纷过程中多倾向于采取独立行动,较少组织集体行动,与珠三角地区有着明显差异。 对于这样的地区表现差异,学界已有论述强调四大影响因素。第一,整体环境因素。研究者整体测量珠三角、长三角劳动用工环境,证实两地在22项劳动权益指标项中存在地区差异,除“工伤保险”、“带薪休假”指标外,后者都具有明显优势,这减少了该地区年轻外来务工人员发生集体事件可能(刘林平等,2004)。第二,企业资本类型影响。研究者指出,不同于珠三角地区以外资企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更依赖本土资本,这类民营企业具备血缘、地缘优势,并多在内部采用人情化管理方式,有利于减少工人集体事件的隐患(徐小洪,2008)。第三,市政配套服务因素。除生产外,青年务工人员存在诸如教育、娱乐、医疗需求,研究表明,对应上述需求,浙江省予以了更为充分投入,稳定了地区劳动关系(孙中伟等,2012)。第四,地区文化理论。比较长三角地区劳动工人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社会关系融洽度,研究者发现当地工人自身职业融洽度高,有效削弱其采取非主流行动方式意愿(陈诗达,2006)。 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对两地工人行动方式差异予以了解释,为我们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但是,这些解释更多将这一差异视为“程度性”差异表现,以地区“劳资关系相对稳定”解释浙江地区工人群体利益表达所存在的“个体性”方式选择偏向,未能揭示造成这一差异的实质原因。在实地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浙江省青年工人事实上表现得更为主动,期待在劳动力市场竞争过程中获得更为个体性的利益回报。就此,对应“集体行动”概念,笔者将浙江地区青年务工者的行为表现定义为“个体竞争”。为更好说明两项概念之间的关联,笔者简要回溯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并以此作为本文提出“个体竞争”概念的理论依据。 关于两地工人“集体行动”与“个体竞争”利益表达形式差异的讨论,本质上反映了马克思理论与新古典社会学中就工人行动方式所存在的观点争议。马克思虽然区分了工人“自在阶级”与“自为阶级”的差别,但未详细论述两者得以转换的具体形式,即将工人采取“集体行动”方式推翻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视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赵义良、刘佳,2013)。针对这一观点,奥尔森指出,在面对是否参加“集体行动”选择时理性人更可能采取“搭便车”行为,导致工人无法组织起有效集体行动(奥尔森,1995)。与奥尔森观点相近,以赛勒尼、伊亚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社会学同样认为工人群体在资本主义体系中已逐步丧失集体行动能力,处在一盘散沙的状态(吴清军,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