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以暴力的实施主体差异可以区分出两种类型,一种是校园以外的成年人以学校和学校中的学生和老师为对象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上学和放学时间,学校门口学生流集中的情况下,用刀、枪等凶器杀伤学生,造成重大伤亡;以及利用学校安保松懈,学校以外的成年犯罪人闯入校园,对老师和学生实施侵害,造成伤亡。这种类型的校园暴力由成年人实施,本质上具有反社会特征。另一种类型的校园暴力是由在校学生实施的以校园内的学生和老师为对象的暴力侵害行为,主要发生在校园内和从家庭到学校之间的路上。第一种类型的校园暴力属于成年人犯罪,校园为施暴的被动客体,在刑法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上有明晰的规定,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第二种类型的校园暴力由在校学生为侵害主体,主要以在校学生为受害者构成的校园暴力事件,无论在刑事责任的判定上,还是采取其他法律规制措施上,都存在较多的分歧。从中美比较的视角来看,这种分歧更为明显,故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青少年无论作为主体还是客体,卷入刑事案件,都会牵动社会的神经,引起舆论的关注和忧虑,它意味着涉事家庭的崩塌,社会秩序的动摇,社会未来基石的削弱。中美两国是世界大国,也是世界人口大国,在打击青少年犯罪,应对校园暴力问题上都有鲜明的特征,存在巨大的差异。国内外学术界对中美司法界应对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有许多的探讨,但系统的中美比较研究则不多见。本文试图利用所掌握的中美应对青少年校园暴力的司法实践资料,对两国的法律措施做尽可能详尽的比较。 一、中美校园暴力现状比较 关于校园暴力,中国的官方机构几乎没有给出法律上的界定,一般由媒体或大众由常识判断何为校园暴力。在官方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中,只有青少年被逮捕出庭受审的记录,没有因为校园暴力而受审的分类统计。即校园暴力不是中国法律专门处置的犯罪行为,而是被归入一般刑法或校纪校规处置之列。 由于校园暴力在美国的泛滥,被视为社会的毒瘤,美国司法界对校园暴力有明晰的界定。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认为,暴力是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从幼儿到老年,影响人生的所有阶段,暴力幸存者终生遭受身体、精神和情感健康问题。因而,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认为其在阻止暴力的最初发生上具有义不容辞的义务[1]。该机构将校园暴力界定为:在学校财产范围内、上下学的路上、学校主办的活动中发生的青少年暴力。一名青少年可能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施害者或见证者。校园暴力包括恐吓、欺凌、推攘、挤压等暴力行为以及团伙暴力、袭击乃至谋杀[2]。 中国司法机构没有将校园暴力作为专门惩治对象,因而也没有关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统计数据。中国法律协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出了每年的青少年犯罪受审数据。统计数据将青少年分为两个部分,即不满18岁、18~25岁,并统计了每年在全国法院判决的所有年龄刑事犯罪数据,笔者根据《中国法律年鉴》[3]整理了2004~2013年的统计数据(2008、2011两年数据缺失),大致了解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的情况,参见图1。
从统计数据来看,两个年龄段(18岁以下和18~25岁)的青少年犯罪在2007年达到顶峰,随后逐年下降。18岁以下年龄组2013年达到最低的55817人,相比2007年的峰值下降了36.2%。18~25岁相比2007年的峰值只下降了8.4%。18~25岁青年人的犯罪2005~2013年总体表现平衡。从所有年龄段的刑事犯罪数据来看,达到峰值的时间与青少年犯罪不同步。2004年以来,全国每年审理的刑事犯罪人数一直处于上升态势,到2012年达到峰值,随后进入下降通道。从2004年的低谷到2012年的峰值上升了39.7%。增长幅度与18岁以下年龄组犯罪到达峰值之后的下降幅度比较接近。从青少年犯罪对全国刑事犯罪的占比情况来看,2012年全国刑事犯罪达到峰值时,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比最低,仅为22.21%。2006年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比达到最高值的34.08%。由此可见,中国青少年犯罪与全国刑事犯罪数据相比,二者之间的波动变化不同步,即青少年犯罪数据的变化对全国刑事犯罪总体的影响不大,二者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青少年刑事入罪与校园暴力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可惜在中国没有校园暴力入罪的统计数据,这种关联无法推论。从中国中小学管理严格,校风严谨,学校和家庭之间的紧密联结来看,在中国的中小学学生因校园暴力入罪的占比不会太高。中国的大学校园刑事案件的发生率也较低。由此推论,在中国因校园暴力入罪的比例占青少年犯罪的总体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但这并不意味中国的校园暴力发生率低,以美国司法机构对校园暴力的定义来衡量,欺凌、推挤、恐吓都构成校园暴力。如果没有造成身体伤害的严重后果,在中国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很难进入中国法院审理的阶段。从最近几年媒体对中国校园暴力个案的报道来看,校园暴力表现出高发的态势[4],而这主要是由施暴者自己将施暴过程制作成视频放在网上才曝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