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叠共识、公共理性与启蒙规划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东晖,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导,主要研究领域为近代早期哲学、分析哲学和中西哲学比较研究。

原文出处: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对于当前若干重要的政治哲学问题而言,罗尔斯论述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的思路和方法颇具启发意义。他认为社会稳定是社会正义的必要条件,而在理性多元论条件下,重叠共识又是稳定的必要条件。本文首先勾勒了从正义理论到重叠共识的焦点转换,然后指出重叠共识概念对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特征具有借鉴意义,核心价值观为构建当代中国重叠共识提供了一种现实范例。进而,重叠共识为公共理性提供指南,本文梳理了公共理性概念的涵义,力图说明理性的公开使用的自由是从比附型启蒙到内生型启蒙转换的哲学前提,而公共理性是这一转换的一种可选择的政治观念。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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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6)01~0022~007

       一、从正义理论到重叠共识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这是罗尔斯《正义论》开宗明义的观点。这部“正义论”(theory)正是以“正义”概念(concept)为中心、以“公平正义观”(conception)为理念而展开的。它要探究的是,如果完全正义的社会是可能的,那么所需要的正义原则及其可辩护的制度安排是怎样的。这种解读带有一种先验论证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近代以来的“正义论”多持同情的批判态度。例如,持批判的态度是因为或者这些正义论没有认识到所谓的永恒正义不过是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的正义,或者误以为只要真正的正义理论一旦被发现,它就能用自己的力量征服世界,误以为绝对真理是不依赖于时间、空间和人类的历史发展的;却没有认识到正义根本上是与具体生产方式相一致的正义,不正义则首先是生产关系上的不正义,正义理论只是上层建筑,而不是支配着世界的“努斯”(nous)。持同情的态度则是因为启蒙思想家“也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使他们受到的限制”。①

       没有一种理论能够完全超出自己赖以产生的时代的限制,具体的时代才能赋予一种理论真实的共性和丰富的个性。没有任何预设也就不会产生任何内容,明确有力的前提是有生命力的内容的先决条件。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是如此,自由、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是其理论得以理解和辩护的语境,得以展开和前瞻的参照系,尽管这些语境和参照系的某些部分看上去似乎是理论推演的结果,而不像是前提。②

       也正因为如此,作为道德哲学的罗尔斯正义论,遇到了社会-政治哲学的难题。③《正义论》中在道德哲学上能够得到理性辩护的公平正义观,在进入良序社会,成为公共正义原则的时候,是作为某种总括性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或道德伦理的核心部分出现的。而可持续发展的自由、民主、开放的社会,必须奉行理性多元论(reasonable pluralism)原则,理性多元论尊重多种总括性学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然而,由于判断责任的存在,出自理性的理论建构和思想探索会产生各种社会政治、哲学宗教学说,这些总括性学说或者彼此异质,其基本原则有可能相互冲突,或者不能一致接受包含某种正义观的道德理论,例如罗尔斯的正义即公平的正义论。

       如果良序社会缺乏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和正义理论,就会造成了类似于硬币两面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理论问题是包含某种政治正义观的道德理论能否得到合理辩护;现实问题是如何既尊重理性多元论,又保障自由民主政体的稳定,保证开放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政治自由主义面临的核心问题,也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考察的基本主题。罗尔斯对这一问题的概括,就现实性而言,是“一个由自由平等的公民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因为若干理性的却不相容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这样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就辩护性问题而言,是“理性的却深入对立的各种总括性学说,如何可能共同生存,并一致支持宪政政体的政治观?一种能够获得这种重叠共识支持的政治观的结构和内容是什么?”(PL xviii)于是,“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概念就是首要的解决思路:“在理想的重叠共识中,每一个公民都既支持一种总括性学说,也支持作为共识的政治观,两者多少相互联系。”(PL xix)

       重叠共识不是权宜之计、临时妥协(modus vivendi),不是具体政策、应对策略,也不是罢黜百家、独尊一术,相反,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概念力图在各种理性的总括性学说之间,以宪法共识为前提,在基本权利、统治原则、制度要素上,达成基于道德根据的理性辩护的政治观。这种“观点”(conception)只是“学说”(doctrine)的组成部分,涉及根本性的政治正义原则。唯有这种重叠共识才能提供一系列独特的公共的理由(reasons),让各种理性的总括性学说的支持者基于自身的理由,赞同公平正义观,维系出于正当理由的社会统一和社会稳定。(PL 134)这是单纯的宪法共识和独立的理论辩护无法实现的。

       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也就是他提出的政治正义观,包含了特定的基本理念、基本原理、制度安排和两个实现阶段。重叠共识的重点是“求同”,寻求共同支持的正义观;同时也强调“存异”,即承认理性分歧的事实,尊重对何谓善恶的不同观点,参与开放而真诚的协商,宽容不同的结论。④

       二、作为重叠共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重叠共识概念在政治正义观的重大问题上,通过细致明晰的理论考量为求同存异的理念树立了范例,值得我们借鉴其思路,凝聚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共识。在笔者看来,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之所以需要构建重叠共识,并不是因为缺乏共识,而是需要在理论和现实上更深入、更丰富地解决共识问题,以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现代化进程和全球化语境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与古代传统中对“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文化期许相呼应,再造汉唐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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