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1;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6)01~0001~05 在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关于现代国家的思考构成了其政治哲学论述的重要方面,而《论犹太人问题》一文就是这些思考直接而深刻的体现。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以特有的方式阐述了现代国家的解放限度与历史命运,从细致剖析“犹太人问题”与现代国家解放限度的关系入手,详细论证了市民社会人权体系的必然性与局限性,并由此展开对资本主义世界中“犹太精神”的批判,最终提出必须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来终结现代国家。鉴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主要体现于《论犹太人问题》文本中,本文的考察将以重述和疏解该文本为解读方式,进一步厘清马克思早期著述中的现代国家问题,以此裨益于当前理论界关于国家问题的思考与探索。 一、“犹太人问题”与现代国家的解放限度 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认为,鲍威尔将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当作宗教的完全废除,暴露了其对“犹太人问题”的片面理解。鲍威尔批判以宗教为前提的国家不是真正的、现实意义上的国家,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他的批判视域局限于作为基督教国家的德国国家制度,尚未拓展到作为国家本身的英美法等现代国家。同时,对现代国家的批判需要另一种理论视域——人的解放的视域,只有在人的解放视域下对现代国家进行批判,才是把“犹太人问题”提升到普遍性问题。“犹太人问题”之所以是“当代的普遍问题”,就在于它凸显出政治解放的局限性,表征了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内在矛盾和解放限度。① 无论是依据学术理论还是历史现实,政治解放都没有权利要求犹太人废除犹太教、一般人废除宗教,它只能在国家层面废除宗教信仰,却无法杜绝社会层面的宗教信仰。政治解放的限度正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揭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彼此分裂造成的结果。现代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异化,通过这种异化,人类社会分裂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个体的人分裂为公民和私人。作为个体的人,一方面是现实的私人、市民,处于市民组织之中又在现代国家之外,个体的存在以差别和分离为基础,其独特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样式,是个体的特权;另一方面是现实的国家公民,处于现代国家之中,其身份的获得需要现实的私人抛掉自身的市民现实性,离开市民社会的组织,成为一个纯粹的个体,这一个体性将是国家公民身份的唯一存在。作为公民的个体通过中介——国家得到了解放,他将人的全部无约束性和自由强加在国家之上,从而在政治上从宗教等限制中解放出来,但这是一种抽象、局部的有限解放。因为作为私人的个体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中,依然受到宗教、财产资格、出身等因素的约束,在政治解放充分的现代国家中,国家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公民和私人的界限明显,人类将过上双重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天国的生活是人在政治共同体中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生活;尘世的生活是人在市民社会中作为私人活动的生活,“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天国对尘世的关系一样,也是唯灵论的。”②在天国与尘世的冲突关系之中,共同体成员(citoyen)和市民社会成员(bourgeois)的冲突展现在个体身上,就是普通公民、商人和土地占有者等之间的差别,但不是普通公民主导商人、土地占有者等个人,而是后者主导前者。这就如同看似天国(即现代国家)主导尘世(即市民社会),而实质上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建立需要重新承认、恢复和服从市民社会及其要素的统治。马克思认为,现代国家政治生活总是以各种方式压制市民社会及其要素,但现代国家政治生活只有同自身的生活所面临的环境发生尖锐矛盾并不断革命才能实现对市民社会的压制。因此,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建立“必然要以宗教、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一切要素的恢复而告终”。③在政治解放完成了的地方,人被分为公人和私人,宗教从公共领域被驱逐到私人领域中,但人对宗教的笃诚没有消除。政治解放虽然在国家层面废除了宗教、私有财产,使得种族、等级、职业、教育程度等因素不再具有政治上的区分,规定了作为公民的个体之间的平等,而宗教、私有财产、出身、等级、教育程度、职业和种族等因素依然发挥作用,并具有主导现代国家的作用。现代国家虽然宣告了每一个成员都是人民主权国家的平等享有者,然而,在市民社会领域或私人的物质生活关系领域,国家并没有真正消除教育程度、职业、种族等差异,而是以这种差异为根据使自身得以存在。马克思认为,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只是使资产阶级获得政权,但国家的政治形式总是只为一部分富人服务,社会各阶级的对立也使得政治自由和法律平等成为泡影,一切社会现象——自私自利的、压迫和非正义的、压迫与反抗、社会利益同个人利益的分裂——最深刻的根源,并没有通过政治解放而被铲除,因为这一根源存在于资本主义所有制中。 就此而言,“犹太人问题”并没有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公私领域的区分、公民身份的获取而得到实质性解决,只是采取了一种形式上的掩盖方式予以调和而已。“犹太人问题”在古代社会或许只是一个宗教冲突问题,但在现代社会却演变为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世俗冲突问题。从国家层面而言,人们都变成了本质一致的原子式个体,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其身份和政治权利也都是相同的,“犹太人问题”在国家领域获得了解决;从社会层面而言,人们完全被“异质化”,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和差异性从价值、道德、信仰等多重维度逐渐延伸到具体社会生活的相关方面。“犹太人问题”在社会领域不仅没有获得解决,反而变得愈加隐蔽和严重,德国犹太人的命运就是最好的印证。 在青年马克思时代,德国处于俾斯麦的统治之下,德国是落后的“基督教国家”,人们没有获得政治的解放。犹太人同其他德国人一样,都是作为德意志帝国的臣民而存在。在这种制度下,私人领域或者具有政治性质,或者就是政治领域,私人的存在样式是帝国臣民的存在样式。即便犹太人与其他德国人存在宗教信仰和种族的差异性,也很大程度上被“帝国臣民”的共同身份所掩盖。而在魏玛民国时期,德国作为完成了政治解放的现代国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裂痕凸显,犹太人与其他德国人一样获得平等政治权利的同时,他们与其他德国人在文化、血统、意识形态、职业选择等方面的差异性更加突出。魏玛民国时期的德国犹太人受到的歧视、排斥反而甚于德意志帝国时期。政治解放的方案不仅没有消解不同种族群体、文化群体或者信仰群体之间的冲突,在将族群、文化、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作为私人事务转移至市民社会之后,反而更加凸显了其分歧性,加剧了犹太人与其他德国人之间的冲突。关于冲突的原因,我们可以解释为,在现代理性的作用下,所有以往的文化、宗教、信仰等关系都将受到质疑和挑战,而所有差异性的因素都将获得自身的权利。正是由于差异性和各种特殊的政治权利、政治诉求,他们极容易受到其他主体的排斥,尽管这种排斥可能是理性与文明的结合,但他们之间的冲突关系也可能导致各种矛盾、争斗,甚至战争。例如,德国犹太人在纳粹时期遭到刻骨的仇恨与屠杀,与此种状况不无关系。在列奥·施特劳斯看来,纳粹帝国的原则就是“对犹太人的不共戴天的刻骨仇恨”,完全是“反犹主义”的产物。④ 因此,马克思指出:“如果你们犹太人本身还没作为人得到解放便想在政治上得到解放,那么这种不彻底性和矛盾就不仅仅在于你们,而且在于政治解放的本质和范畴”。⑤只有对政治解放和现代国家的批判才是对“犹太人问题”的彻底批判。现代国家作为市民社会的异化之物,对异化之物的批判就是对市民社会的探讨,特别是对市民社会生活的本体论领域进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