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谓与对象化:克服虚无主义的辩证反思

作 者:
田明 

作者简介:
田明,暨南大学社会科学部。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内容提要:

唯物辩证法是立足于现实的认识与反思方法,而价值理念则是无形的存在,只能依托人的行为来表象自身,因此在价值评价时唯物辩证法常遇瓶颈,不能直接进行价值评价,只能间接透过主观尺度进行评价。人的行为存在所指之价值理念与所谓之道理,其正当性首要立足于所指之价值理念进行自证,而后立足于现实来实证。中国式虚无主义的原因在于,所谓之理是主观尺度的表象,所指之维却是价值理念,主观尺度经过经验式检验被误当作价值理念。若要克服虚无主义,主观尺度需通过对象化方式获得现实性,进而在价值评价中呈现主观尺度与价值理念的差异性,以达到价值评价主体自我扬弃的目的。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04 期

字号:

       虚无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阵痛,其核心问题归结于价值评价主体的正当性确立。“现代主体是自我规定的,而按照以前的观点主体是在同宇宙秩序的关系中得到规定的。”①现代主体的正当性确立既不是一个纯粹形而上学问题,也不是一个纯粹价值哲学问题。《启蒙辩证法》讲道:“主体的觉醒也必须以把权力确认为一切关系的原则为代价。”②在先验世界崩塌之后,现代人依然保留着一种“超越的”情怀,“这种意义的‘超越’,那本身无限,自己与自己同一的自我意识,也是有的”③,因为“我们的心灵总相信一种秩序,一种简单恒常而有普遍性的规定”④。当权力、超越、秩序被摆放在一起时,价值虚无的困境自然彰显,一种经验式的主体性原则依然被用来投射世界秩序,在超越的维度,表现为现实自我与理想自我的同一,而在经验维度,表现为“我的世界”与“世界”的同一。

       既然超越的情怀依然存在,虚无问题不可被简单地归因为“最高价值的自我贬黜”,而是因主体性原则差异所导致的自我超越的路径冲突。所以,价值的最高理念在人心中并未暗淡,而是在主体性矛盾中被遮蔽。若要使其再次彰显,须区分主体性原则与价值理念之间的区别,在现实中为主体性原则的普遍化过程开辟反思的空间。

       一、现实与抽象:唯物辩证法的价值评价困境

       作为一种唯物主义范畴内思维病理学的诊断方法,辩证法被马克思转化为一种立足于感性的活动论,但感性的具体却往往被误读为现实。具体与现实有关,但内涵不同。马克思认为,认识应以直接现实性为依据,但现实性的通达是一个过程,不可简单地直观。马克思并不把当下的直接性具体等同于现实,因为从片面的直观到完整的过程尚需要有目的的活动的参与,即实践。所以,马克思认为唯物辩证法应该是一种感性活动论,而不是感性直观论。

       具体与现实之间不可随意画等号,具体毕竟是思维中的具体,而现实则更具有独立性与客观性。现实与认识行为相联系,构成了激发反思的否定力量,反思不复源于先验世界与经验世界的距离,它就存在于现实之中。辩证唯物主义承认现实的可知性,但从过程的视角分析,可知并不意味着现实可以被直接把握。因此,尽管立足于现实,马克思依然在可知论中设立了否定维度,可知中包含着未知,认识行为要立足于现实为未知留出空间,这一部分空间通过实践行为构造其内容。

       若把感性具体等同于现实,未知部分就会被相应忽视,甚至“未知”在想当然中转化为“已知”,认识活动随即也丧失了否定之维,导致实践动力的贫乏。所以,唯物辩证法包含着“抽象——具体——现实”三个基本维度,所谓反思不仅是从抽象到具体,更要厘清具体与现实之间的差异。

       反观抽象维度,马克思认为其中不仅包含了认识论通用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同时也融入了以合理性法则为代表的思维形式,即讲理的方法论依据。故而,1845年以前的马克思重点批判了德国古典哲学中的思辨性,它们用主观的抽象法则替代现实规律,进而使复杂而多样的社会被思维法则同一化。但是,如果站在病理学的视角,马克思的批判行为从一定层面上承认了思维法则预先存在的事实,认识的过程总是从预先存在的思维法则出发,此为认识的常态,立足于常态批判其中的错误,唯物辩证法合理性才得以彰显,即把先入为主的思维法则拉入到现实维度中进行检验,以纠其中之偏。

       所以,从抽象到具体必须立足于现实的关切,可关切不等于通达,更不意味着与现实完全一致,正如关注问题不等于解决问题。即便在对现实的关切当中,人们还是会从预先存在的思维方法出发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因为,虽然预设法则具有局限性,但若缺失,认识活动便是盲目的。马克思认为预设法则是一种主观尺度,“即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⑤,用主观尺度代替了社会现实是认识论的常态。尽管主观尺度有限,却是自我确证的一个起点,所以主观尺度必须存在着现实的否定之维,在从个体的现实到社会现实的过渡中被逐渐扬弃。

       但当唯物辩证法被应用于价值理念的诠释时,其中的认识论困境也随即彰显。价值理念是抽象的,且没有直接的具体表象,认识论无法从直接现实性维度诠释价值的内涵。当今中国社会,人们惯用认识论上的真理判断替代价值判断,这很容易陷入一种没有价值只有真理的环境当中,仿佛价值就是“主观”的另一个代名词,谈价值“色变”导致价值不能被正视。

       若如尼采所言,虚无是最高价值的自我贬黜,那么人心当中针对最高价值必然存在普遍共识,但是诠释价值理念的路径却往往截然不同,有时在追求同一价值时会出现南辕北辙的窘境。

       作为一种抽象理念,价值必须要靠人的行为进行诠释。价值理念的独特性就在于,它自身并没有任何的现实表象,而人的行为恰恰构成了价值理念的表象。于是,针对不具有现实表象的理念,其内容的构筑只能以人的行为作为载体,即最高价值内在于人的现实行为当中,而不是一种外在于人的对象。若唯物辩证法要针对最高价值进行分析,其所立足的现实只能是人的现实——那种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客观”现实。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