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52(2016)01~0005~10 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关系之再考察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批判,是学界探讨较多的二个问题,但由于对黑格尔辩证法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双重误解,在传统教科书体系的框架下,这个问题远未得到澄清,反而陷在重重遮蔽之中。笔者一直关注马克思的辩证法问题尤其是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并曾经专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①为了澄清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性质,我们曾经围绕这样三个关键性问题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本质进行了定性的指认,这三个问题就是:“其一,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知识论意义上的,还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其二,黑格尔的辩证法是逻辑学意义上的,还是存在论意义上的?其三,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思想范畴的辩证法,还是社会历史的辩证法?”而我们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从本质上来看,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存在论意义上的辩证法,虽然其表现形式采取了思维范畴的抽象形式,采取了逻辑学的形式,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但在这一形式的表象之下,黑格尔辩证法归根结底仍然是存在论意义上的辩证法,原因在于,黑格尔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的哲学问题不是看作认识论的问题,而是看作存在论问题,思维也是存在,存在也即思维。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黑格尔的辩证法从根本上是对社会历史和人类世界的反映,是社会历史的辩证法。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基本思想前提,只有理解到这一点,才能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的根本性质乃是历史辩证法。”②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另一个与之相关的核心问题就进入了我们的思维视域:马克思的辩证法,来源于黑格尔的辩证法,但超越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对这一论断,学界已形成广泛的共识。但是对于马克思如何批判和超越黑格尔辩证法,则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马克思的辩证法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超越是如何可能的?换言之,从黑格尔的辩证法到马克思的辩证法这样一个超越,是不是一种具有本质意义的原则高度的超越?这一超越是从哪些方面来进行的?我们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实际上贯穿于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始终,因而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是多维批判和整体批判。为了更明晰地阐述我们的论题,我们把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批判归结为以下三大批判,或者说,我们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包含了以下三维视域:一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辩证法批判;二是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的辩证法批判;三是对黑格尔历史哲学的辩证法批判。第一个批判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为主要的文本;第二个批判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神圣家族》为主要文本;第三个批判以《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为主要文本。马克思的三大批判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继承与超越,只有从三重维度的整体视域出发,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超越的本质。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辩证法批判 初看起来,黑格尔法哲学与马克思哲学的关系似乎并不甚密切。但是在马克思那里,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却成为马克思辩证法超越黑格尔辩证法的起点和入口处。原因在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逻辑学乃至历史哲学,其最终的结论都落脚在了法哲学(黑格尔的国家社会理论)上。因此,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入手来批判黑格尔的辩证法,恰恰抓住了黑格尔哲学的要害之处。马克思在多年之后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及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时曾经写道:“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③这段话极为精要地概括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法的关系、国家的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即是现实社会的社会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而在黑格尔看来,它是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而已。这就是说,黑格尔将法的关系、国家制度等社会关系理解为精神的发展,按照逻辑来剪裁现实的历史,而马克思则将社会关系理解为现实的历史发展,按照历史的发展来理解逻辑。毫无疑问,马克思正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接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现在我们以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相关内容的批判为依据,来理解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对于其辩证法思想的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批判。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国家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和最高的权力,它统治和决定着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国家又是一种内在目的,市民社会和国家以国家为内在目的,因而国家和家庭、市民社会最终是统一的。这就是黑格尔在下列段落中所表达的基本思想:“对私法和私人福利,即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一方面,国家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律和利益都从属于并依存于这种权力的本性;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④马克思认为,在这段话中,黑格尔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即外在必然性和内在目的之间的二律背反。在进一步的解释中,黑格尔又说:“现实的观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以便从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中形成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的精神,——现实的观念从而把自己的这种现实性的材料,把作为群体的各个人,分配于这两个领域,这样,对于单个人来说,这种分配是通过情况、任意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为中介的。”⑤马克思对这段话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它集中表现了黑格尔的泛神论的、思辨的特征,“集法哲学和黑格尔整个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⑥黑格尔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之理念的有限性的划分,或者我们不如说,这里黑格尔实际上是用柏拉图的理念分有说来对国家理论进行揭示,是赤裸裸的柏拉图主义,即家庭和市民社会分有了国家的理念。因此,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中,家庭和市民社会是从属性的,而国家则是主导性的。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家庭和市民社会由国家来设定。马克思认为,在这里,黑格尔将主词和谓词颠倒了,事实上,就是颠倒了因果关系,本来是作为原因的东西,现在被理解为结果,而本来是作为结果的东西,现在被理解为原因。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的构成部分,是意志的现实的精神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又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观念产生的。把它们结合成国家的不是他们自己的生存过程,而是观念的生存过程,是观念使它们从它自身中分离出来。就是说,它们才是这种观念的有限性。它们的存在归功于另外的精神,而不归功于它们自己的精神。它们是由第三者设定的规定,不是自我规定。因此,它们也被规定为‘有限性’,被规定为‘现实的观念’所固有的有限性。”⑦而对于单个人的各种不同的状况,黑格尔也并不把它们看作是对逻辑和理性的违反,而是相反地看作是合乎逻辑和理性的,原因在于,“作为出发点的事实没有被理解为事实本身,而是被理解为神秘的结果。”⑧在对黑格尔有关国家的规定中,马克思又十分明确地指出了黑格尔的理论之实质,也即黑格尔理论的缺陷。他写道:“具体的内容即现实的规定成了形式的东西,而完全抽象的形式规定则成了具体的内容。国家的各种规定的实质并不在于这些规定是国家的规定,而在于这些规定在其最抽象的形式中可以被看作逻辑学的形而上学的规定。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哲学的工作不是使思维体现在政治规定中,而是使现存的政治规定消散于抽象的思想。哲学的因素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⑨“整个法哲学不过是逻辑学的补充。”⑩马克思在此指出的是黑格尔的头足倒置,即主词和谓词的颠倒,原因和结果的颠倒,法哲学和逻辑学关系的颠倒。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唯物主义颠倒,其颠覆的初始领域即是历史和社会领域,而不是自然领域。在此之前,我们知道,马克思基本上是一个青年黑格尔派,崇尚黑格尔的自我意识哲学。由此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历史唯物主义对唯心主义的颠倒不是从自然哲学到社会历史哲学的推理和演绎的结果,更不是以自然来比附社会历史的结果,而是对现实社会历史批判的结果。因此,马克思走入历史唯物主义的路径一开始就是有别于机械唯物主义和庸俗唯物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