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及其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于海琳,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原文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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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家经济建设良性发展的重要环节,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诞生,截至2015年15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快速发展。之后于2002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进一步奠定了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2003年~2011年审计署相继发布的4个审计工作发展规划,都对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出了具体的任务与目标。国家在十八大提出了“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要求,2013年审计署印发的《审计署工作规则》中再次强调要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标志性事件是2003年的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审计公告结果,随后审计署于2007年公告了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审计结果、2008年公告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审计结果,在2015年审计署公布的46个中央部门、单位201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中首次曝光人名(冯海宁,2015)。这些审计结果的公布和审计内容的不断增加,以及审计公告格式内容的改革,充分体现了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进步。虽然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发展较快,但毕竟发展时间较短,还不够成熟,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独立性、上报程序、内容、公布时效性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国际先进审计公告制度经验以达借鉴的目的。然而,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造就了不同的审计模式。理论界将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分为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和独立模式(杨丽娟、叶睿,2012),这些公告制度模式有着显著区别。美国属于立法模式的政府审计公告制度,因其较成熟的体制与立法建设,独立性被世界公认为最高。研究美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本文从美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体制与特点出发,深入研究美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原则、程序与方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我国现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对策建议。

       二、美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体制与特点

       美国政府审计属于典型的立法型审计模式,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早在1946年美国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就规定了“如果公众想要知道政府的情况,可以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文件,但政府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这种请求。”在这个法案中没有对公众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为弥补这一缺陷,1966年美国制定了《情报自由法》,首次提出“公民的知情权”,认为公民有权利获取政府文件。此后,1974年、1976年连续颁布的《联邦隐私权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均提出应当保护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权力。随着信息化革命,1995年与1996年先后颁布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与《电子情报自由法》等法律均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为保障社会公众获得政府信息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立法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最早建立实行于英国,而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是在美国,之后又被英联邦国家等其他国家所模仿,因此也称为英美模式(徐政旦等,2002)。为了研究该种审计模式,本文从审计体制与特点出发进行研究。

       (一)美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体制

       1.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美国政体是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的总统制的共和国,由三权构成,美国国会、美国政府和美国法院的职责权力互不相同,三者相互间权力制约。事实上,美国国家审计体制是由行政模式转化成立法模式的。在1789年,美国颁布的宪法中规定,应当公开国家的收支性账目,并经过财政部复核后报国会审批。这意味着,美国财政部拥有审计办公室,政府审计是利用财政部下属的审计办公室完成,显然缺乏独立性。为了增强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1921年的《预算与会计法案》规定:在国会下设置美国会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简称GAO),美国政府审计的立法模式产生了。2004年,因业务内容的变化及明确未来发展方向(马丽丽,2014),美国会计总署改名为政府责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仍简称GAO),还是隶属于国会,有权独立审计并监督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国会是其直接服务的对象,为纳税人即社会公众服务。美国各州和地方都设有审计机关,分别负责于本级的立法机关。联邦、州和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审计机关的人事任免。美国政府责任署的最高领导者是审计长,他是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任命的,但不听命于总统,15年的任期不得再任,GAO的领导连续性大大增强,这在美国联邦政府中是很少见的,并且总统也没有权利罢免审计长,除非遭受弹劾,没有任何理由卸职。副审计长由审计长来任命,审计机关内部人员的选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GAO人事法》中明确规定了审计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该法还明确了回避与限制的情况。从审计总长到副总长,再到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选聘程序,都体现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为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奠定了体制基础。

       3.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和职权。联邦政府各机关是审计总署审核的唯一对象,各机关包括所有行政、立法、司法部门,以及少量的政府出资资助的国营事业与合营的金融机构等。在早期,政府责任署的目的是帮助国会进行财务与合规性审计,主要起到财务监督的作用,1966年以后它的目的又增加并转变为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即“绩效审计”)为主。目前项目评估、政策分析等是GAO的大部分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国内外广泛的政府项目和行动。GAO的蓝皮书不仅说明联邦资金是否使用得当,而且说明联邦项目和政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GAO关注的是部门和机构使用纳税人的钱的结果,因此它这样评价自己的地位:国会的调查机关和国会的耳目。政府责任署负责国会分派的审计工作,如:是否遵循报告、法律、政府工作是否高效且经济等。美国政府责任署拥有充分的调查权和报告权,但审计结论中的观点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仅是对政府工作完善的一种提醒,而这种提醒在美国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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