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贸易呈现出自由化的趋势,但反倾销依然是国际贸易中的各国保护本国产业主要采取的贸易保障制度之一。WTO公布的反倾销统计数据显示,从1995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全球共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4627起,最终被实施反倾销措施2966起,其中,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数为1062起,是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22.95%,最终被实施反倾销措施764起,立案实施比为71.94%,高于世界平均立案实施比64.1%的水平。面对国外如此高频高强度的反倾销指控,我国反倾销涉案企业该如何应对呢?理论而言,反倾销涉案企业是否应诉,以及如何应诉应该基于应诉收益与应诉成本的权衡,但由于应诉收益与应诉成本的核算边界很难统一,应诉收益—应诉成本模型在实际决策中的应用推广还待进一步研究。通过追踪分析我国企业(华菱钢铁、奥康集团等)应诉反倾销的成功案例,发现这些企业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尤其是其产品生产成本管理较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鉴于此,本文认为合理界定应诉产品的成本构成要素,增强出口企业产品成本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 一、企业应对反倾销成本问题的提出 (一)反倾销应诉会计相关概念的明晰 国内学者对反倾销相关问题的研究始于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发起的反倾销指控。一些学者基于中国弃诉、应诉失败或者成功的案例分析,发现企业应诉反倾销,除了必须熟悉国际反倾销运作情况和反倾销法律框架外,会计应对也是很重要的内容(袁磊,2004)。反倾销应诉案不仅是经济贸易问题的法律诉讼案,还是发生在反倾销法律程序与框架下的会计纷争(颜延,2004)。一些学者认为反倾销应诉会计是在WTO框架下,旨在防范、应对进口国指控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维护我国出口企业利益的一种新型会计(孙凤英,2002)。一些学者提出反倾销应诉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融合会计、反倾销法和国际贸易等相关知识,为应诉反倾销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和会计鉴定的管理控制活动(周友梅,2003);一些学者提出反倾销会计是自由贸易条件下的一个公平竞争的会计保护机制。到底反倾销应诉会计的实质是什么,学界依然争议不断。但不管最终的结论如何,解读欧美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条文,正确理解和应用涉及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标准是企业应诉反倾销的关键所在(潘煜双,2004)。企业可以通过规范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会计基础工作(冯巧根,2004),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与国际趋同,有效地应对国外对华提起的反倾销指控,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刘爱东,2008);但孙铮等通过分析WTO和欧美等反倾销法,结合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实践案例,认为我国现有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完全能满足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需求(孙铮等,2005),只是目前我国企业在会计实务与内部控制层面没有有效地贯彻和执行这些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因为如果企业内部控制越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越高,企业应诉反倾销的效果越好(孙芳城等,2011)。因此,强化以反倾销应诉为导向的会计控制是摆脱反倾销应诉困境的路径选择(孙凤英,2014),构建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刘爱东等,2010)、会计信息证据效力保障机制(刘爱东等,2013)、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跟踪机制(刘爱东等,2014)等,能有效提升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效果。 (二)企业应对反倾销核心问题的凸显 反倾销诉讼的焦点,说到底是一个价格问题。WTO《反倾销协定》中的正常价值通常指出口国在正常情况下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售价;当不存在或难以找到这种国内价格时,则用出口国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相同产品的最高可比价格,或者相同产品在原产国的正常价值(生产成本+合理的销售费用+合理的利润)。而美国反倾销法规将正常价值解释为本国市场价格,或者第三国交易价格,或者结构价格。从会计视角可以简单地将这些价格分为会计价格(依据会计程序和方法计算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与反倾销价格(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据本国反倾销法或WTO反倾销协议中的程序和方法计算的出口价格(孙凤英,2004))两类。当反倾销价格高于会计价格时,反倾销就有可能发生。根据Canning(1931)对产品成本构成,尤其是对反倾销法律框架下出口产品成本计算的研究结论,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核心问题其实是成本构成要素的确认与核算问题。 二、应诉企业产品成本构成要素分析 (一)应对一般商品倾销的产品成本构成要素 1.按国际反倾销法规定的产品结构价格分析产品成本构成要素。应对一般商品倾销的关键就是提供涉诉产品结构价格的所有相关的成本核算信息,这些信息不是直接引用企业成本报表,而是按照国际反倾销法规定的产品成本组成从原有的成本核算资料还原。我国企业成本核算内容与反倾销法规的产品成本内容在成本性态的划分和期间费用的归属问题上存在差异(刘爱东等,2012)。我国制造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维度包括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种原材料和外购半成品等费用,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种燃料和动力费,直接从事产品制造的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和生产单位为组织、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周友梅,2004)。欧美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计算是将商品单位生产成本分为产品的生产成本(固定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行政费用(SG&A等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商品生产成本包括在原产国正常贸易条件下的原材料、半成品和零配件的固定和可变成本、应付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用、场地租赁费用、设备养护费用及利息支出等。基于此,出口企业成本构成要素的确认与核算步骤为:(1)划分成本性态。根据成本性态科学地划分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精确配比制造费用,核查结构价格的合理性。(2)确定成本动因。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作业选择合理的成本动因,当出现两个或多个完全相关的成本动因时,通过衡量成本动因计量成本与成本准确性,“无损合并”成本动因,并构建制造费用与各成本之间的成本分配矩阵,如实反映各产品的制造成本信息。(3)确认、计量辅助生产费用。先按生产车间分配辅助生产费用,再根据具体的成本动因将辅助生产费用分配到涉诉产品,或者应用交互式矩阵将辅助生产费用直接分配到相关涉诉产品。(4)确认、计量人工工时成本。按国际反倾销调查问卷的要求,先按熟练与非熟练工人分别确定人工工时动因,再计量确定生产每一被调查产品所需要的工人小时数。(5)计算自制半成品项目的成本还原系数。反倾销应诉要求按结构性成本动因还原涉诉产品的成本信息,但事实上结构性成本动因并未通过详细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实务中得到应用,因此尽可能降低半成品的投入有助于成本要素的归集。如果存在自制半成品,必须计算自制半成品的成本还原系数(刘浩,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