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障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飞快发展,家庭结构和收入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未成年人财产与监护人财产混同,经常被侵害。德国、法国、日本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成人财产范围、登记以及处分都作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在登记环节中,对于不是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均要求建立明确的财产清册,制作未成年人财产清单,并报监管当局备案。①反观我国现行法律中一直缺少相关规定,导致未成年人财产经常被监护人随意甚至恶意处分,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财产权,也往往导致其他抚养义务人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因监护人滥用财产处分权问题引发的纠纷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职责。 第二,未成年身心障碍者权益保护不足。对于有身心障碍的未成年人最易发生被遗弃、拒绝抚养以及家庭贫困等情形。目前我国社会救助政策主要以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等为主,其中孤儿和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以及因父母或监护人无力履行抚养义务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但对年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未陷入生活困境的未成年人不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这对于具有较好家庭条件的身心障碍未成年人而言,如果其父母去世后直接留给其遗产,或者因被侵害而获得赔偿金,将导致其丧失社会救助资格,但如果为获得社会救助资格而放弃上述财产也非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父母之所愿。如何使其既能保留社会救助资格,又能获得一定的额外资金资助以使其享受更好的生活照顾条件,在当前救助政策和监护制度下还缺少有效手段。 第三,家族财富如何有效传给未成年人,尤其是具有挥霍习性的未成年人。《2014年全球财富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规模位列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总数增至240万,占全球的15%。②当前,我国正处于代际交替的关口,随着“创富一代”的陆续隐退,个别“富二代”无心传承祖业,更有甚者养成了挥霍习性。家族财富、事业如何传承和保全,已成为当前富豪阶层亟须面对的问题。如何在子女年幼时对未来财富传承进行合理规划,既能约束具有挥霍习性之后代并确保其衣食无忧,又能选择甚或隔代选择符合父母之意愿者发展家族事业,现行监护制度和遗嘱制度显然缺少有效机制实现上述安排。 第四,监护人财产管理能力不足,监督不透明。未成年人因继承、创业、从事文体等活动,如未成年人明星,其不仅拥有大额现金财产,还有大量股权、房产、知识产权等非现金财产。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需要监护人对上述财产进行积极的投资管理,但无论是父母监护、近亲属监护还是单位监护,大多数监护人对上述财产的管理均缺乏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精力,尤以祖父母以及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最为突出,而现行监护制度中缺少对监护人履行未成年人财产监护职责以及监护监督的具体规定,导致未成年人财产被挪用、占用以及不当处置等问题较为严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近年来,有关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的文章较多,主要以立法层面的规范研究为主,包括细化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完善未成年人财产权,建立监护监督机制以及国家监护制度等,其中仅有1篇文章就我国如何构建监护信托制度进行了研究,③对于如何借鉴国际相关经验从信托角度解决上述问题还缺少针对性研究。本文针对以上问题以美国未成年人监护中特殊信托④制度的应用为重点,深入分析美国特殊信托制度的主要类型及被广泛采用的原因,从国际视角和本土化角度研究我国实施特殊信托制度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美国未成年人监护中信托制度的主要类型及其关系 美国信托制度发达,在很多涉及监护的案件中,法院经常用抚养信托制度替代监护制度,同时还有很多由监护人设立的用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信托制度,对未成年人(包括具有身心障碍者、挥霍习性者)提供了较好的保护。这些具有保护、监护性质的特殊信托制度是美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补充和替代。 (一)美国未成年人监护中信托制度的主要类型 1.抚养信托 抚养信托又称教养信托(support trust),是指为了照顾受益人,用于支付其生活、教育所必需之费用所成立的信托。抚养信托的受托人必须依照受益人“教育及生活”之需要配发信托利益,⑤受托人没有权利提供超出生活及教育必需之外的奢侈服务。关于“教育及生活”标准的掌握通常取决于受益人的实际情况。从成立方式上看,抚养信托既可以是意定信托也可以是法定信托,美国一些州在立法中明确授予家事法庭有权指定成立此类信托用于未成年人的抚养。从功能上看,成立儿童抚养信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免除了支付抚养费一方对监护人滥用抚养金的担忧,同时也能发挥信托机制的监督作用,提高抚养费交付的积极性。⑥在美国,儿童抚养信托经常被用于解决NBA等高收入职业联赛运动员抚养非婚生子女问题。多数情况下,这些职业运动员不可能与“一夜情”母亲结婚,因此并不承担其扶养义务,由于担心未成年人抚养金被其滥用,多不愿向“一夜情”母亲交付抚养费,在该种情况下成立儿童抚养信托是较好的解决办法,并且可在其中加入“财产返回条款”,即在子女成年后该信托财产归还给委托人,这不仅有利于应对职业运动员职业周期短、薪水浮动大的问题,也可以提高职业运动员设立此类信托的积极性,进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