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重点项目“中国科技报告资源体系构建研究”(11ATQ006)。 科技报告作为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的记录与归纳,饱含了科研人员的创作智慧和创新成果,是一种重要的科技文献,承载着科研机构的知识资产和技术诀窍。科技报告作为一种知识产品,通过合理传播和转化利用,能够创新产品和服务,带来高附加值,创造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科技报告的权利主体应该拥有版权,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目前,科技报告工作在我国刚刚兴起,需要在强化对科技报告知识产权认识的同时,做好科技报告产权归属的认定工作,建立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向第三人宣告权利,使得权利关系比较透明,提升科研人员撰写呈交科技报告的积极性,规范科技报告使用行为和服务方式,在推进科技报告传播和利用的同时,维护和保障科技报告版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本文就建立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一扼要阐述。 1 科技报告版权登记的意义 (1)版权登记具有版权认定作用,确立版权归属 版权登记的本质是对事实的认定,即认定版权归属于某人的一种事实状态,从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初步证据。例如:美国法律确定,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后,就可以作为法庭上的初始证据使用[1]。日本版权法也规定,对作品进行版权归属登记后,推定登记事项为真实,并将其作为版权的初始证据。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也做出规定,版权登记证明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据。我国《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也可以推断出登记的目的在于“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版权登记起到版权公示作用,宣示权利状态 由于版权具有非物质性特点,可被多人以不同或者相同方式使用,特别是对于没有发表的作品,更需要以某种方式表征权利状态,防止侵权。版权登记本身不仅包括“登录与记载”,而且向社会公开,供不特定人查询[2]。通过版权登记,并在某个平台进行公布,以登记方式表征作品的权利归属和交易状态,一方面可以表明作品的版权归属,保护版权人权利,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一物多用”,避免第三人受到损害。 (3)版权登记可以激励权利人撰写、利用科技报告的热情 版权登记制度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登记机关通过版权登记,为版权人颁发版权证书,提供版权证明文件,一方面保护权利人在科技报告传播、共享、转化、应用中的权利,防止利益受损,免除权利人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发权利人撰写、呈交科技报告的热情。另一方面通过版权登记这种确权行为,宣告权利人对科技报告拥有版权,本身也是对作者科研能力的一种表彰和认可,可以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撰写高质量的科技报告。 (4)版权登记能够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版权是一种“超越性品质”的抽象物,不能像有体物那样为人所实际占有,同时又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可共享性,如果这样,则更容易遭受侵害[3],很容易导致同一作品多次转让,允许多人使用,或者第三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盗用他人版权的情况发生。版权登记具有可确信的权利外观,取得权属证明文件,可使交易者准确掌握作品的权利信息,了解作品的权属状况和交易状态,增加其交易信心,消除后顾之忧,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利用。 2 科技报告版权登记制度的内涵 我国是《尼泊尔公约》的成员国。按照《尼泊尔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版权实行自动产生原则,即一件作品的版权自作品被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并受到法律保护,而不需要履行登记程序[4]。但由于版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权利人不能对版权发生实在而实际的控制,加之作品可以通过复制等方式为他人所用,很容易造成版权侵害情况的发生,因此版权登记制度应运而生。版权登记通过将作品在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对版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起到进一步明确版权归属,洞察版权交易状态,回避版权传播利用风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科技报告是科技人员为了描述其从事的科研、设计、工程、试验和鉴定等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写而成的特种文献[5]。科技报告内容翔实、专深,包括:科研的基本原理、方法、技术、工艺和过程等,附有图表、研究数据以及研究方法,承载了科研人员的智慧、思想和方法,是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知识产品,是拥有版权的,应当受到版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科技报告则属于以自然或社会科学为内容的文字作品类型。然而,科技报告不用于一般作品,科技报告是政府资助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形式。我国对于政府资助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同美国、日本等国一样,经历了由国家所有向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的转变过程。之前,公共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导致普遍面临转化率低,商业利用率低,资助目标难以达到的难题。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日本等国开始进行公共资助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将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激发了项目研究单位的研发活动,研发成果的商业运用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提升了这些国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