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标准,何种道德合理性?  

——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伦理审视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辉宇,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哲学博士,中国学博士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应用是全球化时代重要的实践性议题。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来源与效能体现国际性,约束性质具有推荐性,实际外延具备延展性。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一定程度上存在共识性不足、差异性匮乏、工具性扭曲的问题,弱化了自身的道德合理性。鉴此,我们应积极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国际标准的中国化,提升其道德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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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5)06-0087-05

      伴随着企业经营标准化和自由贸易的拓展,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拟定和应用成为引人注目的实践性议题。这些交叉重叠、范围各异的标准或指南制约着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左右着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影响着全球自由贸易的进行。客观分析这些国际标准的道德合理性①,勾勒中国企业因应国际标准的应有态度,是企业伦理研究不可回避的现实任务。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形成与特征

      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J.M.Clark)于1916年提出“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1],拉开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论争之幕。此后,围绕现代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何种社会责任等问题,理论家与实业家们进行了长期探讨。1953年,鲍恩(Howard R.Bowen)在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明确提出了针对商人或企业家(businessmen)的“社会责任范畴”(concept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2](P17),初步确立了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思想。如今,尽管人们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仍有不同看法,但现代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理念已经获得广泛认同。在此背景下,各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不断涌现,人们希冀通过标准化的规定,进一步指引和约束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

      所谓“标准”,通常指衡量人或事物的准则。由于标准自身合于准则,故能作为参照物或榜样,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之界定为:“标准是一个文档,它提供了一系列要求、规范、指南或特性,能够被恒常地应用于确保材料、产品、工艺和服务符合原定目标。”[3]与之对应,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指在世界范围内引导和约束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标准。在广义上,跨国公司制定的行为守则、民间组织制定的责任标准、国际组织颁行的社会责任指南等,都可被视为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狭义上则指专门针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制定的一系列具有国际适用性的标准或指南。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不仅具有所有标准都共有的恒定性、重复性、统一性等特征,还具有如下值得考察的独有特质。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来源与效能体现国际性。

      一是,标准的供给来源体现国际性特征。国际性组织是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主要供给者,突出代表是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制定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即全球首个适用于不同地域、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可用作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商讨、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过程中,区域组织、国家、企业、个人等都可以成为参与者,但他们都不能单独发挥决定性作用,而要借助国际性平台,特别是一定的国际组织去构建和缔造相应的国际标准。

      二是,标准的作用范围体现国际性特征。顾名思义,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其约束对象涵盖世界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具有作用效能的国际性。全球范围内,企业性质各异、地域千差万别,但都面对一些相同的基本问题(如劳工保护),需要解决一些共同的全球性挑战。这些直接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出台,也造就了标准的国际性特征。同时,随着跨国公司及其全球性行为的不断增强,人们开始为跨国企业设立全球性社会责任项目框架,提供相应的国际性社会责任标准,从而进一步提升了标准的国际性。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约束性质具有推荐性。

      标准按照其约束性质,可区分为两大类,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多属于后者,在实际施行中体现推荐性、非强制性的特征。这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方面,推荐性特征源自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愿性特质。当前,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广泛共识,但就客观实施而言,人们虽然热切期待和积极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更多地是坚持社会责任承担的“自愿原则”,对相关企业不做强制性要求。与之对应,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也秉持了社会责任承担的非强制性原则,体现自愿性和推荐性特征。

      另一方面,推荐性特征源自于标准的国际性特质。如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主要供给者是特定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绝大多数是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并不具有全球性的强制能力,所以会倾向于提供推荐性、指导性的标准。即便是带有官方性质的国际组织,在考虑到标准的适用性后,也都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确定为推荐性标准。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作用范围也直接影响了该标准的约束性质,即在追求全球性、普遍性效力的前提下,国际标准的约束性质会服从于效力范围,体现出非强制性、推荐性的特征。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实际外延具有延展性。

      在现实性上,为数众多的国际性规章、守则、指南、宣言和倡议都被视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现了实际外延的延展性。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用“社会责任”(SR)替代了“企业社会责任”(CSR),使该指南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但客观分析,该指南的重点无疑是指向企业的,是一种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此外,联合国启动和倡导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公平劳工协会(FLA)制定的“工作场所行为准则”等也都属于这一类。可以说,这些国际性章程和指南,虽然不是直接或完全针对企业进行社会责任规定,但在其实质内容中都涉及企业社会责任,都可以被视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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