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论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振吉,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特聘教授,湖南 吉首 427000;孟凡平,哲学博士,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安徽 淮北 235000 杜振吉,男,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中国伦理思想史; 孟凡平,女,哲学博士,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伦理思想史、思想政治教育。

原文出处:
理论学刊

内容提要:

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基本内涵是同情弱者的苦难处境、肯定弱者的物质需要、尊重弱者的生命和尊严。这一文化传统,为解决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提供了伦理文化支持。但由于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具有道义论和工具论的双重特质,所以必须在价值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传承。其传承原则,首先是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框架内进行,二是要在把握其核心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其传承路径则既要进行制度建设,也要进行价值引导。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B22;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15)12-0074-07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原因导致社会弱势群体规模庞大,特别是由于统治者的横征暴敛、贪得无厌和穷奢极欲,导致底层百姓普遍过着“居处之不安,食饮之不时,饥饱之不节”的生活,其中,尤以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妇女儿童、贫民灾民等群体的生存境况最为不利。早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儒家、道家、墨家等学派就对社会弱者倾注了极大的关注,并提出了富含伦理关怀精神的思想学说,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为社会弱者的生存和尊严进行辩护,也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慈善事业奠定了理论基础。回顾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关怀思想,确立符合民族文化传统的弱势群体关怀理念,以传统伦理思想关照当代现实社会问题,能够为我国解决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问题提供必要的有价值的启发和借鉴。本文主要基于儒家、道家、墨家的思想学说,就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作一初步探析,请专家指教。

      一、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基本内涵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以儒家、道家、墨家对社会弱者最为关注,他们的学说中均蕴涵着浓郁的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精神。概括起来,其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同情弱者的苦难处境

      同情是人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性情感,主要表现为对他人的不幸和痛苦的感同身受,并给予道义支持或物质帮助的一种态度和行为。作为一种善的情感,同情在先秦儒家那里表现为“恻隐之心”,在道家那里表现为“无为”,在墨家那里表现为“兼爱”。

      先秦儒家在推行“仁政”,致力于构建“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①的政治伦理体系的同时,极力倡导并劝谏统治者推行这种“不忍人之心”:孔子勾勒了一幅“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②的“大同”理想社会;孟子呼吁统治者对“老而无妻”、“老而无夫”、“老而无子”、“幼而无父”等鳏寡独孤者施行仁政,并赞扬周文王在施行仁政时会最先考虑到这些“天下穷民而无告者”③;荀子提出对于社会弱者要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加以关心和关注,对于老者要孝敬,对于幼者要慈爱,对于贫贱者要给予恩惠,并建议官府收养患有聋、哑、瘸、断手、侏儒等各种残疾的人,由官府供给他们衣食并根据其身体条件和能力加以使用。宋代张载提出“凡天下疲癃废疾、惸独鳏寡,皆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也”,因此应给予极大的同情和关爱:“尊年高,所以长其长;慈幼弱,所以幼其幼。”④

      道家在对统治者的“有为”即“妄为”行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治大国,若烹小鲜”⑤,反对统治者对百姓的生产和生活的过多干扰,认为统治者不能恣意妄为,而应该“无为”而治。老子描绘了“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蓝图——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中,百姓的生产和生活不受任何人为的、外在的干扰和干预,他们在这种状态下顺其自然,无忧无虑地繁衍生息,其生命得以保全和延续。

      墨子对于“弱、贫、贱、愚”者“饥即不食,寒即不衣,疾病不侍养,死丧不葬埋”的悲惨境遇也给予深深的同情,并认为造成这种民不聊生现象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不相爱”,因此,墨子提出了“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的社会理想,并认为“凡天下祸篡怨恨,可使勿起者,以爱相生也”⑥。对于为政者而言,墨子主张以“兼爱”来治理天下乱象,保护弱者的利益,并呼吁统治者要做“兼君”,要“兼爱天下百姓”,善待天下百姓,特别要使“老而无妻子者,有所侍养以终其寿;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长其身”⑦。

      上述思想学说都反映了先秦思想家对社会弱者的悲悯情怀,充满了对饱受战乱和剥削的劳动人民的深切同情和关怀。

      (二)肯定弱者的物质需要

      需要是事物客观存在的对一定条件的依赖关系。“人作为一种自然生命体,其肉体组织、食物结构等是生物长期进化的产物,人的生长过程就是其自然需要不断展开的过程。”⑧或者说,人作为一种生命体,其需要就是在一定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下,人的生命有机体自身的要求在其头脑中的反映,而这种要求,通常会通过外在的利益诉求表现出来。因此,在中国传统思想学说中,人的需要便与对待“利”的态度密切相关,这一点在先秦儒家的思想学说中体现得最为深刻。

      先秦儒家对于人们“正当的、生活必需的、合法的个人利益”欲求不但不排斥,而且持肯定态度。《论语》载:“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圣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⑨在孔子看来,如果有人能对百姓广施恩惠,周济大众,不但是仁德的表现,而且可以说是达到圣人的境界了。孔子虽然强调仁义道德的价值,但是他并没有完全否定利,而是认为追求物质利益是人的天性,并充分肯定人们物质利益的合理性。他认为每个人都渴望生活富足,而且民众需要的满足相对于当政者而言具有优先性。孟子更明确地强调应将维护“鳏寡孤独”等社会弱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他认为作为统治者,如果要真正的“施仁政于民”,就要“省刑罚,薄税敛”,给百姓以真正的实惠。他甚至将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安居乐业视为“王天下”的先决条件,认为“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⑩。荀子直言好利恶害是人的天性,承认人的需要和欲望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倡导在“礼”的基础上按照等级制度和职业分工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他还特别提出“贱者惠焉”(11),认为对于社会弱者要给予其恩惠,满足其基本的物质利益的需要。应当指出的是,先秦儒家主张的“重义轻利”、“贵义贱利”、“见义思利”、“以义制利”等义利观,表面上看似乎是将“义”和“利”对立起来了,实则不然。这是因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人们对待“利”的态度会直接影响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从挽救社会危机的目的出发,先秦儒家提倡“重义轻利”,其初衷在于保存人之“不忍之心”,因为人们一旦以逐利为目的,而不受任何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限制,就会引起社会伦理秩序和道德生活的混乱,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导致弱肉强食,使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劳动人民陷于更大的苦难之中。所以,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实则是建立在维护社会弱者的利益需要的思想基础上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