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 一、德性论的诚信伦理思想 在西方伦理学的思想理论中,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康德的义务论、边沁和穆勒的古典功利论,是影响力较大的三种伦理学理论。尽管这三种理论思想各具鲜明的特色甚至某些思想观点相互对立,但它们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都为诚信道德的正当性、普遍性提供了理论的辩护。 1.诚信道德的本源 “人何以有德”是道德哲学家无法回避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追问道德本源的逻辑是:“什么是人之为人的特性”?“人的特性要求人们应该具有怎样的德性”?亚里士多德通过分析得出,人超越其他物种的特性是“理性”,而德性就是人的理性功能的发挥。人虽然是生物体,但人是有灵魂的最高生物体,人的“应当”状态或优良状态是人的灵魂统治身体,人的理性节制情欲,唯有如此,才是“合乎自然而有益的;要是两者平行,或者倒转了相互的关系,就常常是有害的”。(亚里士多德,1995年,第14-15页)因为“德性是一种使人成为善良,并使其出色运用其功能的品质”(亚里士多德,1990年,第32页),是人避免堕落成最恶劣动物的自备武器。(参见亚里士多德,1995年,第9页)一方面,人之为人的类特性是德性的本源。人不能停留在“是什么”的层面,必须上升为“人应当是什么”的高度才能超越一般动物。人超越动物是因为理性使人具有德性、使人讲道德。人是什么以及现实的人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决定了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德性。一言以蔽之,人的理性规定人要具有德性,德性源于对“完善的人”、“真正的人”的一种规定;另一方面,德性成就人。德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类本质的特征,是实现人的本性灵魂的优良品性。现实存在的人只有合乎人的本质属性,才能成为真正的人。所以,现代德性论的代表麦金泰尔认为:“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体系中,偶然所是的人(man-as-he-happens-to-be)与实现其本质性而可能所是的人(man-as-he-could-be-if-he-realized-his-essential-nature)之间有一种根本的对比。”(麦金泰尔,第67页)现实的人只有具有了德性,才能从前一状态转化为后一状态。唯有人具有了优良人性所具有的德性,才合乎人性的存在状态并使人真正具有人性。总之,德性是对人的一种确证。 亚里士多德基于人的特性而立论德性的根源,把德性看成人之为人的灵魂或心灵的优良品性,认为德性源于对人的特殊属性的规定性和善好生活的要求,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诚信作为一种良善道德的必然性。它表明,人诚实守信的根据,既不是基于秩序或利益而制定的普遍道德规则,也不是出于诚实守信是有利可图的功利驱动,而是人性本身。世间万物都有专属于自身种类的特性,德性就是人区别于其他物种且要过属于人的幸福生活的规定。由此推之,诚信作为一种良善的德性,不是外在于人的一种规定或命令,而是蕴含于人的本性之中。既然诚信德性是人之本性的东西,那就表明,作为人,诚实守信是合乎人性的,是人的本性使然,而欺骗失信是违背人性的。总而言之,诚信是内置于人之中的一种德性,是人之为人属性的表现,是成就人的优良品性的美德。通俗的表达方式是,凡是人,都要讲诚信,具有诚实守信的德性;不讲诚信者,徒有人形而无人性,人无信不立。在这点上,它既有别于康德的义务论,也不同于功利论,三者的出发点不同。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是从诚信内在于人的本性出发,康德的义务论是从“绝对命令”的普遍诚信的道德原则出发,功利论是从诚信的效用出发。 2.诚信行为源于诚信德性 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的逻辑推论是:由人应该是什么样的人推出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德性,由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德性推导出人应当具有什么样的道德行为。德性论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德性才配做人而不是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道德行为。在人的道德行为与品德之间,德性论更看重德性本身而不是行为。换言之,它专注于“我应当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和具有什么样的德性”,而不是“我应当选择什么样的道德原则和具有什么样的道德行为”。德性论是在“做一个怎样人”的视域下看“人的道德行为”,而不是直接关注人的道德原则和行为,它强调的是作为一个德性之人而怎样行动。只要人具有了人性应该具有的德性,他自然会作出良好的道德行为。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合乎德性的行为则为行为者所有,还须行为者有某种心灵状态。只是做公正的事,并不足成公正的人,还要像公正人那样做公正事。”(亚里士多德,1990年,第30页)具体的道德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就是具有这种德性的人,然而具有这种德性的人却能表明他会有这种道德行为。以此推之,诚信德性是诚信行为的基础。对诚信道德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是如何使社会成员成为诚信之人,而不是如何使人仅仅具有诚信道德行为。只有社会上具有诚信的人,才会使遵守和践行诚信道德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方式,亦保证了诚信规范的现实有效性。具有诚信德性的人,既是人性应该具有的存在样态,也使诚信行为具有了稳定性。因此,德性论视域下的道德评价,不是对具体诚信行为的判断,而是对一个人诚信人格的整体评判。看一个人是不是一个诚实守信之人,不是观察他某一次或几次的具体行为,而是观察他长期一贯的品行,也可以说,德性论强调的是一种人格诚信。 3.诚信德性本身就是目的 在道德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上,德性论主张道德本身就是目的。它的主旨思想是:德性是人性优化和完善的表现,它本身就是目的。诚信德性不是社会的外在要求,而是每个人要成其为人的自身内在要求,即不是社会要你讲诚信,而是你自己“作为人”、“成为人”要讲诚信。德性是一种人格化的内在道德。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德性是“因自身而被追求”。(同上,第10页)麦金泰尔也坚持同样的观点:“美德的践行不仅就其本身的目的而言是值得的——事实证明,不关心诸美德本身的目的,你就不可能真正勇敢或正义等等——而且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和目标,而正是在把握这种意义与目标的过程中,我们才从头开始逐渐地对诸美德作出评价。”(麦金泰尔,第348页)一方面,实施德性的行为是因为德性本身的缘故而不是德性之外的其他理由,即德性行为的动机和驱动力是德性自身;另一方面,作为行为者,不仅要实施德性的行为,而且还要追问和明确德性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唯有人们认识到德性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具有道德信念,才能激发克服困难的道德意志而坚持不懈地实践道德行为。只有出于德性本身而为的行为,形成道德习惯,才能称为德性之人。由此推之,诚信德性本身是行动的目的,它自身具有价值,而不是因为它带来利益而有价值。诚信行为带来的利益是诚信德性的自然之果。这种价值主义的道德思维方式克服了道德规范论的外在性特征,强调诚信德性本身就是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诚信的相对主义或条件论的局限。在强调道德本身就是行为目的这点上,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与康德的义务论殊途同归,具有共同的道德思想。